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食品安全数字化追溯规?草案)》已经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现将条例草案和说明在浙江人大门户网站(http://www.zjrd.gov.cn)和地方立法网(http://www.locallaw.gov.cn)公布,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社会公众可以将意见反馈至浙江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地址:杭州市西湖区仁谐路1号,邮编?10025;传真:0571-87053473;电子邮箱:934686857@qq.com)。意见征集截止日期:2023??5日、/p>
浙江省食品安全数字化追溯规定(草案)
第一?nbsp; 为了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管理,落实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营造公开、透明、诚信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泔/strong>》《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p>
第二?nbsp;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的生产和加工、销售以及餐饮服务环节的食品安全数字化追?适用本规定、/p>
第三?nbsp; 本规定所称食品安全数字化追溯,是指通过全省统一的食品安全追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省食品安全追溯系统 ,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依法采集、留存、传递生产经营信息(以下称追溯信息) ,实现食品和食用农产品来源、去向、问题可追溯的活动、/p>
第四?nbsp;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食品安全数字化追溯工作的领?落实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建立健全综合协调和信息共享机?并将食品安全数字化追溯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p>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农业农村、粮食、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教育、财政、商务、卫生健康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食品安全数字化追溯工作、/p>
第五?nbsp; 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推动本行业的食品安全数字化追溯工?开展相关宣传和培训,引导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自觉履行食品安全数字化追溯义务、/p>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食品安全数字化追溯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知识的公益宣传,并对相关违法行为开展舆论监督、/p>
第六?nbsp; 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省食品安全追溯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维护,依托一体化智能化公共数据平?加强与有关部门食品安全管理系统和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的对接,通过数据贯通、开放导入、自动赋码等方式,实现追溯信息的互通互享、/p>
农业农村、粮食等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将本部门的食品安全管理系统与省食品安全追溯系统对接、/p>
海关应当按照海关总署的授?提供进口食品和进口食用农产品的追溯信?做好与省食品安全追溯系统的对接、/p>
第七?nbsp; 下列类别的食品和食用农产?按照本规定实施食品安全数字化追溯管理:
(一)种植业产品、畜牧业产品、水产品;
(二)粮食加工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肉制?乳制?蔬菜制品,豆制?酒类,特殊膳食食品;
(三)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
(四)省人民政府要求追溯的其他类别的食品、/p>
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省农业农村等部门根据前款规定的类别,编制具体品种目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向社会公布、/p>
纳入目录追溯的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以下分别称追溯食品、追溯食用农产品、/p>
第八?nbsp; 下列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本规定开展食品安全数字化追溯:
(一)食品生产企丙
(二)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屠宰企业;
(三)从事食品和食用农产品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内的经营者(以下称食品批发经营者、食用农产品批发经营者);
(四)大型商场超币
(五)特大型和大型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体用餐配送单?以及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堂(以下统称餐饮服务提供者);
(六)省人民政府要求开展食品安全数字化追溯的其他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p>
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省农业农村等部门明确前款规定的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的具体范围以及开始实施的具体时间,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向社会公布、/p>
鼓励前款规定之外的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开展食品安全数字化追溯、/p>
第九?nbsp;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在追溯食品出厂前,录入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检验合格证?以及采购该食品的生产经营者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追溯信息、/p>
第十?nbsp; 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在追溯食用农产品交付?录入食用农产品的承诺达标合格证或者其他质量安全合格证?以及采购该食用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追溯信息、/p>
屠宰企业应当在畜产品交付?录入畜产品的检疫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等,以及采购该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追溯信息、/p>
第十一?nbsp; 食品批发经营者应当在追溯食品进货后二十四小时?通过省食品安全追溯系?接收确认供货者提供的追溯信息,履行进货查验记录义务;在追溯食品交付后二十四小时内,录入采购该食品的生产经营者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追溯信?履行销售记录义务、/p>
供货者未提供追溯信息?食品批发经营者应当在追溯食品进货后二十四小时?如实录入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检验合格证?以及供货者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追溯信息、/p>
第十二条 食用农产品批发经营者应当在追溯食用农产品进货后二十四小时内,通过省食品安全追溯系?接收确认供货者提供的追溯信息,履行进货查验记录义务;在追溯食用农产品交付后二十四小时?录入采购该食用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追溯信?履行销售记录义务、/p>
供货者未提供追溯信息?食用农产品批发经营者应当在追溯食用农产品进货后二十四小时内,如实录入食用农产品的承诺达标合格证、畜产品的检疫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等,以及供货者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追溯信息、/p>
第十三条 大型商场超市、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追溯食品、追溯食用农产品进货后二十四小时?通过省食品安全追溯系?接收确认供货者提供的追溯信息,履行进货查验记录义务、/p>
第十四条 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录入的追溯信息应当准确、规范、完?可以通过下列方式录入追溯信息:
(一)将自建的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与省食品安全追溯系统或者有关部门食品安全管理系统对接导?
