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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开展“两步申报”改革优化试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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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4-12-30 09:38:32  来源:海关总署  浏览次数:270
核心提示:为配套做好开展进口货物通关模式改革优化试点实施工作,海关总署起草了《关于开展“两步申报”改革优化试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现就《征求意见稿》是否存在影响公平竞争事项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发布单位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2024-12-30 截止日期 2025-01-05
有效性状态 地区 中国
备注  

为配套做好开展进口货物通关模式改革优化试点实施工作,海关总署起草了《关于开展“两步申报”改革优化试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现就《征求意见稿》是否存在影响公平竞争事项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社会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一、登录海关总署网站(网址:http://www.customs.gov.cn),进入“首页>互动交流>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

二、通信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6号海关总署综合业务司,邮政编码为:100730,信封表面请注明“《关于开展“两步申报”改革优化试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时间为2024年12月30日至2025年1月5日。

附件:   《海关总署关于开展“两步申报”改革优化试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海关总署关于开展“两步申报”改革优化试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部署,合理统筹发展与安全,海关总署决定开展进口货物“两步申报”通关模式改革优化试点。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优化内容

(一)整合申报模式。

在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将现有的“两步申报”与“一次申报、分步处置”申报界面整合形成统一的申报入口。企业可分两步在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十四日内填报全部申报要素,符合要求的进口货物可在概要申报后提离,全项申报并被海关接受视为完成完整申报。超过规定期限完成完整申报的,海关依法征收滞报金。

(二)优化概要申报项目。

1.取消勾选“涉检涉税涉证”项目。

企业无需对进口货物是否属于禁限管制、是否依法需要检验或检疫、是否需要缴纳税款进行勾选。

2.完善概要申报项目。

在原必填项目基础上,增加“规格型号”“币制”“成交方式”3个必填项目,将“商品编号”的填制要求从6位调整为10位。根据安全准入等监管要求,对部分商品设置并动态调整最低申报项目。

概要申报项目详见附件1。

(三)动态调整并公布“两步申报”负面清单。

实施禁限管制措施,关税配额管理,贸易救济措施,中止关税减让义务、加征关税措施,为征收报复性关税而实施加征关税措施的货物,进境特殊物品,进口动植物及其产品,特定国家或地区进口食品,进口危险化学品列入“两步申报”负面清单并实施动态调整,企业可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进行查询。

(四)概要申报可上传随附单据。

支持企业在概要申报阶段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上传检验检疫证书等准入文件及合同、发票等单据。

(五)概要申报实施担保扣缴。

企业进口应税货物,应当在货物申报进口前向所在地直属海关备案税款担保。概要申报环节,海关根据概要申报项目计算并核扣担保额度,完整申报后按照企业申报税额重新核扣担保额度。企业缴清税款后,税款担保额度自动恢复。

二、试点海关范围

北京海关所属北京朝阳海关。

天津海关所属天津滨海机场海关。

上海海关所属吴淞海关、外高桥港综合保税区。

南京海关所属盐城海关。

杭州海关所属钱江海关。

宁波海关所属梅山海关。

青岛海关所属烟台海关、海阳海关。

广州海关所属南沙海关。

黄埔海关所属东莞海关。

三、“两步申报”企业适用范围

根据海关信用管理相关规定,适用企业范围调整为境内收货人信用等级为非失信企业。

试点期间,未纳入试点范围的仍保留原“两步申报”和“一次申报、分步处置”通关模式。

本公告自2025年x月x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地区: 中国 
 标签: 进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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