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作需要,市司法局起草了《关于修改〈天津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决定(征求意见稿)》。为增强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性,提高立法质量,现将征求意见稿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意见和建议,可将书面意见直接寄送天津市司法局,地址:天津市南开区水上公园北道52号,邮编:300191;也可通过传真或者电子信箱反馈意见,传真:022-83597752,电子邮箱:ssfjlfsc@tj.gov.cn。征求意见时间为2024年5月21日至6月19日。
2024年5月21日
关于修改《天津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决定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精神,深化法治政府建设,结合我市实际,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天津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做如下修改。
将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制定机关收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书面意见,应当进行认真研究,在收到意见后30日内将研究处理结果予以书面告知。经研究认为行政规范性文件确有问题的,制定机关应当自行纠正。”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十一条第三款:“备案审查机构收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书面审查意见,应当予以核实并认真研究,在收到意见后30日内将办理情况书面告知提出意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行政规范性文件确有问题的,应当按照本规定作出处理。”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背景介绍
《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对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监督管理提出要求:依法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严禁越权发文、严控发文数量、严格制发程序。建立健全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协调机制,防止政出多门、政策效应相互抵消。健全行政规范性文件动态清理工作机制。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推动管理制度化规范化。全面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明确审核范围,统一审核标准。严格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
市司法局起草了《关于修改〈天津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决定(征求意见稿)》,旨在进一步健全依法行政制度体系,加快推进政府治理规范化程序化法治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