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乡村振兴责任制实施办法》,省委农办会同相关部门起草了《吉林省乡村振兴责任制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如您有何意见或建议,请以电话或电子邮件形式反馈我们。
截止日期: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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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乡村振兴责任制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落实乡村振兴责任制,根据《乡村振兴责任制实施办法》《吉林省贯彻〈中国共产党农村工作条例〉实施办法》《吉林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实行乡村振兴责任制,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落实高质量发展要求,实行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乡抓落实的乡村振兴工作机制,构建职责清晰、各负其责、合力推进的乡村振兴责任体系,举全省之力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建设农业强省,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
第三条 坚持党对农村工作的全面领导,健全党委统一领导、政府负责、党委农村工作部门统筹协调的农村工作领导体制,压实市县乡村书记抓乡村振兴主体责任。
第四条 在省委领导下,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牵头抓总、统筹协调,推动建立健全乡村振兴责任落实、组织推动、社会动员、要素保障、考核评价、工作报告、监督检查等机制并抓好组织实施。
第二章?部门责任
第五条 省委和省政府有关部门乡村振兴责任主要包括:
(一)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重要论述和视察吉林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乡村振兴战略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按照省委、省政府工作安排,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职责研究和组织实施乡村振兴战略。
(二)以加快建设农业强省为引领,将乡村振兴工作纳入省委和省政府有关部门(单位)重点工作统筹谋划部署,扎实推动乡村产业、人才、文化、生态、组织振兴,根据国家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规划,拟订省级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草案,指导推进和综合协调乡村振兴中的重大事项。
(三)坚决扛稳国家粮食安全重任,全面落实粮食安全党政同责,严格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推进“千亿斤粮食”产能建设工程,持续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建立健全辅之以利、辅之以义保障机制,完善种粮农民收益保障机制和利益补偿机制,调动地方重粮抓粮和农民种粮积极性,确保粮食和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践行大食物观,加快构建粮经饲统筹、农林牧渔结合、植物动物微生物并举的多元化食物供给体系。
(四)全方位夯实粮食安全根基,强化藏粮于地、藏粮于技物质基础,执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牢牢守住耕地红线。强化黑土地保护,深入实施“黑土粮仓”科技会战,推动“梨树模式”等保护性耕作模式提质扩面。加快高标准农田建设,逐步把永久基本农田全部建成高标准农田。强化农业科技和装备支撑,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集成推广先进实用技术,实施农机装备补短板行动。深入实施种业振兴行动,推进种业自主创新,提高种业核心竞争力。
(五)加快发展生态低碳农业,突出优质、安全、绿色导向,以“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地理标志农产品和承诺达标合格证”以及“品种培优、品质提升、品牌打造和标准化生产”两个“三品一标”为抓手,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做大做强“吉字号”农产品品牌,提升农业质量效益和竞争力。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推广应用绿色防控及统防统治技术,推动化肥农药减量增效,提升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水平,增加绿色优质农产品供给。
(六)大力发展乡村产业,充分发挥农业特色资源优势,以玉米水稻、杂粮杂豆、生猪、肉牛肉羊、禽蛋、乳品、人参(中药材)、梅花鹿、果蔬、林下及林特等“十大产业集群”为抓手,推动农产品加工业全产业链发展,实施“秸秆变肉”暨千万头肉牛工程,加快发展设施农业,推动特色种养业加快发展,鼓励预制菜生产,培育乡村旅游、农村电商等新产业新业态,打造万亿级农产品及其深加工和食品细加工产业。
(七)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完善并组织实施配套政策,深入推进实施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机制,重点帮扶支持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边境县、易地搬迁集中安置点等重点区域,持续做好驻村帮扶工作,增强脱贫地区和脱贫群众内生发展动力,促进脱贫群众持续增收,坚决守住不发生规模性返贫底线,让脱贫攻坚成果更加扎实、更可持续。
(八)落实行业或者领域内乡村振兴各项任务,压实部门责任,各相关部门应制定配套政策措施和年度计划,提出和落实推进乡村发展、乡村建设、乡村治理等乡村振兴重点任务的主要目标和重要举措,针对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规范和健全制度措施、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
