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法规草案? 地方法规草案? 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开征求《江西省市场监管局关于明确行政处罚信息公示中适用“较低数额罚款”标准的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开征求《江西省市场监管局关于明确行政处罚信息公示中适用“较低数额罚款”标准的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扫描二维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缩小字体2024-03-13 04:52:10 来源9a href="http://amr.jiangxi.gov.cn/art/2024/3/13/art_22493_4813585.html" target="_blank" rel="nofollow">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浏览次数9span id="hits">132
核心提示:经省市场监管局2024年第 次局长办公会审议,决定将《江西省市场监管局关于明确行政处罚信息公示中适用“较低数额罚款”标准的暂行规定》(赣市监规?022?号)名称修改为《江西省市场监管局关于明确行政处罚信息公示中适用“较低数额罚款”标准的规定》、/div>
发布单位
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2024-03-12 截止日期 2024-03-29
有效性状?/th> 地区 江西
备注

为落实我省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和动态清理制度,省市场监管局启动了《江西省市场监管局关于明确行政处罚信息公示中适用较低数额罚款标准的暂行规定》(赣市监规?022?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的修订工作。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p>

1.《暂行规定》施行以来,省局法规处未收集到有关标准在执行过程中的负面案例,有关标准经过施行已较为成熟。结合前期征求意见反馈情况,也未有标准不适合继续执行的负面案例反馈。因此,此次修订对该文件内容不做调整、/p>

2.按照《江西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关于标注暂行试行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最长不超过2年?rdquo;的规定,将名称调整为《江西省市场监管局关于明确行政处罚信息公示中适用较低数额罚款标准的规定》、/p>

3.因此次修订对文件内容不做调整,有关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p>

现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建议。公众可以在2024??9日前,通过电子邮件反馈有关意见和建议、/p>

电子邮箱:jxsjfgc@amr.jiangxi.gov.cn

附件:《江西省市场监管局关于修订印发〈江西省市场监管局关于明确行政处罚信息公示中适用较低数额罚款标准的规定〉的通知(修订征求意见稿)《/p>

江西省市场监管局

2024??2?/p>

附件

江西省市场监管局关于修订印发《江西省市场监管局关于明确行政处罚信息公示中适用较低数额罚款标准的规定》的通知(修订征求意见稿(/p>

省药监局,各设区市、赣江新区、省直管县(市)市场监管局,省局机关各有关处(室、局):

经省市场监管局2024年第 次局长办公会审议,决定将《江西省市场监管局关于明确行政处罚信息公示中适用较低数额罚款标准的暂行规定》(赣市监规?022?号)名称修改为《江西省市场监管局关于明确行政处罚信息公示中适用较低数额罚款标准的规定》。现将全文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p>

江西省市场监管局

2024?nbsp; ?nbsp; ?/p>

(此件公开发布(/p>

江西省市场监管局关于明确行政处罚信息公示中适用较低数额罚款标准的规宙/p>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令第45号)第十三条第一款规?ldquo;仅受到通报批评或者较低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信息自公示之日起届满三个月的,停止公示。其他行政处罚信息自公示之日起届满三年的,停止公示?rdquo;第二款规?ldquo;前款所称较低数额罚款由省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结合工作实际规定?rdquo;

为做好本省市场监管领域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工作,依法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和公信力,结合我省市场监管工作实际,现将本省范围内上述较低数额罚款的标准明确为:对自然人处以五千元(不含本数)以下的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五万元(不含本数)以下的罚款、/p>

上述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p>

地区9/font>江西
标签9/font> 行政处罚 市场监管 市场监督 标准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br/>电询?535-2129301
QQ?891238009
食品标法? border=
实时把握 食品标法动?/span>
请扫码关?span class="color2">食品标法圇/span>

声明9/p>

凡本网所有原?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br>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br> 邮箱:law#www.sqrdapp.com(发邮件时请?换成@ QQ?39307733

[ 法规草案搜索] [ 加入收藏] [ 告诉好友]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