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及在役装置安全设施设计变更程序,我厅组织制定了《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设施设计变更分类实施指南》(征求意见稿)。根据国家和我省规范性文件制修订工作有关规定,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请于2024年9月26日前书面反馈我厅(电子文档请同时发至联系人邮箱)。
联 系 人:省应急管理厅危化处 黄金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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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应急管理厅
2024年9月10日
江西省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设施变更管理实施指南(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安全设施变更管理,严格落实审批和监管责任,从源头上把好安全关,确保危险化学品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安全风险防控指南(试行)》(应急[2022]52号),特制定本指南。
一、适用范围
(一)适用于全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其他一般化工企业可参照执行。
(二)本指南所称安全设施变更(以下简称“变更”)是指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全生命周期的变更,包括在建项目建设过程中及竣工验收后在役生产装置、储存装置改造中进行的变更。变更不适用新增产品、增加产能、搬迁等危险化学品新改扩建项目情况。
二、变更分类
变更分一、二、三、四类。一类变更应对建设项目及在役装置重新进行安全设施条件审查和设计审查;二类变更应对变更内容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三、四类为企业自我管理的建设项目或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变更,不需由应急管理部门(行政审批部门)进行安全设施条件审查和设计审查。
(一)一类变更
在建项目以及在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一类变更:
(1)建设项目周边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主要是指在建项目周边场所、设施等发生变化,导致项目与其安全防护距离、防火间距等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规定。
(2)在原有厂界范围内,在建项目变更建设位置及新增主要生产车间(装置)的。
(3)在建项目及在役装置主要技术、工艺路线、产品方案(含中间产品、副产品)或者主要装置规模、主要功能布局发生重大变化并造成风险增加的,以及重大危险源等级提升、许可范围增加的。
(4)建设项目在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含分期建设项目),期限届满后需要开工建设的。
(5)省应急管理厅认定的其他情形。
属于一类变更的,建设单位应主动停止在建项目的建设或在役装置的改造,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评价单位、设计单位重新编制安全条件评价报告和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向相应权限的应急管理(行政审批)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及在役装置改造安全审查;项目建设或改造通过审查并取得《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后,方可继续试生产、竣工验收。
(二)二类变更
1.除一类变更情形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二类变更:
(1)新增主要建(构)筑物(如仓库、罐区、辅助用房、公用工程用房)并且总平面布置发生重大变化的。
(2)主要建筑单体的防火分区、防火间距、疏散通道等发生变化的并造成风险增加的。
(3)增加溶剂回收,危险化学品装卸、分装、充装设施的。
(4)涉及甲、乙类危险化学品、毒性气体及剧毒品生产装置辅助工艺单元(洗涤、分层、萃取、结晶、离心、干燥、气化、蒸馏精馏装置等)、溶剂回收单元等工艺流程(布置、设备选型等)、仪表控制系统等方面发生变化的。
(5)涉及硝化、氯化、氟化、重氮化、过氧化等五类高危工艺全流程自动化改造,以及其他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自动化改造提升的。
(6)涉及主要设备选型及材质、主要单体的设备布置、工程范围变更并造成风险增加的。
(7)安全仪表系统设计(如SIL等级)发生变化并涉及降低项目安全性的。
(8)主要反应设备的单个容积或总容积增加的。
(9)生产、储存、使用、装卸危险化学品的车间、仓库、罐区等场所平面布局等发生变化的。
(10)降低供电负荷等级的。
2.属于二类变更的尚未竣工验收在建项目或在役生产储存装置改造,应主动停止项目的建设或改造,要开展安全风险分析(其中涉及上述条款1-3项的,要委托评价单位出具相应的评价报告),并委托设计单位进行安全设施变更设计并编制安全设施设计变更专篇,向原审应急管理(行政审批)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变更设计审查(硝化危险工艺全流程自动化改造除外,其设计审查由省应急管理厅负责);项目通过审查并取得《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后,方可继续施工或改造,并组织试生产、竣工验收。
3.建设项目在取得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许可意见后三年内未开工建设并竣工验收的,在建设前要委托设计单位出具项目与现行法律法规标准符合性复核报告,如需变更设计的,要向相应权限应急管理(行政审批)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变更设计审查,履行相关变更程序。
(三)三类变更
除上述一类、二类设计变更情形外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三类变更:
(1)主要原料不变,辅料品种或数量发生变化的(包括增加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种类的)。
(2)主要反应设备发生变化,但主要反应设备的单个容积和总容积均没有增加的。
(3)增加环保处理设施的(增加处理过程的危险化学品品种的除外)。
(4)不涉及反应单元的主要技术、工艺路线、工艺设计及操作参数变化的。
(5)涉及甲乙丙类火灾危险性、粉尘爆炸危险性、中毒危险性的厂房(含装置或车间)和仓库发生建筑结构变化的。
(6)车间设备及辅助设施(包括废水处理、废气处理设施)布置发生较大变化,但未改变车间设备布置的总体布局,未降低安全设计总体水平的。
(7)生产过程中涉及辅助工艺单元(洗涤、分层、萃取、结晶、离心、干燥、气化装置等)、溶剂回收单元(不涉及许可变更的)等工艺流程(布置、设备选型等)、仪表控制系统(包括安全报警和联锁值)、水电汽风等公用工程等方面发生变化,但工艺安全性没有降低的。
(8)辅助设备设施、非同类型替换(包括型号、材质、安全设施、设备运行参数)、布局、备件材料、监控测量仪表、计算机及软件、电气设备、增加临时的电气设备等方面的改变,未降低安全设计总体水平的。
(9)仓库、储罐区储存品种和储量变化,且不涉及重大危险源等级提升及增加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种类的。
(10)改变消防系统设计的。消防控制和报警系统、防雷类别改变的。
(11)改变正压门斗数量、防排烟系统及设施、强制通风或事故通风设计的。
(12)室内变配电间、中控室、机柜间、发电机房、消防控制室、锅炉房位置等发生变化的。
属于三类变更的,企业应完善内部变更手续,开展安全风险分析,委托设计单位编制安全设施设计变更说明,自行组织专家组对设计变更说明进行评审并形成专家评审意见,相关变更资料和专家评审意见要作为在建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及在役装置改造验收资料进行管理备查。
(四)四类变更
不属于以上一、二、三类变更的,属于四类变更。
属于四类变更的,由企业进行自我变更管理。企业要建立健全变更管理制度,完善变更管理流程,做好变更申请、风险评估、审批、实施、验收等,要建立变更管理台账,组织变更管理培训,促进变更管理持续改进。
三、工作要求
(一)危险化学品企业要建立和规范实施变更管理制度。在工艺、设备、仪表、电气、公用工程、备件、材料、化学品、生产组织方式和人员、组织机构等方面发生的变化,都要纳入变更管理,并规范实施变更管理程序。变更完成后,企业要及时更新相应的安全生产信息,建立变更管理档案,组织变更管理培训,促进变更管理持续改进。
(二)各级应急管理(行政审批)部门要加强危险化学品企业变更管理的监督检查,将其作为防范遏制事故的重要举措。对未按要求开展变更管理的企业依法进行处理,特别是涉及一、二类变更的,未经应急管理(行政审批)部门同意,未履行相关变更管理程序就开工建设或改造的,要作为“未批先建”严肃进行查处;涉及三、四类变更的,企业要强化变更程序管理,应急部门要作为重点抽查事项,进行抽查检查。
(三)本指南自印发之日起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