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规范食品经营者对临近保质期食品的经营管理,有效防止和控制食品安全隐患,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及人民群众身体权和健康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泔/strong>》《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和《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等规定,省市场监管局研究起草了《安徽省临近保质期食品销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p>
公众可将意见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ahsgsjspc@126.com,或通过信函寄至合肥市包河区延安?3号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流通监管处(邮政编码:230051),截至时间?022?0?日。请在邮件标题或信封上注?ldquo;《安徽省临近保质期食品销售管理办法》征求意?rdquo;字样、/p>
联系人:李强 电话?551-63356684
附件?nbsp;安徽省临近保质期食品销售管理办?公众征求意见?.doc
安徽省市场监管局
2022??1?/p>
安徽省临近保质期食品销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进一步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规范食品经营者对临近保质期食品的经营管理,有效防止和控制食品安全隐患,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及人民群众身体权和健康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和《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p>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保质期是指预包装食品(含散装食品)在标签标注的贮存条件下,保持品质的期限。临近保质期,是指距食品包装物(标签)上标明的最后保质日期的期限。临近保质期食品,是在临近保质期内但尚未超过保质期的食品、/p>
第三条(适用范围)在安徽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流通环节食品经营的企业、个体经营户(以下简称食品经营者),应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加强对临近保质期食品的管理,杜绝过期食品上柜销售、/p>
第四条(事权划分)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本省行政区域内临近保质期食品销售质量的监督管理、/p>
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临近保质期食品销售质量的监督管理、/p>
第五条(标准界定)根据食品保质期的不同,参考行业惯例,对食品临近保质期界定如下9/p>
(一)标注保质期在一年以上的(含一年),临近保质期为到期前30天;
(二)标注保质期?个月以上不足一年的,临近保质期为到期前20天;
(三)标注保质期?0天以上不足半年的,临近保质期为到期前15天;
(四)标注保质期?0天以上不?0天的,临近保质期为到期前10天;
(五)标注保质期?6日以上以上不?0天的,临近保质期为到期前5天;
(六 标注保质期在15天以下的,临近保质期为到期前1-2天、/p>
鼓励食品经营者制定严于上述期限的食品临近保质期标准。国家有关标准允许不标注保质期或者保质期在三日以下的食品,不设临近保质期、/p>
第六条(建立制度)食品经营者应建立临近保质期食品销售管理制度、/p>
(一)食品经营者应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向公众公示食品临近保质期标准,主动接受公众监督,并提醒消费者注意查看食品生产日期、保质期和有效日期。提醒的方式可根据经营场所的规模确定,但应当足以引起消费者注意、/p>
(二)大中型商场超市和有条件的其他食品经营者应设置临近保质期食品销售专区或专柜,并在醒目位置标?ldquo;临近保质期食品销售专?rdquo;?ldquo;临近保质期食品销售专?rdquo;字样。设置专区或专柜应根据食品特性,并区分散装食品与预包装食品、/p>
未设临近保质期食品销售专区或专柜的,待售的临近保质期食品上应有统一?ldquo;临近保质期食?rdquo;标签、/p>
第七条(销售要求)以原价、折价、特价、买赠等方式销售临近保质期食品的,食品经营者不得采用遮盖、模糊、极端缩微字号等方式隐瞒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p>
与其他商品一起捆绑搭售的临近保质期食品,必须附有临近保质期食?rdquo;标签。捆绑搭售时,不得隐藏该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p>
临近保质期食品不得与过期、变质等不合格食品交叉混放、/p>
第八条(保障机制)食品经营者应建立完善临近保质期食品管理保障机制、/p>
(一)应配备专职或兼职的临近保质期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并加强培训和考核、/p>
(二)应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检查库存。发现食品达到临期界限的,应及时转至临近保质期食品专区(柜)或者附上注?ldquo;临近保质期食?rdquo;字样的标签、/p>
(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在每天闭市前对临近保质期食品进行检查,对尚未售出但当天保质期到期的食品,应立即下架、分类清点、封存并进行记录、/p>
(四)制订临近保质期食品退货规则。食品经营者如与供货商有临近保质期食品退货约定的,应及时办理退货手续,建立退货记录,如实记录退货商品名称、规格、数量、退货时间等以及供货商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p>
第九条(处置要求)对尚未售出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经营者应当及时予以销毁,不得退回食品供应商,不得用于食品生产,不得以修改保质期或调换包装等任何方式重新销售、/p>
超过保质期的易腐败变质食品应在保质期届满次日销毁;其他超过保质期食品应当定期销毁,销毁前应当独立贮存、/p>
食品经营者应建立销毁记录,如实记录销毁食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次(或生产日期)、销毁时间和地点、销毁方式方法、承毁人、监销人等内容,或保存可供追查的影像资料等。销毁记录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p>
第十条(宣传引导)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做好相关法律法规解读和政策宣传,加强对食品经营者的培训教育、/p>
有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会员依法合规经营,配合做好临近保质期食品的监督管理、/p>
第十一条(监督检查)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经营者落实本办法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对发现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要督促食品经营者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风险隐患、/p>
第十二条(责任约谈)在临近保质期食品销售过程中存在安全隐患,且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食品经营者进行责任约谈。被约谈者无正当理由拒不按时参加约谈或者未按要求落实整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予以通报批评,并应当记入食品经营者信用档案、/p>
第十三条(法律责任)食品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p>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p>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2?nbsp; ?nbsp; 日起施行、/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