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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征询《上海市市级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管理细则(征求意见稿)》公众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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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4-09-30 09:33:40  来源:上海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浏览次数:268
核心提示:上海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征询《上海市市级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管理细则(征求意见稿)》公众意见的公告,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4年10月14日。
发布单位
上海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上海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2024-09-25 截止日期 2024-10-14
有效性状态 地区 上海
备注  

为加强本市粮食应急保障体系建设,进一步规范市级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管理工作,我局结合实际,起草了《上海市市级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管理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在2024年10月14日前提出意见和建议,相关反馈意见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

1.电子邮箱:luodi@lsj.shanghai.gov.cn

2.通信地址:上海市南苏州路1455号2号楼5楼粮食储备处(200041)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附件:上海市市级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管理细则(征求意见稿)

上海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24年9月29日

附件:

上海市市级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管理细则(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粮食应急保障体系建设,进一步规范市级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管理,依据《粮食安全保障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粮食应急保障企业,是指经上海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以下简称“市粮食物资储备局”)选定,承担全市范围内粮食(含食用植物油,下同)应急保障任务的企业。包括应急储运企业、应急加工企业、应急配送企业、应急供应企业和应急保障中心五种类型。

第三条 市级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的管理应坚持自主申请、择优选定、动态管理、强化监管的原则。

第二章 选定条件和标准

第四条 申报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产经营正常,守法诚信、信誉良好;

(二)生产经营的粮食质量指标和食品安全指标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近一年内未发生质量安全事故;

(三)生产经营环境符合要求,严格落实污染防护有关规定,相关设施设备能够确保粮食不受到污染;

(四)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有关规章制度,近一年内未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无重大生产安全隐患;

(五)按规定向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统计报表;

(六)同一企业不得重复申报市级或区级粮食应急保障企业;

(七)按类型具备相应条件(见附件1)。

第三章 申报和确定程序

第五条 市粮食物资储备局结合工作部署,适时开展市级粮食应急保障企业选定工作。

第六条 市级粮食应急保障企业选定主要步骤:

(一)企业申报。申报企业报送以下材料,并加盖骑缝章确认,附电子版光盘:

1.《上海市市级粮食应急保障企业情况申请表》(见附件2);

2.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3.营业场所、厂区用地或建筑物的权属证明复印件(如有)。非自有的,应提交相关租赁合同;

4.申报企业经营基本情况,包括人员情况、生产设备情况、产品市场销售、质量管理情况情况等(如粮食加工企业生产设备设计能力证明材料,设备说明书或铭牌照片并注明台套数);

5.近2年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新设企业可不提交);

(二)组织评审。市粮食物资储备局组织专家通过资料比对、实地查看等方式进行综合评审,形成评审意见。将评审结果在市粮食物资储备局官方网站上进行公示。应急保障中心由市粮食物资储备局在符合条件的市级粮食应急保障企业中选定。

(三)签订协议。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市粮食物资储备局应与有关企业签订《上海市市级粮食应急保障企业委托协议书》,明确责任义务,并授予牌匾。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七条 市粮食物资储备局加强对市级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的日常管理和监督,结合本市实际研究制定相关扶持政策。

第八条 市粮食物资储备局应积极组织市级粮食应急保障企业参加应急演练和培训等工作。市级粮食应急保障企业定期更新报送有关信息。

第九条 市级粮食应急保障企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粮食物资储备局终止协议、收回牌匾:

(一)企业根据自身状况向市粮食物资储备局提出终止协议,经同意的;

(二)通过隐瞒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确定为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的;

(三)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标准且不能按要求整改到位的;

(四)在粮食应急保供中不服从有关部门的统一安排调度,拒不执行应急保供任务,或执行不力,落实任务不到位的;对粮食应急保供工作造成危害的其他行为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各区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可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级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管理有关文件,并报市粮食物资储备局备案。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上海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附件:

1.上海市市级粮食应急保障企业标准

2.上海市级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申请表

 地区: 上海 
 标签: 细则 企业管理 粮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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