(九)以处理好农民和土地的关系为主线深化农村改革,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社会化服务,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持续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完善农村产权交易体系,赋予农民更加充分的财产权益。坚持完善农业支持保护制度,健全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持续深化供销合作社、农垦、农业水价、集体林权、国有林场林区等重点领域改革,推动农村改革扩面、提速、集成。
(十)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在干部配备上优先考虑,选拔熟悉“三农”工作的干部充实到各级党政班子、农业农村工作干部队伍。在人才、技术、土地供给等要素配置上优先满足。在资金投入上优先保障,推动公共财政更大力度向“三农”倾斜,建立农业农村投入稳定增长机制,确保财政投入与乡村振兴目标任务相适应。在公共服务上优先安排,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加强乡村基础性、普惠性、兜底性民生建设,促进公共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等资源向农村倾斜,提升乡村基本公共服务水平,畅通城乡要素流动。
(十一)总结推介乡村振兴经验典型,大兴调查研究之风,创新典型引路、试点示范等工作方法,总结和推广有特色、可借鉴、可复制的乡村振兴经验典型。组织开展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情况监测评价。按照规定组织开展乡村振兴有关督查考核、示范创建、表彰奖励等工作。
第六条 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安排部署,负责牵头组织开展乡村振兴重要政策研究、重要事项协调、重要任务督促落实等工作。
第七条 省委和省政府有关部门应根据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规定和职责分工落实乡村振兴各项任务,加强对本单位本系统乡村振兴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乡村振兴工作机制,主动配合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落实省委和省政府“三农”工作决策部署,加强部门协同,形成工作合力。
省委和省政府有关部门党组(党委)对本单位本系统乡村振兴工作负主体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
第三章?市县乡党委和政府责任
第八条 市县乡党委和政府乡村振兴责任主要包括:
(一)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乡村振兴战略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实施乡村振兴战略。
(二)以乡村振兴统揽新时代“三农”工作,将乡村振兴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党委和政府工作重点统筹谋划部署,结合实际制定推动乡村振兴的政策措施、专项规划和年度目标任务并组织实施。
(三)把确保粮食和重要农产品供给作为首要任务,扎实推进“千亿斤粮食”产能建设工程,全面落实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党政同责,严格落实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全面加强黑土地保护,持续抓好“黑土粮仓”科技会战,稳步增加粮食播种面积和产量,保质保量完成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生产目标任务。落实强农惠农政策,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全面提高本地区粮食安全保障能力。
(四)把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摆在突出位置,压紧压实主体责任,稳定完善帮扶政策,确保兜底保障水平稳步提高,确保“三保障”和饮水安全保障水平持续巩固提升,加强产业就业帮扶,不断缩小收入差距、发展差距,增强脱贫地区和脱贫群众内生发展动力,切实运行好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机制,守住不发生规模性返贫底线,努力让脱贫群众生活更上一层楼。
(五)立足本地区农业农村优势特色资源规划发展乡村产业,拓展农业多种功能、挖掘乡村多元价值,发展“一村一品”“一乡一特”“一县一业”,形成特色产业规模化集群化发展格局。聚焦“粮头食尾”“农头工尾”“畜头肉尾”,发展壮大“十大产业集群”,实施“秸秆变肉”暨千万头肉牛建设工程,强龙头、补链条、兴业态、树品牌,推动乡村产业全链条升级,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推动建立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和经营体系,推动现代服务业同现代农业深度融合,把产业链延伸环节更多留在乡村,把产业发展的增值收益更多留给农民,拓宽农民增收致富渠道。
(六)加强乡村人才队伍建设,鼓励和引导各类人才投身乡村振兴,健全乡村人才振兴政策体系和工作机制,实施乡村振兴人才支持计划,选派优秀干部到乡村振兴一线岗位,大力培养本土人才,引导返乡回乡下乡就业创业人员参与乡村振兴,支持专业人才通过多种方式服务乡村,推动乡村振兴各领域人才规模不断壮大、素质稳步提升、结构持续优化。
(七)加强农村精神文明建设,组织开展新时代文明实践活动,深化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拓展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建设,持续开展志愿服务关爱行动、“文明村镇”创建活动,实施公民道德建设工程,广泛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农民群众听党话、感党恩、跟党走。推进城乡精神文明建设融合发展,加强乡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传承和发展优秀传统文化,实施农耕文化传承保护工程,组织办好农民丰收节、农民文化节,持续推进农村移风易俗,培育时代新风新貌,推动形成文明乡风、良好家风、淳朴民风。
