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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公开征求《汕头市爱国卫生管理办法(草案)》意见建议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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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4-12-31 13:49:50  来源: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浏览次数:252
核心提示:为了进一步增强立法的透明度,拓宽公众参与立法的渠道,充分了解民情、反映民意,现将《汕头市爱国卫生管理办法(草案)》。
发布单位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2024-12-30 截止日期 2025-01-31
有效性状态 地区 汕头市
备注  

为了进一步增强立法的透明度,拓宽公众参与立法的渠道,充分了解民情、反映民意,现将《汕头市爱国卫生管理办法(草案)》在本网站登出,敬请社会各界人士提出宝贵意见建议。有关意见建议请于2025年1月31日前向汕头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反馈。

(一)邮寄地址:汕头市金平区海滨路9号(邮政编码:515000)

(二)电子邮箱:strdfw@163.com

(三)传真:0754-88560812

(四)在《汕头人大》网“意见建议征集”栏,提出意见建议。

汕头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2024年12月30日

汕头市爱国卫生管理办法

(草案)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新时代爱国卫生工作,推进健康汕头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各级政府、村(居)委会职责】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爱国卫生工作的领导,把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政府绩效考核指标,将爱国卫生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建立爱国卫生长效管理机制,组织开展爱国卫生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的爱国卫生工作,推进爱国卫生工作网格化管理。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爱国卫生工作,组织本区域的单位和个人参加爱国卫生活动。

第四条【爱卫机构职责】市、(区)县人民政府建立爱国卫生工作协调机制,确定一个部门作为爱国卫生协调机构(以下简称爱卫机构)。爱卫机构负责统筹部署、协调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爱国卫生工作,制定爱国卫生工作规划,组织动员全社会参加爱国卫生活动。

爱卫机构应当明确工作规则和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建立协调会议、工作报告、重大事项协调、分级督查考核等制度,加强对成员单位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落实爱国卫生工作措施。

爱卫机构可以聘请专(兼)职社会监督员,对爱国卫生工作进行监督。

第五条【信息化建设】市、区(县)爱卫机构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推进爱国卫生工作相关基础数据在区域间、部门间信息共享,实现对爱国卫生工作的实时监督、动态管理、科学统筹。

爱卫机构成员单位应当向爱卫机构及时、准确、完整推送爱国卫生工作相关基础数据。

第六条【健康管理理念与执行】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把全生命周期健康管理理念贯穿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全过程各环节,拟定的重大政策、重大规划和重大项目,根据实际情况开展健康影响评价,推动健康城市建设。

第七条【健康建设效果评价】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推进健康城市、健康区(县)、健康镇(街道)建设,定期开展建设效果评价工作。

市、区(县)爱卫机构及其成员单位应当根据职责组织开展健康村、健康社区、健康单位、健康学校、健康家庭等健康细胞建设,营造有益于健康的环境。

第八条【健康教育】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健康教育工作,倡导健康理念,培养、提高城乡居民的卫生健康意识和自我保健能力。

第九条【爱国卫生宣传教育】市、区(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爱国卫生宣传教育,引导城乡居民积极参与爱国卫生相关活动。个人应当发扬爱国卫生运动优良传统,自觉参加爱国卫生活动。

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应当配合发布爱国卫生和健康知识公益广告。鼓励、支持互联网新媒体开展爱国卫生和健康知识公益宣传,倡导文明风尚。

第十条【爱国卫生教育实践基地】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等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教育实践基地建设,具有示范教育意义的,可以吸纳为爱国卫生运动教育实践基地。

第十一条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因地制宜采取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将农村生活污水纳入城镇污水处理系统、污水资源化利用等方式处理农村生活污水。

第十二条【厕所建设管理】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厕所建设管理专项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本级爱卫机构应当督促相关单位执行。

