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信用管理,提升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管效能,省市场监管局组织起草了《山东省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邮件或信函(请在信封上注?ldquo;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信用监管修改意见)提出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0?2日、/p>
?nbsp; 箱:scjgcyaqc@shandong.cn
通信地址:济南市历下区燕子山?3号,山东省市场监管局餐饮服务处,邮编250014
附件?nbsp;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docx
山东省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制定依据?nbsp; 为加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信用管理,提升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管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泔/strong>》《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p>
第二条【适用范围?nbsp;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依法登记注册实施学历教育的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食堂(以下统称学校食堂)、/p>
第三条【信用管理?nbsp; 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信用管理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归集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信息,对照信用评价指标确定信用等级并据此实施差异化监管的行为、/p>
第四条【职责分工?nbsp; 市场监管、教育、发展改革等部门依据职责共同做好学校食堂信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信用评价体系,压实学校主体责任、/p>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制定信用评价指标、归集食品安全信息,组织开展信用评价,定期向教育(学校行业主管)、发展改革等部门通报信用评价结果、/p>
教育及学校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督促学校落实信用管理要求,将学校食堂信用评价列入学校年度考核,依据评价结果实施激励或惩戒、/p>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协调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推进学校食堂信用管理,将评价结果纳入信用主体信用记录,通过信用中国(山东)官方网站,以政务共享的方式推送给有关部门和单位、/p>
第五条【食品安全信息?nbsp; 食品安全信息是指学校食堂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相关信息,主要包括主体信息、信用承诺、监督检查、抽检、行政处罚、食品安全事故、投诉举报、舆情等信息、/p>
第六条【信用档案?nbsp; 市场监管部门按照一校一档原则归集食品安全信息,形成信用档案,作为开展信用评价的依据。信用档案一般包括但不限于: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营业执照、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办学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安全承诺书、监督检查要点表、检查结果记录表、问题整改记录、抽检不合格报告、行政约谈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食品安全事故(事件)终结报告以及因存在食品安全隐患被投诉举报或发生负面舆情的处置资料等、/p>
第七条【信用等级?nbsp; 信用等级从高到低依次为A++、A+、A、B、C、D,其中A++、A+、A为守信,B为轻微失信,C为一般失信,D为严重失信、/p>
第八条【评价体系?nbsp; 评价指标体系是市场监管部门开展信用评价的标准,采取定性指标和定量指标相结合,ABCD级评定采取定性指标,A+、A++级评定采取加分制。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应依据法律法规的修订及时调整评价指标体系、/p>
第九条【A级条件?nbsp; 学校食堂符合下列全部条件,评定为A级:
(一)遵守《食品安全法》〉a href="//www.sqrdapp.com/law/show-219518.html" target="_blank">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规章要求,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落实到位的:/p>
(二)食品安全监督量化等级为优秀的;
(三)市场监管部门监督检查,未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或虽有轻微风险隐患但不涉及违法且已立即整改到位的:/p>
(四)接受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检结果均为合格的(评价年度内未接受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视为合理缺项);
(五)未因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行政处罚、责令整改、撤销许可等违法行为处理的:/p>
(六)规范运?ldquo;互联?明厨亮灶的;
(七)无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并由监管部门作出结论性意见的、/p>
第十条【B级条件?nbsp; 学校食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评定为B级:
(一)学校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或未按责任制要求落实食品安全责任,被监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的:/p>
(二)监管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轻微,以简易程序实施行政处罚,做出责令限期整改决定,已整改到位的;
(三)监管部门实施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检结果有一批次不合格且不符合被免于处罚情形的;