(八)加强农村生态文明建设,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冰天雪地也是金山银山”的理念,以生态强省建设为引领,加强乡村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修复,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统筹推进农村生产、生活、生态良性循环。发展生态低碳农业,实施化肥农药减量化行动,集成推广测土配方施肥、增施有机肥等绿色施肥技术模式,持续抓好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加强土壤污染源头防控以及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健全耕地休耕轮作制度,大力推广秸秆全量化处理和“五化”利用,防治外来物种侵害,实施重大危害入侵物种防控攻坚行动,促进农业农村绿色发展。
(九)组织实施乡村建设行动,落实乡村建设为农民而建的要求,健全推进机制,统筹乡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布局,提高乡村基础设施完备度、公共服务便利度、人居环境舒适度。完善乡村水、电、路、气、通信、广播电视、物流等基础设施,提升农房建设质量,加强传统村落保护利用。加强村级综合服务设施建设,持续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提高农村教育、医疗、养老、文化、社会保障等服务水平,加快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和城乡一体化,加强县域商业体系建设,逐步使农村基本具备现代生活条件,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
(十)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现代乡村治理体制和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提升乡村治理效能。全面落实县级领导班子成员包乡走村、乡镇领导班子成员包村联户、村干部经常入户走访制度。持续纠治乡村振兴中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等问题,切实减轻基层组织负担。健全农村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公共安全体系和矛盾纠纷一站式、多元化解决机制,完善网格化管理、精细化服务、信息化支撑的基层治理平台,及时妥善处理信访事项,加强农业综合执法,及时处置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等风险隐患。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持续整治侵害农民利益的不正之风和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
(十一)协同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和新型城镇化战略的实施,以县域为重要切入点加快城乡融合发展,推进空间布局、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基本公共服务等县域统筹。依法编制村庄规划,科学优化调整村庄分类布局,有序推进村庄建设,严格规范村庄撤并,传承乡村风貌和乡土特色。加快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建立健全基本公共服务同常住人口挂钩、由常住地供给机制,持续推动农业转移人口融入城镇,积极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保障进城落户农民合法土地权益,鼓励依法自愿有偿转让。
(十二)坚持农村土地农民集体所有,坚持家庭经营基础性地位,坚持稳定土地承包关系,维护农户内家庭成员依法平等享有的各项权益,在守住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不减少、粮食生产能力不减弱、农民利益不受损等底线基础上,充分尊重基层和群众创造,发挥农民主体作用,用好试点试验手段,衔接落实好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的政策,探索宅基地“三权分置”有效实现形式,稳妥有序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加快建设农村产权交易市场服务体系,探索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新路径,推动农村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攻坚突破、落地见效。
(十三)统筹资源要素配置支持乡村振兴,把农业农村作为一般公共预算优先保障领域,预算内投资进一步向农业农村倾斜,优先保障乡村振兴财政投入,提高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比例,县域新增贷款主要用于支持乡村振兴,落实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推动农业保险提标、扩面、增品,加快农村新型融资服务体系建设,确保投入力度与经济发展水平相同步、与乡村振兴目标任务相适应。完善农村新增建设用地保障机制,满足乡村产业、公共服务设施和农民住宅用地合理需求。
(十四)加强党对“三农”工作的全面领导,发挥各级党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牵头抓总、统筹协调等作用,推进议事协调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建立健全重点任务分工落实机制。加强各级党委农村工作部门建设,充实工作力量,完善运行机制,强化决策参谋、统筹协调、政策指导、推动落实、督导检查等职能。坚持大抓基层的鲜明导向,抓党建促乡村振兴。
第九条 市级党委和政府负责本地区乡村振兴工作,做好上下衔接、域内协调、督促检查,发挥好以市带县作用。
市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乡村振兴第一责任人,责任主要包括:
(一)研究提出推进乡村振兴的阶段目标、年度计划和具体安排,及时分解工作任务,落实重大工程、重大计划、重大行动,指导县级抓好落实。对乡村振兴有关项目实施、资金使用和管理、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监督。
(二)每年主持召开党委农村工作会议,部署年度重点任务。每年至少召开1次党委常委会会议、政府常务会议听取工作汇报,推进乡村振兴重点任务,及时研究解决乡村振兴重要问题。每年至少组织1次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乡村振兴专题学习。
