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完善我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制度,加强商标行政保护,推进商标品牌建设,严厉打击商标侵权违法行为,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起草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重点商标保护名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提出意见。
征求意见截至2023年8月12日,可通过以下方式反馈意见建议。
电话:0991-2811409/2841198(传真)
电子邮箱:zscqbhc@xjaic.gov.cn
寄送信件地址:乌鲁木齐市新华南路167号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保护处。
附件: 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重点商标保护名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
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7月28日
附件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重点商标保护名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建立健全自治区重点商标保护名录制度,加强商标行政保护,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重点商标,是指在自治区享有较高知名度、具有较大市场影响力、容易被侵权假冒,确需加强保护的注册商标。
第三条 自治区重点商标保护名录(以下简称保护名录)建立坚持严格条件、择优选定、分批建立、依法保护、公开发布、动态调整的原则。
第四条 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保护名录的建立和管理工作。各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本辖区内登记注册拟纳入保护名录的商标负责审核;对已纳入保护名录的商标,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办法的要求实施监管和服务;对需要移出保护名录的商标,向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移出申请。
第五条 本区下列注册商标,可以申请纳入保护名录:
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或法院生效判决认定的驰名商标;
享有较高知名度、具有较大市场影响力的注册商标;
发生三次以上被侵权假冒事实,需要加强保护的注册商标;
其他需要加强保护的注册商标。
第六条 符合第五条的注册商标,可依照下列方式纳入保护名录:
(一)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主动纳入的;
(二)经各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推荐的;
(三)依商标权利人申请,经各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核,符合条件的。
(四)其他可以纳入保护名录的方式。
第七条 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注册商标主动纳入保护名录时,商标权利人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商标注册证明;
(二)商标权利人主体资格证明;
(三)商标权利人联系方式;
(四)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八条 经推荐方式申请纳入保护名录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推荐函;
(二)商标注册证明;
(三)商标权利人主体资格证明;
(四)商标权利人联系方式;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九条 经推荐方式申请纳入保护名录的,各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审核申请材料真实性。
第十条 商标权利人申请纳入保护名录的,各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在收到申请后15日内完成审核工作,提出审核意见。对审核认为可以纳入保护名录的,上报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审核认为不符合纳入条件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第十一条 保护名录重点商标权利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移出保护名录:
(一)因提供的商品(服务)质量问题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二)提交虚假材料或以其他欺诈手段使其注册商标纳入保护名录的;
(三)因商标侵权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
(四)存在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
保护名录重点商标权利人不得将“重点商标”或者“重点商标保护名录”等字样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第十二条 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可根据保护名录中的商标发展状况和商标保护工作实际需要,每年适时调整保护名录,通报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海关等部门,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侵犯保护名录重点商标专用权行为的监督检查,适时开展商标专项保护执法行动。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涉及重点商标的侵权案件予以重点督办。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与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海关等部门的协作,主动开展跨区域商标侵权执法保护协作,提升对保护名录重点商标的保护效能。
第十五条 保护名录重点商标权利人因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外受到侵害,向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请求帮助的,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及时进行沟通协调,并为维护商标合法权益提供指导,必要时争取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支持。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