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持续规范自由裁量权行使,适应即将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和涉检行政处罚执法实践需要,海关总署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7号),并增设“海关行政处罚‘初次违法免罚’事项清单”,形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现就《征求意见稿》是否存在影响公平竞争事项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社会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一、登录海关总署网站(网址:http://www.customs.gov.cn),进入“首页>互动交流>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
二、通信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6号海关总署企业管理和稽查司,邮政编码为:100730,信封表面请注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征求意见稿)》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年12月3日。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征求意见稿)》.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