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清洁生产促进法》《清洁生产审核办法》等相关规定,充分发挥行业专家在清洁生产审核技术咨询中的作用,提升企业清洁生产水平,根据《辽宁省清洁生产审核实施方案(2021—2023年)》要求,我厅起草了《辽宁省生态环境厅清洁生产审核专家库管理办法》,现征求各有关单位和社会公众意见。请于2022年5月30日前将意见建议反馈我厅行政审批处。
联系人:陈晨、邢杨
电 话:62780172
邮 箱:xingyang@163.com
辽宁省生态环境厅
清洁生产审核专家库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清洁生产审核专家库的管理,充分发挥行业专家在清洁生产审核技术咨询中的重要作用,保障清洁生产审核质量,不断提高企业清洁生产水平,根据《清洁生产审核办法》《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与验收指南》和《辽宁省清洁生产审核实施方案(2021—2023年)》等有关规定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清洁生产审核专家(以下简称专家)是指入选辽宁省生态环境厅清洁生产审核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并接受相关部门(单位)委托或聘请,从事和参与清洁生产审核培训、评估与验收等活动,并且熟悉行业生产工艺和清洁生产技术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辽宁省生态环境厅按照数量适中、行业齐全、能力胜任、适时更新的原则,建立专家库并负责对专家进行培训、考核及专家库的更新和管理。
第四条 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职业操守,遵纪守法,无犯罪记录。坚持原则,责任心强,能够坚持科学、客观、公正、廉洁的评审原则,遵守专家评审活动的规章制度。
(二)熟悉国家清洁生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措施,掌握清洁生产工作内容、审核程序和评估与验收标准。
(三)从事相关行业清洁生产工作5年以上,具有较强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熟悉相关行业生产工艺和清洁生产技术。
(四)身体健康,原则上年龄不超过65周岁,能够承担技术审查及现场踏勘工作,能坚持科学、客观、公正、高效、廉洁的原则,做出独立、公平、公正的判断和评价。
(五)具有相关领域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六)获得国家清洁生产审核培训合格证书的,优先入选专家库。
第五条 辽宁省生态环境厅根据工作需要和专家库情况,向社会公开发布专家库专家征集公告。
第六条 专家入选专家库,应采取个人申请或者单位推荐方式向辽宁省生态环境厅提出申请,并提供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采取推荐方式的,应当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
第七条 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组织对申请人和被推荐人进行资格审查和遴选,并对符合条件的专家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无异议的入选专家库,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专家的工作职责:
(一)研究和掌握清洁生产有关政策法规以及发展动态,及时向相关部门提出推行清洁生产的对策、建议。
(二)参与清洁生产审核评估或验收工作,提出客观、公正、科学的评估或验收结论。
(三)参加辽宁省生态环境厅清洁生产技术帮扶组工作,为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提供技术指导和培训。
(四)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转让或利用他人成果以及有关资料。存在有可能妨碍评审评估客观、公平、公正性的情形,应及时回避。
第八条 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一)自愿申请加入和退出专家库;
(二)对所参与的清洁生产审核评估或验收工作独立发表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
(三)有权直接向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反映问题和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按有关规定获得相应劳务报酬;
(五)法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专家承担以下义务:
(一)应本着客观、公正、科学的态度认真履行职责;
(二)独立提出评估或验收意见,并对自己所提出评估或验收结论负责;
(三)参加清洁生产审核业务培训,每年不少于1次;
(四)参加评估或验收的专家如与企业或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服务机构存在利益关系的,应主动回避;
(五)保守企业专有技术和商业秘密。
第十条 辽宁省生态环境厅为入选专家库专家建立信息档案,并按照所熟悉的行业、专业进行分类管理。
第十一条 参加评估或验收的专家人选,应当根据所涉及企业的行业、专业等特点,从专家库内对应的组别中选取,并征得专家本人同意后确定,同时将专家选聘结果记录备案。
第十二条 辽宁省生态环境厅每两年对专家履行职责等情况进行一次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专家库动态更新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清洁生产审核专家库专家资格:
(一)不负责任,弄虚作假,或其他不公正、不客观履行专家职责的;
(二)与企业或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服务机构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评估或验收公正情况时,未主动提出回避的;
(三)泄露企业专有技术或商业秘密或其他不宜公开信息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评估或验收工作两次以上的;
(五)考核不合格的;
(六)因身体原因不能胜任工作的。
对涉及上述第(一)至(三)项情形的专家,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入库,并予以公开曝光。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并由辽宁省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