城市公共厕所建设应当符合相关标准要求,做到数量充足、布局合理、男女厕位比例恰当、指引清晰、标识规范、干净整洁、卫生设施设备完好,并能满足特殊人群用厕需求。

城市主次干道、车站、客运码头、医疗卫生机构、景区、商场、农贸市场等公共场所的公共厕所设施不低于二类标准。

农村应当按照粪便无害化处理的标准和要求配套建设或者改造户用厕所,并按照人口密度设置数量适当的无害化卫生公共厕所。

第十三条【农贸市场建设管理】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推进农贸市场标准化建设,规范市场布局和功能分区。

农贸市场应当配置垃圾分类收集容器、清洁消毒设施、通风除湿设施和供排水设施等公共卫生设施,履行环境卫生责任,确保市场以及周边环境干净、整洁,并在市场主要出入口醒目位置公示市场平面图、卫生管理制度等信息。

农贸市场逐步禁止活禽交易,实行家禽集中屠宰、冷链配送、生鲜上市。经营熟食卤品的场所,应当符合食品经营有关规范要求;生、熟食品应当分开放置,制作原料应当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熟食制作销售人员应当佩戴口罩、手套。

农贸市场应当按照规定做好农药残留检测工作,并及时公示检测结果。

第十四条【小规模食品经营管理】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推行明厨亮灶和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加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等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监管,保障食品安全。

第十五条【建筑工地卫生管理】建筑工地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抑制扬尘,设置硬质围挡,做好出入口硬化、进出车辆冲洗、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处理等日常管理工作,妥善排污,确保工地宿舍、厨房、厕所符合卫生要求。

第十六条【学校、教育机构等卫生管理】学校、托育机构、校外托管机构和教育培训机构的设施设备以及教学、生活和活动等场所,应当符合有关卫生标准、规范。

第十七条 【再生资源回收站建设管理】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再生资源回收站建设规划,推进再生资源回收基础设施建设,做到再生资源回收站城区全面覆盖。

再生资源回收站应当布局合理,规范建设,面积不少于三十平方米,有稳固的场房,并做到统一管理、统一标准、统一标识。

第十八条 【公共场所控烟管理制度一】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有效措施,推进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并加强宣传教育和监督执法。

市、区(县)爱卫机构应当组织、协调、指导有关部门的控制吸烟工作,开展控制吸烟工作的宣传教育培训和社会监督,监测、评估控制吸烟工作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公共场所控烟管理制度二】本市室内公共场所、室内工作场所公共区域、公共交通工具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吸烟的场所禁止吸烟。

市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逐步增设禁止吸烟的场所,推动实现公共场所、室内工作场所全面禁止吸烟。市、区(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型活动需要设立临时禁止吸烟区域。

餐饮娱乐服务场所、住宿休息服务场所、商场等尚未依法禁止吸烟的场所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可以在其经营管理的场所内划设禁止吸烟区域或者设置吸烟点(区)。设置吸烟点(区)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避开人员密集区域和行人必经的主要通道;

(二)烟雾与禁止吸烟区域有效隔离;

(三)设置明显的吸烟点(区)标识、指引标识以及吸烟有害健康的警示标识;

(四)配置收集烟灰、烟头的环卫设施。

第二十条【公共场所控烟管理制度三】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规定,不得在禁止吸烟的场所或者区域吸烟,自觉听从劝阻。在非禁止吸烟场所吸烟的,应当合理避让他人。

禁止吸烟场所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应当在场所醒目位置设置统一的禁止吸烟标识,并劝阻吸烟者停止吸烟或者离开该场所。

第二十一条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措施】市、区(县)爱卫机构负责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建立健全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制度和信息化管理系统,指导督促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定期免费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专(兼)职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培训。

区(县)爱卫机构应当每月组织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至少开展一次以清除卫生死角和病媒生物孳生地为主要内容的统一行动,巡查辖区内的重点病媒生物孳生地,督促单位和个人开展内部环境卫生大扫除,及时清除各类病媒生物孳生地,妥善处理被杀灭的病媒生物。

第二十二条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机构管理】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相关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制定并实施相关行业规范,依法开展专业培训、服务质量评估和等级评定等工作。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机构应当在依法办理登记手续后十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区(县)卫生健康部门备案。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标准和规范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活动,其从业人员应当具有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相关知识和技能,并持有职业技能资格等级证书。

