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配套做好《供港澳食用陆生动物检验检疫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66号)实施工作。海关总署起草了《海关总署关于〈供港澳食用陆生动物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实施相关事宜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众广泛征求意见。社会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一、在本页面底部“我要建议”文本框内填写相关意见建议,然后提交。
二、电子邮件:vet@customs.gov.cn。
三、通信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6号海关总署动植物检疫司,邮政编码:100730,信封表面请注明“关于《海关总署关于〈供港澳食用陆生动物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实施相关事宜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的建议”。
有关意见建议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年8月26日。
附件: 1.海关总署关于实施《供港澳食用陆生动物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相关事宜的公告(征求意见稿).doc
2.《海关总署关于〈供港澳食用陆生动物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实施相关事宜的公告》起草说明.doc
海关总署
2024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