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辽宁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经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于2021年2月1日起施行。根据有关法律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的决定》,拟进行修正。现将《辽宁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拟修正后文本)》全文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各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可以通过电话、传真、信函、电子邮件的方式对拟修正后文本提出意见和建议。联系电话:024—86681921;传真:024—86681985;电子邮箱:lnrdbasc@163.com;来信请寄:辽宁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地址:沈阳市皇姑区崇山东路39号,邮编:110842)。
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4年9月5日。
辽宁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2024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