区(县)爱卫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辖区内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机构的服务内容、使用药物种类和工作质量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责任制】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实行单位责任制。

下列容易招致或者孳生病媒生物的场所和设施,其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应当指定人员负责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完善和落实防范、消除病媒生物的制度和措施:

(一)医疗卫生机构、学校、住宿休息服务场所、商场、娱乐服务场所、港口、车站、公园、农贸市场等人员集中的场所;

(二)建筑工地;

(三)禽畜养殖场;

(四)再生资源回收站;

(五)垃圾转运站、垃圾处理场;

(六)公共厕所;

(七)地下综合管廊、市政管井、下水道系统;

(八)其他容易招致或者孳生病媒生物的场所和设施。

食品生产、加工、销售、仓储和粮食加工、储存以及餐饮服务等场所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应当配备防蝇、防鼠、防尘等相应设施设备,采取措施消除病媒生物及其孳生条件,将病媒生物密度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标准范围内。

第二十四条 【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活动】本市实施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动,开展以下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活动:

(一)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健康公园、健康步道、全民健身场地等场所的建设、管理和维护,提高公共健身设施开放率和利用率,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健身活动;

(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应当对单位职工开展健康知识普及活动,通过组织开展工间操等符合人群特点的健身和体育竞赛活动,培养职工自我保健能力,为职工提供健康检查和健康指导服务;

(三)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发挥专业优势开展健康教育与促进活动,面向公众开展健康科普,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应当提供健康指导;

(四)车站、客运码头、图书馆、影剧院、宾馆、商场、商业街区、广场、公园、景区等公共场所以及公共交通工具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利用其设置或者管理的广告牌、宣传栏、公共视听载体等设施,开展健康知识宣传,并适时更新内容。

第二十五条【卫生、健康城市创建情况管理】市、区(县)爱卫机构应当通过定期检查、随机抽查、社会监督等方式,对卫生创建情况和健康城市的建设、评价进行动态管理,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六条【投诉举报】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投诉、举报妨害和破坏爱国卫生的行为。

市、区(县)爱卫机构应当公开有效的投诉、举报和建议渠道,及时受理、调查投诉举报事项,反馈处理结果。并依法保护投诉人、举报人的相关信息。

第二十七条 【违反控烟规定法律责任】违反本办法有关控制吸烟规定的,由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划设吸烟点(区)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在禁止吸烟场所或者区域吸烟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十元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没有在场所醒目位置设置统一的禁止吸烟标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机构法律责任】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要求办理备案手续的,由卫生健康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未按照国家、省有关有关标准和规范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活动的,由卫生健康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责任追究】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爱国卫生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施行时间】本办法自2024年  月  日起施行。

关于《汕头市爱国卫生管理办法(草案)》的说明

市司法局局长 颜世荣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就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汕头市爱国卫生管理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立法的必要性

推进爱国卫生管理立法,是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报告“深入开展健康中国行动和爱国卫生运动,倡导文明健康生活方式”的重要举措。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发展, 新时代人民群众对健康以及爱国卫生管理工作有新期盼;近年来,国家和省关于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的文件也提出新要求,而且,创建国家卫生城市的主要依据《国家卫生城市和国家卫生县标准》(2021年版)明确:“具有立法权的地方需有本地爱国卫生法规”。因此,为满足新时代人民群众对健康生活的新期盼,适应国家、省对爱国卫生管理的新要求,有必要通过立法推动爱国卫生管理工作法治化、规范化,建立和完善我市爱国卫生管理工作体制机制,推进健康汕头建设、卫生城镇创建等重点工作,用法治护航“爱卫”。

二、起草的基本过程和主要依据

按照立法计划安排,市卫生健康局组织开展起草工作,经广泛征求意见、调研论证及修改完善后,形成法规草案送审稿报市政府。市司法局按照立法程序对法规草案送审稿进行审查,发送各区(县)政府,有关部门以及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征求意见,并在汕头日报、市政府网站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起草审查期间,市司法局、市卫生健康局组织召开6场立法调研座谈会,充分听取市有关单位、医疗卫生机构、区(县)基层单位的意见建议,特别是,深入阳光海岸社区阳光文化交流中心开展调研座谈,听取基层立法联系点以及中小学校、行业协会、企业的意见建议。在此基础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修改完善,形成《办法(草案)》。《办法(草案)》已经2024年11月7日的市人民政府第十五届9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办法(草案)》的制订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等。