(二)在省食品安全追溯系统上录入;
(三)通过与省食品安全追溯系统对接的有关部门食品安全管理系统进行录?
(四)省食品安全追溯系统提供的其他方式、/p>
对录入追溯信息的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由省食品安全追溯系统自动生成符合国际统一标准的追溯码。追溯码可以印刷、粘贴在产品包装、容器上,或者随附标签标识、电子码、/p>
第十五条 省食品安全追溯系统中追溯食品相关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少于追溯食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少于二年。追溯食用农产品相关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少于六个月、/p>
第十六条 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录入和接收确认追溯信息,视为履行了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相应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销售记录等义务、/p>
省食品安全追溯系统中有关合格证明的电子凭证与纸质凭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p>
第十七条 鼓励消费者通过追溯码查询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的检验合格证号、承诺达标合格证等追溯信息、/p>
消费者发现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可以进行投诉、举?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及时核实处理,并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p>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通过行政指导、免费培训等方式,鼓励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开展食品安全数字化追溯、/p>
鼓励和支持第三方认证机构将食品安全数字化追溯作为评价要求,纳入质量管理体系、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等认证、/p>
第十九条 单位和个人使用省食品安全追溯系统,应当遵守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和商业秘密保护等有关法律、法规规?不得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p>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农业农村、粮食等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护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录入的数据安全,在日常监督检查中执行分层分类的数据查阅权限并电子留痕、/p>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农业农村、粮食等部门应当通过随机抽查、数据核查、系统巡查等方式,加强对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履行食品安全数字化追溯义务的监督检?并依法将有关情况纳入其信用档案、/p>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追溯食品、追溯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应当通过省食品安全追溯系?将有关情况通知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收到通知?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停止生产经?依法召回并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p>
第二十一?nbsp;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p>
第二十二?nbsp; 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未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录入追溯信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农业农村、粮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p>
第二十三?nbsp; 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录入虚假追溯信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农业农村、粮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p>
第二十四?nbsp;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食品安全数字化追溯工作中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p>
第二十五?nbsp; 集中消毒的餐具、饮具以及其他食品相关产品可以参照本规定实施追溯管理、/p>
第二十六?nbsp; 本规定所称大型商场超?是指经营场所使用面积超过二千平方?采取柜台销售和开架销售相结合的方式销售食品和食用农产?实行统一管理、分区销售、集中收款的经营场所、/p>
本规定所称特大型餐饮服务经营?是指加工经营场所使用面积超过三千平方米的餐饮服务经营耄大型餐饮服务经营?是指加工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三千平方米以下超过五百平方米的餐饮服务经营者、/p>
本规定所称集体用餐配送单?是指根据服务对象订购要求,集中加工、分送食?但不提供就餐场所的食品经营者、/p>
第二十七?nbsp; 本规定自 日起施行、/p>
关于《浙江省食品安全数字化追溯规?草案) 》的说明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局 张文?/p>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呗
受省政府委托,现对 浙江省食品安全数字化追溯规定(草案) (以下简称草?作如下说昍
草案的拟?是为了通过数字化手段落实食品生产经营主体的法定追溯义务,实现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从田间、车间到餐桌的过程可溯、责任可?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p>
