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减少不合理罚款事项,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罚款事项的决定》(国发?022?5号)有关要求,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研究起草了《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登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网址:http://www.samr.gov.cn),通过首页互动栏目中的征集调查提出意见、/p>
2.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fgs@samr.gov.cn。邮件主题请注明修改和废止行政法规征求意?rdquo;字样、/p>
3.通过信函将意见邮寄至: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8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法规司,邮政编码?00820。信封上请注?ldquo;修改和废止行政法规征求意?rdquo;字样、/p>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022??8日、/p>
附件: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宙/p>
市场监管总局
2022??9?/p>
附件
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征求意见稿(/p>
为进一步推?ldquo;放管?rdquo;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按照国务院取消和调整一批罚款事项有关工作部署,拟对以下行政法规作出修改或者废止、/p>
一、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修改为: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定期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提交报告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rdquo;
二、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修改为: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认证的违法产品货值不?万元的,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rdquo;
三、删去《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p>
四、废止《产品质量监督试行办法?1985??日国务院批准 1985??5日国家标准局发布 根据2011??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