三、主要内容说明

《办法(草案)》坚持小切口立法和问题导向,以“有效、管用”为原则进行制度设计,减少“穿靴戴帽”“重复上位法”条款,不追求完备体例结构,确保填补空白、解决问题,真正做到以“小切口”立法回答爱国卫生管理大课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职责划分和爱国卫生运动宣传教育

明确市、区(县)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和爱卫机构在爱国卫生管理方面的工作职责(第三条至第八条)。对爱国卫生宣传教育,动员城乡居民参加爱国卫生活动作出要求;规定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应当配合发布爱国卫生和健康知识公益广告;鼓励、支持互联网新媒体开展爱国卫生和健康知识公益宣传(第九条)。鼓励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教育实践基地建设(第十条)。

(二)助推健康环境建设与管理

包括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加强城乡厕所规划管理;推进农贸市场标准化建设,规范经营(第十一条至第十三条)。组织推行明厨亮灶和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加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等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监管(第十四条)。对建筑工地、学校、教育机构等场所卫生管理做出要求(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再生资源回收站建设规划,推进再生资源回收站规范建设与管理(第十七条)。

(三)推进控制吸烟制度建设

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推进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并加强宣传教育和监督执法;爱卫机构应当组织、协调、指导有关部门的控制吸烟工作(第十八条)。明确本市室内公共场所、室内工作场所的公共区域、公共交通工具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吸烟的场所禁止吸烟。市人民政府逐步增设禁止吸烟的场所,推动实现公共场所、室内工作场所全面禁止吸烟;并可以根据大型活动需要设立临时禁止吸烟区域。尚未依法禁止吸烟的场所经营者、管理者可以在其经营管理的场所内划设禁止吸烟区域或吸烟点(区),同时对吸烟点(区)的设置作出要求(第十九条)。个人不得在禁止吸烟的场所或者区域吸烟;禁止吸烟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应当按照规定配合做好控烟工作(第二十条)。

(四)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和健康教育促进

要求市、区(县)爱卫机构建立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制度,建设信息化管理系统,指导督促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定期免费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培训;并组织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每月至少开展一次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行动,巡查辖区内的重点病媒生物孳生地,督促单位和个人清除、处理病媒生物(第二十一条)。对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相关行业组织有关工作和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机构备案以及业务工作开展作出要求(第二十二条)。明确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实行单位责任制,容易招致或者孳生病媒生物的场所和设施,其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应当指定人员负责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完善、落实病媒生物防控制度和措施(第二十三条)。规定实施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动,将一系列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行动制度化,营造有益于健康的社会氛围(第二十四条)。

(五)监督和法律责任

要求市、区(县)爱卫机构对卫生创建情况和健康城市的建设、评价进行动态管理,并向社会公布(第二十五条);规定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投诉、举报妨害和破坏爱国卫生的行为;市、区(县)爱卫机构应当公开有效的投诉、举报和建议渠道(第二十六条)。明确对违反有关控制吸烟规定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第二十七条)。明确对未按照要求办理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机构备案手续以及违反规定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活动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第二十八条)。

以上说明连同《办法(草案)》,请一并审议。

关于《汕头市爱国卫生管理办法(草案)》的审查意见

2024年12月

汕头市人大常委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工作委员会主任  王贵元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汕头市爱国卫生管理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草案)》)是今年确定的立法项目。11月9日市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提请了审议《办法(草案)》的议案。根据《汕头市立法条例》规定和《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公开工作规定》安排,市人大常委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工委在李绿岸副主任领导下,重点就《办法(草案)》的必要性、可行性、合法性进行认真审查。主要做了四方面工作:一是通过书面或召开座谈会,征求44个市直部门、单位意见;二是召开工委联系的市人大代表座谈会征求意见;三是进行立法调研,深入龙湖、潮阳区现场调研,在基层立法联系点召开区人大、政府、相关单位、部分市、区人大代表和个别群众座谈会;四是针对市烟草专卖局反映意见较多,专门召开2场座谈会,进行充分讨论研究。在前期各项工作的基础上,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工委对各方意见建议进行认真研究、综合整理,对《办法(草案)》逐条进行审查。现将审查意见报告如下。