(三)定点联系1个县、1个以上涉农乡(镇)、1个以上村,对联系点推进乡村振兴实施常态化、长效化联系指导,原则上每年不少于2次深入联系点开展乡村振兴专题调研,总结经验做法、研究解决问题、指导推进工作。
(四)督促党委常委会委员、政府领导班子成员根据职责分工抓好分管行业(领域)或者部门(单位)乡村振兴具体工作。
(五)建立乡村振兴责任落实机制,督促县(市、区)履行推进乡村振兴工作职责,指导县(市、区)加强“三农”干部培养和使用,全面提升“三农”干部队伍能力和水平。
第十条 县级党委和政府是乡村振兴“一线指挥部”。
县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乡村振兴第一责任人,应当把主要精力放在乡村振兴工作上,责任主要包括:
(一)结合本地区实际谋划制定乡村振兴规划和年度实施方案,明确阶段性目标和年度目标任务,整合各类资源要素,做好乡村振兴进度安排、资金使用、项目实施、工作推进等,组织落实好各项政策措施。
(二)每年主持召开党委农村工作会议,部署年度重点任务。每季度至少召开2次党委常委会会议、政府常务会议专题研究乡村振兴工作,不定期召开工作调度会、现场推进会,扎实推进乡村振兴重点任务。每年至少组织2次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乡村振兴专题学习。
(三)推动建立乡村振兴推进机制,组织攻坚重点任务,谋划推进落实乡村振兴重点任务、重大项目、重要政策,确保乡村振兴每年都有新进展。
(四)以县域为单位组织明确村庄分类,优化村庄布局,指导推动村庄规划编制,分类推进乡村振兴。建立乡村振兴相关项目库,健全乡村振兴资金项目信息公开制度,对乡村振兴资金项目管理负首要责任。
(五)推进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建设,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行动,提升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质量。
(六)深入基层联系群众,经常性调研乡村振兴工作,定点联系1个乡镇和1个村,原则上任期内基本走遍辖区内所有行政村,协调解决乡村振兴推进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
(七)督促党委常委会委员、政府领导班子成员根据职责分工抓好分管行业(领域)或者部门(单位)乡村振兴具体工作。建立乡村振兴责任分工机制,推动乡村两级抓好落实。指导乡(镇)村履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工作职责。
(八)坚持抓党建促乡村振兴,加强农村党支部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持续用力整顿软弱涣散村党组织,落实包保整顿部门、派驻第一书记,对重难点村直接包保整顿。
(九)加强“三农”队伍建设,注重乡(镇)村干部的培养、配备、管理、使用,选优配强和稳定乡(镇)、村干部队伍。
第十一条 乡镇党委和政府应当把乡村振兴作为中心任务,发挥基层基础作用,健全统一指挥和统筹协调机制,“一村一策”加强精准指导服务,组织编制村庄规划,抓好乡村振兴资金项目落地、重点任务落实。
乡镇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乡村振兴第一责任人,责任包括:
(一)谋划符合本地区实际的具体目标任务和抓手,每年制定工作计划,统筹政策、资金、项目等资源,组织落实上级党委和政府部署的乡村振兴重点工作。
(二)分类实施乡村振兴重大工程、重大计划、重大行动,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完善项目建设程序,做好项目和资金的公告公示工作。
(三)督促乡(镇)党委班子成员根据职责分工,齐心协力,抓好分管领域内的乡村振兴工作,推动抓党建促乡村振兴各项重点任务落地落实。
(四)经常性、制度化进村入户开展调研,原则上任期内走遍辖区所有自然村组,及时协调解决问题。
(五)组织实施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建设,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行动,提升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水平。
(六)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开展“五星级”乡村党组织创建,强化对村干部特别是“一肩挑”人员全方位管理和经常性监督,全面加强村级后备干部队伍建设。
第十二条 村党组织统一领导村级各类组织和各项工作,发挥村民委员会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基础性作用。
村党组织书记是本村乡村振兴的第一责任人,带领村“两委”班子成员抓好具体工作落实。
(一)贯彻上级党委、政府“三农”工作决策部署,组织动员农民群众共同参与乡村振兴。确定本村乡村振兴重点任务并组织实施,具体落实各级各部门下达的各类政策、项目、资金等。
(二)加强村“两委”班子建设,加强农村党员教育管理,督促村党组织成员根据职责分工,带领全村党员干部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具体工作中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三)谋划推进乡村产业,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推动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多渠道增加农民收入。
(四)加强与驻村第一书记和工作队等帮扶力量沟通协调,经常性入户走访农民群众,原则上每年走遍或者联系本村所有农户,及时协调解决农民群众生产生活实际问题。
(五)加强农村民主和法制建设,完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督促修订完善村规民约,推进农村移风易俗。
(六)全面落实“四议两公开”制度,及时公开村级党务、村务、财务情况,公布惠农政策落实、土地征收征用以及土地流转、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乡村振兴资金使用和项目建设等情况。
第四章?社会动员
第十三条 各级包保帮扶部门(单位)应当履行帮扶责任,聚焦巩固拓展脱贫攻坚和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制定年度计划,发挥自身优势创新帮扶举措,持续选派挂职干部和驻村第一书记,加强工作指导,督促政策落实,提高帮扶实效。
