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函〔2022〕17号),规范我省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海南省生态环境厅研究起草了《关于调整入河排污口设置行政审批权限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有关意见请书面反馈至我厅(电子文档请同时发至联系人邮箱)。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4年1月1日。
联系人:海南省生态环境厅水环境管理处 张睿
电话:0898-65236078
邮箱:zhangrui@hainan.gov.cn
地址:海口市美兰区美贤路9号
邮编:570203
附件:1.关于调整入河排污口设置行政审批权限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2. 反馈意见建议表
海南省生态环境厅
2023年12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关于调整入河排污口设置行政审批权限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函〔2022〕17号),规范我省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现对我省入河排污口设置行政审批权限予以调整,调整后的审批权限范围划分如下:
一、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审批范围
(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省级审批项目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
(二)跨市县边界河湖存在争议、相关市县协商不成的项目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
二、市县负责审批范围
(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市县审批项目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
(二)依照相关规定,不需要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但应进行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的项目。
本通知仅对入河排污口设置行政审批权限予以调整,其他行政审批事项按原有文件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附件2
反馈意见建议表
序号 |
单位/个人 |
反馈意见建议 |
主要理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