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法规草案 » 地方法规草案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开征求《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关于酒类商品经营许可纳入食品经营许可经营项有关事项的公告》(草案)意见的公告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开征求《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关于酒类商品经营许可纳入食品经营许可经营项有关事项的公告》(草案)意见的公告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3-05-06 10:55:27  来源: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2431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简化市场主体准营手续,按照《关于进一步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更大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的若干措施》(沪府办发〔2022〕22号)“将酒类商品经营许可整合纳入食品经营许可范围”的要求,我局制定了《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关于酒类商品经营许可纳入食品经营许可经营项目有关事项的公告》(草案),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发布单位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2023-05-05 截止日期 2023-05-12
有效性状态 地区 上海
备注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简化市场主体准营手续,按照《关于进一步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更大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的若干措施》(沪府办发〔2022〕22号)“将酒类商品经营许可整合纳入食品经营许可范围”的要求,我局制定了《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关于酒类商品经营许可纳入食品经营许可经营项目有关事项的公告》(草案),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希望市民和单位踊跃参与,对草案内容提出意见和建议。

一、意见建议反馈方式:1.电子邮件:spjy64220000@163.com;2.传真:(021)64270183;3.邮寄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301号食品经营处,邮政编码:200032。

二、征求意见建议截止日期:2023年5月12日。

特此公告。

   附件:(《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关于酒类商品经营许可纳入食品经营许可经营项目有关事项的公告》(草案))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5月5日

关于酒类商品经营许可纳入食品经营许可经营项目有关事项的公告(草案)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简化市场主体准营手续,按照《关于进一步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更大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的若干措施》(沪府办发〔2022〕22号)要求,现就本市酒类商品经营许可整合纳入食品经营许可经营项目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将酒类商品经营许可纳入食品经营许可范围,取消《酒类商品批发许可证》《酒类商品零售许可证》。

二、在本市从事酒类商品的经营者,应取得含酒类商品经营项目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酒类商品的经营项目包括“含酒类(零售)”、“含酒类(批发)”、“自制饮品制售”,分别增加在“预包装食品销售”、“散装食品销售”、“含乙醇饮料”二级目录中。

三、新办、变更、延续含酒类商品经营项目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所需提交的申请材料、办理流程不做调整,申请人可登陆“一网通办”平台查询、下载,或到线下政务服务窗口办理。

四、含有酒类商品经营项目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已取得的《酒类商品批发许可证》《酒类商品零售许可证》的,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酒类商品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后,经营者继续从事酒类商品经营活动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申请变更《食品经营许可证》。

五、本市各区市场监管部门负责辖区内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按照《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上海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等规定,做好含酒类商品经营项目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审核、发放等工作。

六、酒类商品经营者应当自觉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等规定,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保障食品安全。从事白酒经营的,应当依法履行本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义务,接受社会监督。

七、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相关规定,学校周边二百米、幼儿园周边一定范围内不得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并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予以明示。

八、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改革政策宣传解读,做好事中事后监管,加大对白酒、散装酒等食品安全风险较高品种、销售业态的监管力度,防范食品安全风险。

九、本公告自2023年**月**日起实施。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5月**日

 地区: 上海 
 标签: 经营许可 经营 放管服 市场主体 市场监督 草案 食品经营许可 酒类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www.sqrdapp.com(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法规草案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推荐法规草案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437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 M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