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优化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工作,切实做好动物防疫条件选址,促进畜牧业健康发展,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和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内蒙古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以及《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农业农村部部令2022年第8号)规定,自治区农牧厅牵头起草了《内蒙古自治区动物饲养场等场所动物防疫条件选址评估办法(试行)》,并征求了各盟市农牧局的意见。经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了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各单位或个人如有修改意见请于2024年9月12日前将修改意见以电子邮件方式反馈至自治区农牧厅,单位提出修改意见的需要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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