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法规草案 » 地方法规草案 »上海市司法局关于《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行政检查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上海市司法局关于《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行政检查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4-05-21 17:10:17  来源:上海市司法局  浏览次数:380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规范本市行政检查,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助力本市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我局起草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行政检查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发布单位
上海市司法局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2024-05-21 截止日期 2024-06-21
有效性状态 地区 上海
备注  附件:关于在本市涉企行政检查中全面推行“检查码”的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行政检查,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助力本市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我局起草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行政检查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现将上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希望市民和各有关单位就相关内容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市民和有关单位可以将书面意见直接寄送至上海市司法局,也可以发送电子邮件。

邮寄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建国西路648号,上海市司法局执法监督处,邮编200030。

电子邮件地址:shszfflgw@163.com。

二、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4年6月21日。

上海市司法局

2024年5月21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行政检查的意见

(征求意见稿)

行政检查是行政执法主体依照法定职权,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称检查对象)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行政命令、行政决定的情况进行了解、调查和监督的行为。为进一步规范本市行政检查,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助力本市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切实转变政府职能,规范行政检查权行使,努力提升行政执法水平,推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二)基本原则。坚持党的领导,把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贯穿于规范行政检查工作的全过程和各方面。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努力让经营主体和群众在每一次行政检查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坚持依法行政,行政检查应当坚持依法实施、权利保障、精简高效、统筹协调、廉洁透明。坚持问题导向,着力破解经营主体和群众反映强烈的多头检查、重复检查等突出问题。

(三)主要目标。行政检查职权更加优化、实施更加规范,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经营主体和群众的满意度进一步提升。

二、优化行政检查职权行使

(四)厘清行政检查主体职责。各级行政执法主体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全面履行行政检查职责。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检查权可以由不同层级行政执法主体行使的,原则上由法定的最低一级行政执法主体行使。上级行政执法主体负责本行政区域有较大影响的或者跨区域的行政检查。

(五)细化行政检查类型。行政检查分为有计划检查和无计划检查两类。有计划检查包括“双随机一公开”、专项检查、日常检查以及本单位其他有计划或者方案的行政检查。无计划检查包括因投诉、举报、上级交办、其他机关移送等发起的临时性行政检查。除前述情形外,不得随意开展行政检查。

(六)科学制定行政检查计划。行政执法主体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制定本年度行政检查计划。行政检查计划及其制定过程应当科学、合理,制定行政检查计划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各自检查重点,明确检查事项,避免重复检查。行政检查计划制定完成后,应当报本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区级行业主管部门做好街镇行政检查计划的指导工作,街镇行政检查计划报区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七)规范行政检查事项清单。本市实行行政检查事项清单管理制度,凡是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行政检查一律不得开展,减少不必要的行政检查事项。制定行政检查事项清单,应当同本市权责清单事项保持一致。权责清单中行政检查事项有调整的,行政检查事项清单应当及时调整更新。

(八)大力推动综合检查力度。行政检查可以采取合并检查、联合检查等方式进行。除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行业、重点领域外,推行“综合查一次”制度,避免行政执法主体对检查对象重复检查。同一行政执法主体同一时期对同一检查对象实施多项检查的,原则上应当合并进行。不同行政执法主体需要对同一检查对象进行多项检查且内容可以合并完成的,原则上应当组织联合检查。

三、严格规范行政检查实施

(九)探索分级分类行政检查模式。行政执法主体可以探索建立“风险+信用”的分级分类行政检查模式,实施差异化精准检查。

对综合评价高的检查对象赋“A”级,推行“信用承诺”模式,由检查对象主动向行政执法主体提供合法经营的承诺及相关材料,除遇专项执法任务或接办投诉举报等情况,原则上一定时期内不对该类主体实施主动检查。对于综合评价较高的检查对象赋“B”级,适当降低检查频次。对于综合评价一般的检查对象赋“C”级,保持常规检查频次。对于综合评价较差的检查对象赋“D”级,适当提高检查频次。

(十)优化行政检查方式。行政检查的方式包括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行政执法主体可以通过信息共享等方式达到行政检查目的的,原则上不再进行现场检查。除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行业、重点领域,市场监管领域各相关部门的行政检查应当通过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事项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的方式进行。

(十一)规范现场检查程序。现场检查应当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实施前应当经本单位批准。执法人员在从事现场检查时,应当遵守法定程序,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告知检查对象有关权利义务,听取检查对象的意见,并做好行政检查记录。开展涉企行政检查的,应当应用“检查码”(“检查码”实施方案见附件),规范涉企检查行为。行政执法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邀请检验检测机构、科研院所、行业专家等协同开展行政检查,为行政执法人员提供专业参考意见。日常检查的批准程序可以按本单位的管理制度执行。

