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企业技术改造促进条例(草案)》已经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现予以公布,欢迎于2024年8月29日前提出修改意见。
安徽省企业技术改造促进条例(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企业技术改造,推进新型工业化,推动产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业技术改造促进活动。
本条例所称企业技术改造,是指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模式,对现有设施设备、技术工艺、生产服务等进行改造提升的投资活动。
第三条 企业技术改造应当以企业为主体,坚持市场为主、政府引导,鼓励先进、淘汰落后,标准引领、有序提升,坚持改造提升传统产业与发展壮大新兴产业相结合,扩大有效益的投资,提升产业发展质量和效益。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企业技术改造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制定政策措施,协调解决技术改造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推动企业加快技术改造。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企业技术改造的指导、协调、服务和日常监督工作。
发展改革、科技、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管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统计、地方金融管理、能源、数据资源、税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企业技术改造相关工作。
开发区、自由贸易试验区等园区管理机构按照规定的职责,做好园区内企业技术改造相关工作。
第六条 鼓励协会、商会、联合会、产业技术联盟等社会团体开展技术交流、人才培训工作,协调相关企业共同制定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的团体标准,促进行业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
第二章 技术改造实施
第七条 企业应当发挥技术改造主体作用,按照国家产业政策,结合实际确定本企业的技术改造目标和措施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引导企业开展技术创新及应用、数字化转型、品质品牌提升、产业基础再造、产业布局优化、节能降碳改造、本质安全水平提升等技术改造。
第九条 鼓励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在技术攻关和产品研发等方面加强合作,加大技术创新投入,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以科技创新推动产业创新。
第十条 支持企业推进新一代信息技术与生产经营全过程、全要素深度融合,推动智能装备和软件更新替代,加快研发、设计、生产、管理、营销、服务、供应、仓储、物流等各环节业务数字化转型,培育发展新模式、新业态。
第十一条 支持企业聚焦消费升级需求和薄弱环节开发新产品,增加高端产品供给,加快产品迭代升级,推动供给和需求良性互动。
第十二条 支持企业聚焦基础零部件、基础元器件、基础材料、基础软件、基础工艺、产业技术基础等关键薄弱领域,加快攻关突破和产业化应用,提升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安全水平。
第十三条 鼓励企业按照产业布局向各类园区集聚,促进产业集群发展,完善产业生态,提升产业竞争优势。
第十四条 支持企业以节能降碳、超低排放、节约集约用地为重要方向实施技术改造,推广应用节能、节水等装备,运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治理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加强安全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增强安全生产感知、监测、预警、处置能力,改造有毒、有害、非常温等生产作业环境,降低安全风险,消除事故隐患,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第十六条 企业技术改造使用财政扶持资金的,应当按照规定进度组织实施,确保按时建成投产。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加强技术改造相关财政资金项目绩效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章 服务保障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制定节约集约用地、节能减排、安全生产等控制指标和约束措施,依照法定权限制定修订节能降碳、环保、安全、循环利用等领域标准,建立以单位土地面积实际产出效益为导向的企业分类综合评价制度,促进落后产能淘汰和低效企业改造提升。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应当会同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加强企业技术改造投资统计工作,做好企业技术改造投资数据的监测分析。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编制技术改造项目投资导向计划,建立健全重点技术改造项目跟踪服务机制,引导土地、劳动力、资本、技术、数据等要素投向,协调解决项目推进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激发企业自主技术改造的动力。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定期公布支持企业技术改造政策目录清单,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和动态更新,并按照规定做到优惠政策精准直达、免申即享、即申即享。
第二十一条 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属于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目录的,依法实行核准管理;其他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的核准、备案,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实行网上受理、办理、监管和服务。但是,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除外。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省人民政府规定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权的部门应当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服务保障工作,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依法依规高效审批纳入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国土空间规划、投资项目、生态环境、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等平台对接,完善数据交互机制,加强数据共享。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推行技术改造工程建设项目全流程数字化审批,推进分阶段施工许可,实行竣工联合验收。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健全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供应、作价出资(入股)等工业用地市场供应体系,通过盘活存量、优化增量,统筹安排项目用地,保障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合理用地需求。