草案是创制性立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保证食品可追溯 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生产经营信?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 我们希望通过立法,确定食品生产经营者采用信息化手段实施追溯的法定义务、/p>
草案对标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富裕先行和省域现代化先行,积极落实三个一号工?rdquo; 要求,在食品安全监管领域创新深?在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方面改革攻?在推进食品产业发展上开放提?是我省数字化改革的制度性成果、共同富裕先行的标志性成果、/p>
下面,我就立法的必要性、起草过程和草案主要内容作一说明、/p>
一、立法的必要?/p>
(一)中央有要求。食品安全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习近平总书记在 2013 12 月召开的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指出,要抓紧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追溯体?尽快建立全国统一的农产品和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台。《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strong> 指出,逐步实现企业信息化追溯体系与政府部门监管平台对接,接受政府监督,互通互享信息。国务院 十四?rdquo;市场监管现代化规划》明确提?加快重点品种食品安全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要强化食品安全监管。去年召开的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时任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副总理韩正强调,要强化科技支撑,推广新技术新手段,探索建立全国统一的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加强大数据分析运?提高监管针对性、有效性、/p>
(?浙江有实践 2021 3 ?我省上线运行食品安全追溯管理系统浙食?rdquo; ,建立食品安全数字化追溯平台 截至目前,浙食?rdquo;实现?ldquo;浙农?rdquo; 132 个系统融合贯? 1559 个单位交互数据。全省激活应?ldquo;浙食?rdquo; 的食品生产经营主体总数 99. 4 万家,其中在产食品生产企业激活率 100%,食品(含食用农产品) 流通单位激活率 51%,餐饮服务单位激活率 97%。全省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通过浙食?rdquo;出入库食品为 12631.1 万批次 2021 7 ?省人大修订通过的《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规?将食用动物产品追溯信息纳入省食品安全追溯系统。以此为依据,目前我省已实现生猪肉的全链条追溯、全过程监管。省食品安全追溯系统的推广和运行,在减轻市场主体索证索票压力、降低市场交易成本、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社会诚信建设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更为建立全国统一的食品安全追溯平?实现从农田到餐桌 的全链条闭环管控提供?ldquo; 浙江经验 ?ldquo; 浙江样板 、/p>
(?社会有期盼。一方面,经营主体期盼通过数字化追溯优化营商环境。传统的食品安全追溯主要依靠纸质凭证的记录和传?在交易流转过程中容易造成的纸质票据的丢失损毁、记录信息不全、字迹模糊和凭证造假等问?从而导致平时保管烦、出现问题时举证难的问题 一些率先实行信息化追溯的企业希望上下游普遍使用信息化手?方便信息流转和保?降低成本。另一方面,人民群众期盼食品可溯,买得放心。近年来,我省食品安全形势总体向好,但食用农产品农兽药残留超标、非法添加、掺杂造假等情况仍然较?群众希望加强食品安全监管,消除隐患。智慧监管、全程治理是提升监管效能的有效手?是实现食品安全现代化治理的有力保障、/p>
二、草案的起草过程
2022??农工党浙江省委员会通过 议政建言直通车?2022年第4? 提出?ldquo;以法固链夯实舌尖上的安全 建议尽快推动我省食品安全追溯立法 的议政建言 时任省委书记袁家?时任省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副主任梁黎?时任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姒健敏分别作出批示 我们高度重视,在原有工作基础?多方征求意见,并赴上海、福建调研了解食品安全追溯地方立法实施的具体情况,形成《浙江省食品安全数字化追溯规?草案征求意见?》、/p>
2023 ??《浙江省食品安全数字化追溯规定》列入省人大常委?023年立法计划确定的提请审议项目 省市场监管局立即组成起草小组,会同省人大教科文卫委、省司法厅开展现场调研和基层座谈,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建议,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形成草案送审稿并报送省政府 收到草案送审稿后,省司法厅立即启动审查程序,会同省市场监管局先后赴湖州、台州、温州等地开展立法调?并以问卷形式针对农产品批发市场、食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开展调查。通过书面征求 11 个设区的市人民政府?4家省级有关单位?6 家基层立法联系点的意见和网络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召开专家论证会、部门协调会等多种形式听取意见。专门向省人大教科文卫委、省政府办公厅作了汇报 在深入调查研究、反复修改的基础?形成了目前的草案,并经省政府第 15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p>
三、草案的主要内容
草案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安全工作重要论述为指引,固化我省食品安全数字化追溯工作的实践成果,充分体现浙江辨识度和小快?rdquo; 立法的特?突出可操作性和实效?重点处理?ldquo;三对关系:一是处理好监管和服务的关系 既要依法严格监管,又要让企业愿意接受 我们在系统贯通、信息传递、数据安全等方面做了针对性的制度安排,努力让企业在监管 无感,在服务上?ldquo;有感 。二是处理好安全与效率的关系。考虑到食品和食用农产品品类多、主体多,我们按照先重点后全面、循序渐进的原则,实行目录管理,即高风险的食品品类和影响面大的生产经营主体先行实?其他品类与主体根据风险情况和工作推进情况,由省人民政府确定公布,努力让条文更?ldquo;地气 ,更好落地见效。三是处理好权利与义务的关系。草案既明确了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管理的责任,也规定了保护数据安全的义务 既规定了食品生产经营主体依法追溯的义?也尊重企业经营自主权,允许其自主确定信息录入方式和追溯形式、/p>
