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适用原则的指导意见》(药监综药注函〔2022〕87号)等有关文件要求,进一步规范我省对《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生产、销售的中药饮片不符合药品标准,尚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规定的适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省局结合监管实际,对《“中药饮片不符合药品标准尚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认定指导意见(试行)》(赣药监规〔2021〕4号)进行了修订,现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建议,请于10月31日前反馈至省局中药监督管理处。
联 系 人:彭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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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中药饮片不符合药品标准尚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认定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4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