第二十五条 企业实施技术改造,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技术改造项目进口设备免税、技术开发和科技成果转让税收减免等优惠政策。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通过设备购置补助、贴息、引导基金、风险补偿等形式,支持企业实施重点领域、关键环节的技术改造。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引导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创新产品和服务模式,加大对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的融资支持力度。
第二十八条 支持企业通过上市融资、发行债券和中期票据、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等方式募集资金,扩大企业技术改造直接融资规模。
第二十九条 在依法设立的开发区、新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区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推行区域评估。对已经实施区域评估范围内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相应的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不再对区域内的市场主体单独提出评估要求。区域评估费用不得由市场主体承担。
第三十条 供水、供电、供气、通信、排水与污水处理等公用事业企业,应当按照规定为企业技术改造提供安全、方便、及时、快捷、稳定和价格合理的服务,不得以指定交易、拖延服务等方式强迫市场主体接受不合理条件,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不合理费用,不得设置与技术规范无关的非必要前置条件。
第三十一条 鼓励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合作开展人才培养,完善各类人才引进和使用机制,改善企业科技人员和技能型人才待遇,激励职工开展技术创新和技术改进。
第三十二条 支持建立工业设计、知识产权、人力资源培训、管理咨询、质量认证、试验检测、融资担保等公共服务平台,为企业技术改造提供便利服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企业技术改造促进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关于《安徽省企业技术改造促进条例
(草案)》的说明
——2024年7月24日在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上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厅长 冯克金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现就《安徽省企业技术改造促进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立法的必要性
技术改造,是指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模式,改造提升现有设备设施、技术工艺、生产服务的重要投资活动,是我国工业发展过程中形成的重要制度。立法促进企业技术改造,是加快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发展新质生产力的重要途径,也是“激发有潜能的消费、扩大有效益的投资”的重要举措。
(一)制定条例是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的必然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深入实施制造业重大技术改造升级和大规模设备更新工程,推动制造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2024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实施制造业技术改造升级工程。为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有必要通过立法,为我省促进企业技术改造提供制度保障和法治支撑。
(二)制定条例是扩大有效益的投资的客观要求。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技术改造工作,先后出台《以数字化转型推动制造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实施方案(2023—2025年)》《安徽省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把企业技术改造作为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扩大有效益的投资的重要举措。2023年,全省技改投资增长25.2%,增速居全国第2位。为增强企业投资信心,提高技术改造积极性,有必要将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用法规制度固化下来。
(三)制定条例是适应我省技术改造发展的现实需要。随着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的深度融合,技术改造由传统的以技术、工艺改造为主,向更加注重提升数字化水平、产业基础和产业链现代化水平转变,促进技术改造的引导服务和要素保障能力有待进一步提升,有必要通过立法,推进技术改造有效引导和要素保障制度化、长效化,为营造促进技术改造的良好投资环境提供法治保障。
二、起草过程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2024年立法计划,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起草了《条例(草案)》,省司法厅会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赴合肥等地开展立法调研,公开征求了社会公众意见,书面征求了各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企业和行业协会的意见。其中,征求了67家企业和6家行业协会的意见,收到意见26条,采纳8条,其余18条为提高奖补标准的具体意见,不宜通过立法规定。召开了专家论证会和部门协调会。经反复审查、协调、修改和合规性审查,形成《条例(草案)》送审稿,6月26日,省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条例(草案)》送审稿。
三、《条例(草案)》的主要内容
(一)确立企业主体地位。厘清企业、政府、行业协会在企业技术改造中的定位与职责,充分发挥企业的主体作用,坚持市场为主、政府引导,鼓励先进、淘汰落后,标准引领、有序提升,坚持改造提升传统产业与发展壮大新兴产业相结合,确保企业技术改造符合市场经济规律,契合全面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工作要求(第三条至第七条)。
(二)明确重点发展方向。引导推动产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方向,明确企业技术改造的重点内容,鼓励和支持企业在技术创新及应用、智能化改造与数字化转型、品质品牌提升、产业基础再造、产业聚集、节能降碳、本质安全等方面,实施技术改造(第八条至第十五条)。
(三)促进政策有效引导。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节约集约用地、节能减排、安全生产等控制指标和约束措施,制定修订节能降碳、环保、安全、循环利用等领域标准,建立以单位土地面积实际产出效益为导向的企业分类评价制度,促进落后产能淘汰和低效企业改造提升(第十七条)。
(四)提升政务服务质效。编制技术改造项目投资导向计划,公布技术改造的支持政策目录清单,简化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推进技术改造项目审批数据联通、平台对接,推行数字化审批(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三条)。
(五)提高要素保障能力。健全工业用地供应体系,落实税收优惠,鼓励财政支持,推行区域评估,加大企业融资支持力度,扩大直接融资规模,支持合作开展人才培养,增强企业自我创新能力(第二十四条至第三十一条)。
《条例(草案)》和以上说明,请一并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