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适应我市道路交通安全和交通运输管理新形势、新变化,市人民政府组织起草了《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正案(草案)》)。为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保证立法质量,现将《条例修正案(草案)》)和有关说明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p>
有关意见和建议可通过寄送、电邮或者传真等方式反馈至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4??4日、/p>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市民中心A区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办公宣/p>
邮编?18035
传真?8101041
电子邮箱:fzwyh@szrd.gov.cn
附件?.关于《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2.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厄/p>
2024???/p>
附件1
关于《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为了进一步适应我市道路交通安全和交通运输管理新形势、新变化,市政府组织起草了《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拟删去《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并修改第三款。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改的必要?/p>
(一)适应我市道路交通安全、交通运输管理新形势、新变化的需?/p>
《条例》实施至今,我市道路交通安全、交通运输管理方面的形势已发生新变化,原有针对非法营运规定的暂扣和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已不适应新形势的要求?021?月实施的《深圳经济特区出租汽车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出租汽车管理条例》),对于非法营运行为的法律责任作出了新的规定。为保持经济特区立法的协调一致,有必要删去《条例》的相关内容、/p>
(二)适应国家有关非税收入资金管理新要求的需?/p>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罚没款项作为非税收入资金应当直接缴入国库,不得再通过转入其他财政专户进行归集。《条例》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罚没收入划入财政专户的内容与国家有关非税收入资金管理的要求不符。为与国家相关规定保持一致,有必要对《条例》相关条款进行修改、/p>
二、关于修改内容的说明
(一)删去《条例》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
删去《条例》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后,对于非法营运行为,由市交通运输部门依照《出租汽车管理条例》予以处罚,市公安交警部门不再对非法营运行为作出暂扣、吊销驾驶证的行政处罚、/p>
(二)修改《条例》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三款
鉴于现已无财政专户,罚没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应当全额上缴国库。因此,将《条例》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三款?ldquo;所得款项划入财政专?rdquo;的表述修改为所得款项全额上缴国?rdquo;、/p>
附件2
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
一、删去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p>
二、将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三款修改?ldquo;驾驶非营运车辆从事营运活动的,市交通运输部门可以依法扣押车辆和其他涉案物品,扣押期限届满,市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依法解除扣押并通知当事人限期领取。当事人逾期不取回被扣车辆和物品,经催告三个月仍不领取的,市交通运输部门依法可以采取拍卖、变卖、销毁被扣车辆和物品等处置措施,所得款项全额上缴国库?rdqu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