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高立法的科学性、民主性,现将《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南宁市燃气管理条例>等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草案)》全文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欢迎各有关单位、个人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24年12月27日前通过以下方式书面反馈:
一、信函方式。邮寄地址:南宁市凤翔路1号,南宁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邮编:530028。
二、电子邮件方式:邮件请发至nn5552911@163.com。
以上三件法规可在南宁人大网“人大资料库”中的“地方性法规”栏目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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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24年11月28日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南宁市燃气管理条例》等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草案)
南宁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对《南宁市燃气管理条例》等三件地方性法规作如下修改:
一、对《南宁市燃气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删去第九条、第十条中的“本行政区域内的”。
二、对《南宁市城市供水节水条例》作出修改
将第十七条修改为“城市供水企业应当与用户签订供水用水合同。”
三、对《南宁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将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具有与经营规模、注册车辆数、驾驶员人数相适应的组织机构、信息系统、专职管理人员和安全生产、服务质量管理等能力”;删去第四项。
此外,根据以上修改,对法规的部分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南宁市燃气管理条例》、《南宁市城市供水节水条例》、《南宁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