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放宽市场主体准入条件,规范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行为,降低创业成本,激发市场活力,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鉴于《吉林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代市政府修订了《长春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实施细则》,现向全社会征求意见、/p>
公众可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反馈至:qyc88500201@163.com,邮件主题请注明住所登记管理实施细则修订公众意见反馈。意见反馈截止时间:2022?0?日、/p>
?nbsp; 件:《长春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docx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