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黑龙江省婴幼儿配方食品原料等事项备案工作,保障婴幼儿配方食品质量安全,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婴幼儿配方食品原料等事项备案工作指南》的通知(市监特食发〔2024〕78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修订了《黑龙江省婴幼儿配方食品原料等事项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各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意见和建议,并请于2024年12月5日前反馈至省市场监管局。
社会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1.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至hljtsspc@163.com;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哈尔滨市香坊区香顺街53号,省市场监管局特殊食品处(邮编:150036)。
附件: 1.黑龙江省婴幼儿配方食品原料等事项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docx
2.关于《黑龙江省婴幼儿配方食品原料等事项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起草说明.docx
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6日
附件1
黑龙江省婴幼儿配方食品原料等事项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黑龙江省婴幼儿配方食品原料等事项的备案管理工作,督促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加强产品全生命周期管理,保障婴幼儿配方食品质量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婴幼儿配方食品原料等事项备案工作指南>的通知》(市监特食发〔2024〕78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黑龙江省监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备案主体为黑龙江省辖区内生产并销售婴幼儿配方食品的生产企业的备案人,备案人备案及对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婴幼儿配方食品原料等事项备案,是指备案人将婴幼儿配方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产品配方及标签等事项向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备案,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以便供市场监管部门存档、备查。
第四条 婴幼儿配方食品原料等事项备案工作,应当遵循便民、完整、准确、可追溯的原则。
第二章 备 案
第五条 备案内容
(一)婴幼儿配方食品原料等事项备案登记表,以及备案人对提交材料真实性负责的法律责任承诺书(附件1)。
(二)采购使用的食品原料名称、品牌、产地/国别、包装规格、质量要求/原料执行标准号、供应商名称、生产商名称和使用该食品原料的产品配方注册证号(附件2)。
(三)采购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名称、品牌、产地/国别、包装规格、质量要求/食品添加剂执行标准号、供应商名称、生产商名称和使用该食品添加剂的产品配方注册证号(附件3)。
(四)备案人婴幼儿配方食品配方注册信息和集团内配方使用信息,以及实际生产婴幼儿配方食品的产品配方组成及用量(附件4)。备案的产品配方为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实际生产的产品配方,包括本企业注册的产品配方和经市场监管总局同意并公示的同一集团内部调配的产品配方。备案材料中仅需列明实际生产使用的标示百分比的食品添加剂中含有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以及辅料等组成成分名称和含量。
(五)实际生产婴幼儿配方食品的所有包装规格产品标签以及包装形式和开始使用时间(附件5)。备案的标签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食品安全标准等明确的对婴幼儿配方食品标签和说明书的相关要求。备案的标签除批号和生产日期外,应与上市产品的标签内容一致。
第六条 备案流程
(一)备案人在其生产婴幼儿配方食品8个工作日前,进行婴幼儿配方食品原料等事项首次备案。
(二)备案材料可以电子版(PDF及相关内容)或纸质版形式提交。鼓励企业上传至黑龙江省特殊食品生产企业信息监管平台(网址:http://42.101.89.228:22106/#no-back-button)。
(三)备案人在备案材料上签章,对备案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可溯源性负责。
(四)备案材料符合要求的,省局应当当场备案;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备案人补正相关材料。
(五)省局在备案完成后20个工作日内,在其网站上公开备案的生产企业名称、产品名称、产品标签信息。
(六)备案事项(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产品配方、标签)发生变化时,备案人应在变化后产品生产前重新备案该类事项,并说明变化情况。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七条 省局负责全省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原料等事项备案管理,负责组织对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备案事项实施监督检查。
市级市场监管局负责辖区内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备案事项的监督管理,承担省局部署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备案人应当承诺备案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产品配方、标签等符合法律、法规、规章、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
第九条 备案人应当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将食品原料等备案事项的内容纳入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的工作机制;食品安全总监应当加强对备案内容以及涉及食品安全保障措施落实情况的管理,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条 省局应当将备案信息存档,并及时发送至属地市级市场监管部门。
第十一条 参与备案工作的省局及其负责人员,应当保守在备案中知悉的商业秘密。
第十二条 负责日常监管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结合监督检查计划对备案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依法依规查处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行为。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局应当依法取消备案人有关事项备案:
(一)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申请取消备案的;
(二)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的婴幼儿配方食品产品配方注册证书、食品生产许可证依法被吊销、注销的;
(三)依法应当取消备案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备案人未按要求将食品原料等有关事项向省局进行备案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九款规定,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依法依规对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鼓励境外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的产品标签上标注的代理商、进口商或经销者为黑龙江辖区的,在其生产的婴幼儿配方食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上市前,参照本办法向省局备案。
第十七条 备案人除食品原料等事项备案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管部门进行备案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具备与省局同等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许可审批权限的其他监管部门,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原料等事项备案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黑龙江省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食品原料等事项网上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