除依法开展飞行检查或者事先告知可能妨碍检查过程中获得真实情况的外,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检查前,应当告知行政检查的理由、内容、要求、程序以及检查对象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行政执法人员不得要求或者误导检查对象放弃依法享有的权利。

行政执法人员与检查对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十二)规范行政检查全过程。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检查应当制作行政检查单。本市应当统一行政检查单样式、要素等内容。

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检查,对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现场,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音像记录。对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应当进行全过程音像记录。

行政执法主体实施行政检查过程中,需要采取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依照《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等规定办理。

(十三)规范行政检查数据归集。行政执法主体依照本意见开展行政检查工作产生的数据,应当归集至上海市统一综合执法系统。街镇应当直接使用上海市统一综合执法系统开展行政检查。

(十四)规范行政检查结果处理。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过程中未发现违法行为的,应当予以记录,并适当减少检查频次。

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处理并可进行合规指导。对需要立即制止的,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需要予以改正的,依法责令立即改正或者限期改正;发现违法行为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十五)优化案件移送机制。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检查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执法主体。涉嫌犯罪的,依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办理。

四、加大实施保障力度

(十六)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规范行政检查工作是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必要手段,是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各区、各部门要从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高度,深刻认识规范行政检查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强化组织领导、落实监督责任,确保工作取得预期效果。

(十七)强化协调配合。各区、各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确保检查工作有序推进。本市司法行政部门要积极做好指导支撑,对检查工作中涉及的有关问题给予专业意见。

(十八)发挥监督合力。各区、各部门做好年度行政检查计划备案工作。本市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行政检查的执法监督,对重复检查、随意检查情况,要督促有关行政机关予以改正;对不及时改正的,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制发监督决定书。

附件:关于在本市涉企行政检查中全面推行“检查码”的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关于在本市涉企行政检查中全面推行“检查码”的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落实《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上海市坚持对标改革持续打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行动方案》等规定要求,避免随意检查、重复检查,进一步规范涉企行政检查行为,不断提升经营主体在涉企检查中的感受度,助力本市加快打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行政检查的意见》,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检查码”应用范围

本方案所称“检查码”是指,行政执法主体在涉企行政检查环节,依托“一网通办”平台和上海市统一综合执法系统(以下简称综合执法系统),基于全市“随申码”服务体系,通过综合执法系统与随申办企业云、随申办市民云等平台进行数据交互生成的,用于向经营主体展示行政检查相关信息内容的二维码图案。

本方案所称涉企行政检查是指,本市各行政执法主体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行政检查的意见》开展的,直接进入经营主体生产经营场所,对经营主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行政命令、行政决定的情况进行了解、调查和监督的行为。

二、“检查码”运用步骤

在开展涉企行政检查前,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将行政检查任务相关信息依托“检查码”推送给受检经营主体。

行政执法人员凭“检查码”对经营主体开展行政检查,实施行政检查时应当告知检查内容、依据以及经营主体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救济权等。行政执法人员到达受检经营主体现场后,经营主体可扫“检查码”核验此次检查任务内容和行政检查人员身份。同时,支持经营主体线上查询行政检查任务相关信息。

行政执法人员完成行政检查后,经营主体可以通过“检查码”,查看该次行政检查的结果以及与此次行政检查有关的行政合规经营指引,并对行政检查情况进行评议。

为有效控制对同一经营主体的高频次重复检查,各市级相关部门要做好本系统涉企“检查码”运用情况的数据统计分析工作,并分析行政检查评议结果不佳等情况的发生原因,不断优化本系统行政检查工作流程。

三、“检查码”推行要求

(一)做好组织保障

各市级部门要做好本系统行政检查接入方式的评估工作。对于行政检查尚无信息系统的,采用直接使用模式推行“检查码”;对于本系统各领域行政检查已有信息系统的,可以采用对接模式推行“检查码”。采用对接模式的,市级部门要在2024年  月 日前完成本系统行政检查系统与综合执法系统对接改造相关工作。

(二)强化应用培训

各市级部门要做好本系统行政执法人员涉企行政检查的培训工作,特别是应用“检查码”开展涉企行政检查的相关系统操作培训。

(三)加强运用宣传

各区、各部门要加强涉企行政检查全面推行“检查码”运用的新闻宣传,提高经营主体对“检查码”的知悉度,充分发挥“检查码”双向互动作用。

本方案自202  年  月 日起施行。

 地区: 上海 
 标签: 法人 检查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www.sqrdapp.com(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法规草案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推荐法规草案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48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3 M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