第十四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残联等群团组织应当发挥优势和力量参与乡村振兴。鼓励和支持各民主党派、工商联以及无党派人士等在乡村振兴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十五条 支持军队持续推进定点帮扶工作,健全长效机制,巩固提升帮扶成效,协助建强基层组织,支持提高民生服务水平,深化军民共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活动,积极促进退役军人投身乡村振兴。
第十六条 引导社会组织广泛参与和支持乡村振兴,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应当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支持乡村振兴。深入推进“万企兴万村”吉林行动,探索建立健全企业支持乡村振兴机制。发挥第三次分配作用,鼓励引导各类公益慈善资金支持乡村振兴。鼓励公民个人主动参与乡村振兴。
第五章?考核监督
第十七条 实行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制度。
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开展市县党委和政府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制定考核办法。坚持全面考核与突出重点相结合、实绩考核与督导检查相结合,重点考核市县党委政府落实乡村振兴责任制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部署的乡村振兴阶段性目标任务和年度重点工作完成情况。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制定考核工作方案,省委和省政府相关部门根据工作职责制定考核细则,明确考核指标和具体程序,经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组织实施。考核结果报省委和省政府审定后向市(州)党委政府通报,作为对市县党委政府领导班子以及有关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坚持定量与定性相结合、以定量指标为主,采取市县自评、综合考核、第三方评估相结合的方式对各地乡村振兴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评估评价。考核工作应当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防止出现频繁报数据材料、过度留痕等问题,切实减轻基层负担。
第十八条 实行乡村振兴工作报告制度。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每年向上级党委和政府报告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进展情况。
各级党委应当将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进展情况作为向本级党的代表大会、党委全体会议报告的重要内容。
第十九条 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每年对各市县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情况开展督查,督查结果纳入年度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每年对省委和省政府有关部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情况开展督查。
市县党委和政府定期对下级党委和政府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情况开展监督,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推动政策举措落实落地。
第二十条 省纪委监委对乡村振兴决策部署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执纪问责。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审计厅、省乡村振兴局等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对乡村振兴政策落实、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等实施监督。
第二十一条 省农业农村厅、省乡村振兴局、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吉林调查总队依法建立客观反映乡村振兴进展的指标和统计体系。县级以上党委和政府应当对本地区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情况进行评估。
第六章?奖惩
第二十二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以及党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省直有关部门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对落实乡村振兴责任到位、工作成效显著的部门和个人,以及作出突出贡献的社会帮扶主体,以适当方式予以激励。
第二十三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乡村振兴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存在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等问题的,应当依照有关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追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建立常态化约谈机制,对乡村振兴工作中履职不力、工作滞后的,上级党委和政府应当约谈下级党委和政府,本级党委和政府应当约谈同级有关部门。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各市(州)、县(市、区)可以根据本实施细则,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落实方案。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具体解释工作由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