草案不分章节, 27 条。主要特色亮点为 5 ?ldquo;明确 3 ?ldquo;加强:
(一)明确追溯的定义 食品安全数字化追?是指通过省食品安全追溯系?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依法采集、留存、传递生产经营信?实现食品和食用农产品来源、去向、问题可追溯的活动 (第三?
(?明确政府和部门职责 一是政府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食品安全数字化追溯工作的领?落实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建立健全综合协调和信息共享机?并将食品安全数字化追溯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二是系统建设职责 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省食品安全追溯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维护,依托一体化智能化公共数据平?加强与有关部门食品安全管理系统和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的对接;农业农村、粮食等部门负责将本部门的食品安全管理系统与省食品安全追溯系统对?海关按照海关总署的授?提供进口食品和进口食用农产品的追溯信息 三是其他部门职责 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教育、财政、商务、卫生健康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食品安全数字化追溯工作 (第四条、第六条)
(?明确两个目录分类推进 统筹考虑食品安全风险状况和现实可行?对追溯食品、追溯食用农产品的类别和具体品种、开展追溯的生产经营者具体范围以及开始实施的具体时间,由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省农业农村等部门编制目录,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第八条)
(?明确追溯的要求 一是录入内容上,根据生产加工、批发、零售和餐饮服务各环?对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分类规定了相应录入或者接受确认追溯信息的义务 二是录入方式?规定生产经营者可以通过对接导入、直接录入或者其他方式录入追溯信?简化操?避免重复录入 三是录入要求?规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录入的追溯信息应当准确、规范、完整 (第九条至第十四条)
(?明确追溯的法律效力。规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录入和接收确认追溯信息,视为履行了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相应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销售记录等义务;省食品安全追溯系统中有关合格证明的电子凭证与纸质凭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
(?加强保障激励。一是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通过行政指导、免费培训等方式,鼓励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开展食品安全数字化追溯 二是鼓励和支持第三方认证机构将食品安全数字化追溯作为评价要求,纳入质量管理体系、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等认证 三是对录入追溯信息的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由省食品安全追溯系统自动生成符合国际统一标准的追溯码 (第十四条、第十八?
(?加强监督管理 一是数据安全方?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农业农村、粮食等部门采取必要措施保护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录入的数据安全,在日常监督检查中执行分层分类的数据查阅权限并电子留痕 二是监督检查方?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农业农村、粮食等部门通过随机抽查、数据核查、系统巡查等方式,加强监督检?并依法将有关情况纳入生产经营者信用档案 三是问题处置方面,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追溯食品、追溯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通过省食品安全追溯系?将有关情况通知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 (第十九条、第二十?
(?加强社会共治 食品安全涉及主体多、链条长,需要全社会、多维度共同监督,形成治理合力。为?草案规定:一是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开展相关宣传和培训,引导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自觉履行食品安全数字化追溯义务。二是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食品安全数字化追溯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知识的公益宣传,并对相关违法行为开展舆论监督。三是鼓励消费者通过追溯码查询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的追溯信息,并对违法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第五条、第十七?
此外,考虑前后衔接、权责对?我们在设置罚则时,参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 等规?对未按照规定录入追溯信息、录入虚假追溯信息等违法行为设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四?
以上说明和草?请予审议、/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