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我省食品企业标准备案工作,依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食品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食品发〔2024〕4号),我委组织起草了《四川省食品企业标准备案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请于2024年11月9日前反馈。
附件:四川省食品企业标准备案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10月10日
附件:附件-四川省食品企业标准备案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docx
附件2
四川省食品企业标准备案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目的依据】为规范食品企业标准(以下简称企业标准)备案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食品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食品发〔2024〕4号)等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四川省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制定食品安全指标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四川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标准)的企业标准,在本企业适用,依法申请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适用本办法。
企业制定食品安全指标没有严于食品安全标准的企业标准,不属于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范围,无需备案。
第三条 【备案性质】企业标准备案是将食品安全指标严于食品安全标准的企业标准进行存档、备查的过程。严于食品安全标准,是指企业标准中的食品安全指标限值严于食品安全标准的相应规定。
企业标准备案不是行政许可,任何单位不得以备案名义变相实施行政许可。
第四条 【委托办理】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相关公共服务事项调整的函》(〔2020〕360号),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委托市(州)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办理企业标准备案。
第五条 【企业责任】企业应当对企业标准负责,保证申请备案的企业标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等规定,并公开承诺,对已备案的企业标准及其实施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对于市场监管、社会监督等发现备案的企业标准违反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企业应当予以改正。
第六条 【企标编号】企业标准编号格式为:Q∕×××(三位企业名称拼音缩写)××××(四位顺序号)S-××××(四位年代号)。
第七条 【备案要求】申请企业标准备案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申请企业在四川省域内进行经营主体登记注册;
(二)企业申请备案的企业标准中一项或者多项食品安全指标严于食品安全标准的相应规定,并承诺企业标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等规定。
第八条 【网上备案】企业标准备案实行全程网上办理。四川政务服务网市(州)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公共服务栏目开设企业标准备案事项。
第九条 【材料要求】企业申请企业标准备案应当通过四川政务服务网向企业所在地的市(州)卫生健康行政提交以下材料,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完整性负责。
(一)四川省食品企业标准备案登记表;
(二)企业标准文本;
(三)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集团公司所属企业适用统一企业标准的,可以由集团公司总部或委托所属任一企业申报备案,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注明适用的四川省域内企业名称及住所。
以上材料每页均需加盖企业公章。
第十条 【备案受理】市(州)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接到材料后,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一)不满足备案条件的,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二)提交的材料及其内容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企业需要补齐的具体内容;
(三)满足备案条件且备案材料符合要求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将企业提交备案的企业标准文本及备案登记表在其官网上公开,并统一上传至“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供公众免费查阅、下载。
第十一条 【重新备案】企业对已备案的企业标准进行修订的,应当按本办法规定重新申请备案,替代原备案标准。
第十二条 【备案失效】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该企业标准备案自动失效,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在企业标准公开的网站上予以明示,属于下列第(一)(二)项等情形的,还应当告知企业予以改正。
(一)发现企业标准不符合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等规定的;
(二)发现企业在备案中弄虚作假的;
(三)企业主动申请废止企业标准的;
(四)其他依法应当废止企业标准的。
第十三条 【社会监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备案的企业标准存在违反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等规定的,均可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举报,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核查属实的,依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自我公开】企业应当依法落实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制度。鼓励企业直接登录“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主动上传、公开其执行的企业标准,并进行动态更新。
第十五条 【实施日期】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的通知》(川卫规〔2019〕4号)同时废止。
第十六条 【解释权】本办法由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