(四)监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或就其违法行为作出结论性意见次数为一次,且不属于《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五条规定情形的;
(五)因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食品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发生负面舆情或被投诉举报,受到监管部门约谈一次的、/p>
第十一条【C级条件?nbsp; 学校食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评定为C级:
(一)学校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或未按责任制要求落实食品安全责任,拒不改正,被处以罚款的:/p>
(二)监管部门实施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检结果不合格批次数为两批次及以上且不符合被免于处罚情形的;
(三)监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次数两次及以上,但不属于《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五条规定情形的;
(四)因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食品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发生负面舆情或被投诉举报,经查证属实,受到监管部门约谈两次及以上的;
(五)故意作出虚假信用承诺或严重违反信用承诺,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六)一个评价周期内出现两项及以上B级评定情形的、/p>
第十二条【D级条件?nbsp; 学校食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评定为D级:
(一)属于《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五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情形的:/p>
(二)因学校食堂管理不规范,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
(三)一个评价周期内出现两项及以上C级评定情形的、/p>
第十三条【加分情形?nbsp; A级学校食堂有下列情形的予以加分:
(一)食品安全工作获得县级、市级、省级、国家级表彰或荣誉的,每件加2分?分?分?0分,以最高级计算,不重复加分:/p>
(二)先进经验被以现场会形式推广的,县级、市级、省级、国家级每次?分?分?分?0分,以最高级计算,不重复加分:/p>
(三)按学期开展学生就餐满意度测评且对反映属实的问题整改到位的,加3分;
(四)参加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加5分;
(五)被评为市级及以?ldquo;清洁厨房的,?分、/p>
学校食堂连续三年被评为A级且其中1年加分值达?5分的被评为A+级;连续三年被评为A+级且其中1年加分值达?5分的被评为A++级、/p>
第十四条【A级奖惩?nbsp; 对A级及以上学校食堂,市场监管部门应减少督导检查、飞行检查和抽检次数,季度检查仍然按有关规定执行。教育及学校行业主管部门在评先树优中应采取激励措施,在职称评定、职级晋升等方面优先推荐信用等级高的学校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人员,省级规范化学校食堂应从A级学校食堂中评选、/p>
第十五条【B级奖惩?nbsp; 对B级学校食堂,在坚持自律和监管相结合的原则下,市场监管部门除按日常计划开展监督检查外,应对失信行为发生领域开展专项监督检查,督促学校约谈食品安全员、/p>
第十六条【C级奖惩?nbsp; 对C级学校食堂,市场监管部门建立监管台账降低量化等级,增加日常监督检查次数,适度增加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批次和频次,定期或不定期开展督导检查,督促学校约谈食品安全总监、调整食品安全员。市场监管、教育及学校行业主管部门不予授予学校及主要负责人表彰奖励、荣誉称号、/p>
第十七条【D级奖惩?nbsp; 对D级学校食堂,市场监管部门通报有关部门并报送食安委,增加监督检查和飞行检查次数,增加抽检批次和频次,开展督导检查和约谈,督促学校调整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教育及学校行业主管部门约谈学校主要负责人,督促学校调整分管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不予授予学校及主要负责人表彰奖励、荣誉称号。因发生食品安全事故被评定为严重失信等级的,依法追究学校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员责任、/p>
第十八条【加重情形?nbsp; 对连续两年被评定为C级的,由县级教育、市场监管及学校行业主管部门联合约谈,教育部门及学校行业主管部门对学校主要负责人予以调整、/p>
第十九条【评价程序?nbsp;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开展信用评价,一个年度为一个评价周期。每??0日前,市场监管部门将上一年度辖区内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信用评价结果在学校公示并通报有关部门。评价结果由属地市场监管、教育部门公开、/p>
有关部门发现学校食堂出现B级及以下评定情形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将信息通报至市场监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应及时作出评价并通知学校整改,当年度评价结果根据整改结果确定、/p>
第二十条【信用修复?nbsp; 学校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于公示期内向县级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复核,复核后仍有异议的,可于复核结果公布后5个工作日内向上一级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再次复核,有关市场监管部门应于10个工作日内核实答复、/p>
学校食堂完成整改后可提出信用修复申请,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对照整改报告开展实地检查,对达到整改要求的可于下一学期提高一个信用等级,但一个学期内不得连续两次提高信用等级,D级学校食堂信用修复按照《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办理、/p>
第二十一条【个人社会信用评价?nbsp; 鼓励市县先行先试,将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信用评价与学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从业人员挂钩,纳入个人社会信用评价、/p>
第二十二 本办法自2023 日起施行,有效期?025?nbsp; ?nbsp; 日、/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