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食品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食品发〔2024〕4号)要求,改进我区食品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工作,结合我区实际,我委组织起草了《关于进一步优化广西区域内食品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附件1)。现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公众可通过以下方式反馈意见至我委食品处:
一、邮寄信件,通讯地址:广西南宁市青秀区新民路2号。
二、网络反馈,电子邮箱:spc@wsjkw.gxzf.gov.cn。
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4年6月24日,反馈意见请署单位或个人真实名称(姓名)及联系电话。
联系人及电话:刘钰,18776151066。
附件:
1.关于进一步优化广西区域内食品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2.意见反馈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5月21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公开征求《关于进一步优化广西区域内食品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附件1
关于进一步优化广西区域内食品
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为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食品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食品发〔2024〕4号)要求,改进我区食品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工作,结合工作需要,现通知如下:
一、明确食品企业标准备案性质
食品企业标准备案是将食品安全指标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食品企业标准进行存档、备查的过程。食品企业标准备案不是行政许可。申请备案主体应当是广西区域内食品生产企业。
二、优化食品企业标准备案工作程序
取消食品企业标准备案前公示、加盖备案公章、水印、备案号等做法。企业申请食品企业标准备案,可通过广西全民健康信息平台上传备案标准相关的备案登记表、标准文本等文件完成。其中,备案登记表应包括企业标准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广西地方标准的指标具体说明。
各市卫生健康委作为食品企业标准备案的格式审查部门,应在1个工作日内对属于备案范围的材料进行受理,格式审查后提交至自治区卫生健康委,由自治区卫生健康委统一上传至广西全民健康信息平台。企业提交的备案标准信息在平台公开即完成备案。
三、加强事后指导和备案后管理
企业是食品企业标准备案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对提交备案标准的合法性、食品安全指标是否严于食品安全标准负责。对于市场监管、社会监督等发现企业备案标准违反法律、法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食品企业应当予以改正,主动申请废止备案的食品企业标准并在广西全民健康信息平台上予以明示。未主动废止的,将由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强制废止撤销。
四、食品企业标准的废止
有下列情形的,企业应当废止备案的食品企业标准:
(一)食品企业标准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食品企业标准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广西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有冲突的;
(三)备案材料存在弄虚作假的;
(四)企业主动申请废止食品企业标准备案的;
(五)食品企业标准有效期满的;
(六)食品企业标准需修订的;
(七)其他应当废止的情形。
本通知自2024年6月28日起施行。原《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广西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卫规〔2021〕2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