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当前奶业形势变化,为持续推进我市奶业稳定、健康发展,我局通过实地走访、集中座谈等方式,对全市奶业生产情况进行了专题调研,并结合近两年政策实施情况反馈,对现行《呼和浩特市奶业发展扶持政策》(呼政发〔2021〕21号)提出调整升级意见建议,形成了新的《呼和浩特市奶业发展扶持政策》(修改稿),为保障公众的知情权与参与权,现公开征求意见建议。
征求意见期限:2024年5月21日至6月21日
联系人:满达
联系电话:0471-4369570
邮箱:hhhtsnmjnyk@163.com
呼和浩特市奶业发展扶持政策(修改稿)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建设国家重要农畜产品生产基地的实施方案》(内党发〔2024〕12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奶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内政办发〔2023〕58号)等有关文件和政策要求,聚焦解决当前奶业生产成本高、生鲜乳收购价格低、养殖场融资压力大等问题,对《呼和浩特市奶业发展扶持政策》进行升级。
第二条 本政策适用于呼和浩特市范围内的奶畜养殖场、牧
草种植企业(合作社、农户)、乳制品加工企业。
第三条 本政策遵循引导为主、以奖代补,整合资金、统筹
使用,严格审核、杜绝套取的原则。
第四条 草畜一体化奖励。为引导种养结合、草畜一体化发 展,降低养殖成本,对通过自种自养、订单“种植+收购”的形 式实现草畜一体化的种植、养殖企业(合作社、大户)进行奖励。苜蓿、燕麦干草每吨补贴200元,苜蓿、燕麦青贮每吨补贴100元;养殖场和牧草种植户各享受50%。
第五条 养殖场改造扩容提升奖励。充分利用现有养殖场, 按照标准化牧场要求进行改扩建,扩大奶牛饲养量,对存栏800 头以上奶牛牧场完成改造扩容提升,平均每个奖励150万元。一
个政策期内,相同建设内容不可重复享受补贴。
第六条 购买奶牛奖励。对购买良种奶牛到呼和浩特市饲养
的奶牛养殖场,每购买1头奶牛奖励2000元。
第七条 强化金融保险支持力度。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和杠杆作用,撬动银行资金,降低奶畜养殖、饲草种植成本。对奶畜养殖场、饲草种植基地固定资产投资、饲草种植、购买饲草料等流动资金贷款给予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70%且不超过2%贴息。每个主体每年贷款贴息额度不超过200万元。开展生鲜乳价格指数保险试点。
第八条 鼓励养殖、加工一体化发展,对新建、扩建地方特色乳制品加工小作坊或SC认证加工企业的奶牛养殖场,每个奖励50万元。
第九条 进口种羊补贴。鼓励奶羊养殖企业从国外进口优质种畜(具有种羊合格证和三代系谱档案)进行繁育,对2024年1月1日以来国外进口的乳用种羊(包括种公羊、种母羊),每只补贴2000元。
第十条 本政策由各旗县区人民政府予以兑现,每年第一 季度组织兑现上年度符合条件的补贴事项。通过企业申报,旗县
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验收、公示,市农牧局对各旗县区验收结果进行抽验,并将验收结果报市财政局审定后执行。
第十一条 本政策奖励所需资金由市、旗县区两级财政各承担50%,市财政局和各旗县区分别做好补贴资金的筹措和拨付工作。
第十二条 本政策由呼和浩特市农牧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呼和浩特市奶业发展扶持政策》(呼政发〔2021〕2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