一、制定《办法(草案)》的必要性

长期以来,在党和政府的坚强领导下,爱国卫生工作始终以解决人民群众生产生活中的突出卫生问题为主要内容,取得了伟大成效。但随着新时代爱国卫生运动的深入开展,其内涵和外延不断丰富和拓展。习近平总书记对实施健康中国战略、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作出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党的二十大报告也提出:“深入开展健康中国行动和爱国卫生运动,倡导文明健康生活方式。”此外,创建国家卫生城市要求“具有立法权的地方需有本地爱国卫生法规”,因此,制定《办法(草案)》,以法治手段推动新时期爱国卫生工作法制化、精细化、规范化发展,对推动爱国卫生工作高质量发展、推进健康汕头建设、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办法(草案)》的合法性和可行性

《办法(草案)》依据和参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与上位法不抵触、不冲突,总结我市爱国卫生管理经验,明确了职责划分、爱国卫生运动宣传教育、健康环境建设与管理、控烟吸烟制度建设、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健康教育促进以及监督和法律责任规定,内容覆盖较为全面,条款规定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符合我市实际,总体合法可行,但仍需进一步完善。

三、关于《办法(草案)》修改的意见建议

经研究,对《办法(草案)》提出以下修改意见和建议。

(一)关于《办法(草案)》新增内容的意见建议

1.关于将《办法(草案)》规定的爱国卫生工作内容与“百千万工程”相结合

为切实做好人居环境整治工作,助力“百千万工程”走深走实,建议在《办法(草案)》中增加有关推进“百千万工程”内容的规定,尤其要结合“五好两宜”项目,进一步推动垃圾清理、污水处理、厕所革命,推进美丽圩镇及典型村的培育建设,为居民创造更加美好、整洁、健康的生活环境。

2.建议《办法(草案)》增加物业管理有关规定

物业管理在维护社区环境卫生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增加物业管理有关规定可以进一步强化物业在爱国卫生工作中的责任,包括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建立健全小区卫生管理制度,尤其是二次供水设施建设与卫生管理制度;配合社区开展物业管理小区卫生保洁日常考评,促进卫生管理制度落实;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开展小区公共环境灭鼠、灭蚊蝇等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

3.突出爱国卫生工作的全民性、全局性、全过程性

爱国卫生工作任务是十分繁重的,具有的长期性、艰巨性、复杂性和社会性,建议《办法(草案)》增加“以开展群众性爱国卫生工作的方式,发动和依靠群众来解决卫生防病问题,坚持不懈地抓好群体性、社会性卫生工作,组织群众参与卫生监督活动,提高群众的健康意识和健康水平”等有关内容。

(二)关于《办法(草案)》具体条文修改的意见建议

1.建议在第十六条“学校、托育机构”后增加“幼儿园”。

2.建议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再生资源回收站应当布局合理,规范建设,面积不少于三十平方米……”中明确再生资源回收站的面积是建筑面积或使用面积。

3.建议将第十九条第一款“本市室内公共场所、室内工作场所公共区域……场所禁止吸烟。”改为“本市市区室内公共场所、室内工作场所公共区域……场所禁止吸烟。”

4.建议将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应当配备防蝇、防鼠、防尘等相应设施设备……”修改为“……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应当配备防蝇、防蚊、防鼠、防蟑螂、防尘等相应设施设备……。”

5.建议将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反馈处理结果。并依法保护投诉人、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中“反馈处理结果”后的“。”改为“,”。

6.建议将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有关控制吸烟规定的,由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按照以下规定处理”中的“街道办事”改为“街道办事处”。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地区: 汕头市 
 标签: 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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