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法规草案? 地方法规草案? 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开征求《市场主体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行政处罚裁量暂行规 (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开征求《市场主体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行政处罚裁量暂行规 (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扫描二维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缩小字体2022-08-09 10:40:05 来源9a href="http://amr.hefei.gov.cn/content/article/14899581" target="_blank" rel="nofollow">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浏览次数9span id="hits">811
核心提示:为规范执法行为,营造公平公正的执法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行政法规、规章,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拟定了《市场主体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行政处罚裁量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各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修改意见与建议,并请于2022??日前将相关意见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ahhfsgb@163.com
发布单位
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2022-08-03 截止日期 2022-09-01
有效性状?/th> 地区 合肥币/td>
备注

为规范执法行为,营造公平公正的执法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行政法规、规章,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拟定了《市场主体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行政处罚裁量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各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修改意见与建议,并请于2022??日前将相关意见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ahhfsgb@163.com(电话:0551-62315463)或通过本网站调查征集模块直接留言、/p>

附件:市场主体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行政处罚裁量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

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p>

市场主体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行政处罚裁量暂行规宙/p>

一、违法行丹/p>

市场主体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以下简称未报年报)、/p>

二、处罚依?/p>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市场主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示年度报告和登记相关信息、/p>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三条 市场主体应当于每??日至6?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个体工商户可以通过纸质方式报送年度报告,并自主选择年度报告内容是否向社会公示。歇业的市场主体应当按时公示年度报告、/p>

第七十条 市场主体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p>

三、裁量规宙/p>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施行后发生市场主体未报年报违法行为的处罚:

1.对未报年报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三个月内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p>

2.对未报年报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三个月至一年内改正的,对企业处?000元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处以100元罚款(可以适用简易程序)、/p>

3.对未报年报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一年以上改正的,对企业处以1000元以?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处以100元以?00元以下罚款(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4.对未报年报违法行为发生二次的,对企业处以3000元以?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处以200元以?00元以下罚款、/p>

5.对未报年报违法行为发生二次以上的,对企业处以8000元以?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处以800元以?000元以下罚款、/p>

四、从轻或其他免于处罚情形

对市场主体未报年报处罚应充分考虑其类型、规模、行业、主观过错等因素,受疫情影响较大的餐饮、住宿、居民服务、旅游、教育、交通运输等行业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首次未报年报的可酌情在同一档次中处以较低额度罚款。老、弱、病、残、退伍军人、大学生设立登记个体工商户首次未报年报的经申请可免于处罚。有证据证明已收到年报提醒却仍未按规定报送的,不适用从轻或免于处罚、/p>

本规定中罚款数额以上不包括本数、以下包括本数、/p>

本裁量暂行规定有效期叁年,期间如上级部门出台相关自由裁量规定,执行上级规定、/p>

地区9/font>合肥?nbsp;
标签9/font> 行政处罚 规章 细则 市场主体 市场监督 年度报告 登记管理 裁量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br/>电询?535-2129301
QQ?891238009
食品标法? border=
实时把握 食品标法动?/span>
请扫码关?span class="color2">食品标法圇/span>

声明9/p>

凡本网所有原?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br>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br> 邮箱:law#www.sqrdapp.com(发邮件时请?换成@ QQ?39307733

[ 法规草案搜索] [ 加入收藏] [ 告诉好友]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按分类浏觇/strong>
推荐法规草案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36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57 M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