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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三)》(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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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缩小字体2023-08-31 05:49:25 来源9a href="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452/302329/zjz/5294458/index.html" target="_blank" rel="nofollow">海关总署浏览次数9span id="hits">2276
核心提示:为了依法办理海关行政处罚案件,进一步规范行使海关行政处罚裁量权,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在海关行政处罚工作中得到准确、有效地执行,海关总署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三)》(征求意见稿)、/div>
发布单位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2023-08-28 截止日期 2023-09-30
有效性状?/th> 地区 中国
备注

为了依法办理海关行政处罚案件,进一步规范行使海关行政处罚裁量权,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在海关行政处罚工作中得到准确、有效地执行,海关总署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三)》(征求意见稿)。为更好地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022?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018?7号)的规定,现向社会公众广泛征求意见。社会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9/p>

一、登录海关总署网站(网址:http://www.customs.gov.cn),进入首页 > 互动交流 > 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p>

二、电子邮件:IPR@customs.gov.cn、/p>

三、通信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6号海关总署综合司,邮政编码为:100730,信封表面请注明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三)》(征求意见稿)的建?rdquo;、/p>

有关意见建议反馈截止时间?023??0日、/p>

附件?nbsp;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三)》的起草说明.docx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三).docx

海关总署

2023??8?/p>

地区9/font>中国
标签9/font> 案件 知识产权 行政处罚 规章 裁量?nbsp;裁量基准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br/>电询?535-212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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