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法治手段统筹推进食品安全和疫情防控工作,提高全民公共卫生意识,保障食品安全和公众身体健康,现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餐饮服务从业人员佩戴口罩的决定(草案)》意见。请将有关意见和建议于2022年5月20日前通过信函、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反馈至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通讯地址:石家庄市桥西区维明北大街38号河北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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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2022年4月25日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餐饮服务从业人员佩戴口罩的决定(草案)
第一条【适用范围】 本决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餐饮服务从业人员规范佩戴口罩的监督与管理活动。
本决定所称餐饮服务,是指即时加工制作、商业销售和服务性劳动等向消费者提供食品的服务活动。
本决定所称餐饮服务提供者,是指餐饮服务经营者和单位食堂等餐饮服务提供主体,包括:酒店、饭店、餐馆、茶艺馆、饮品店、咖啡厅、酒吧以及中央厨房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等。
第二条【部门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决定的监督检查和执法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对餐饮服务从业人员佩戴口罩的宣传引导以及卫生健康防疫知识的科普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指导行业协会共同做好餐饮服务从业人员佩戴口罩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第三条【从业人员要求】 从事加工、制作、传菜、配送、销售、外卖、饮品冲泡(兑制)、盯桌服务、餐饮具清洗消毒等直接接触入口食品的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在工作时应当规范佩戴清洁的口罩。佩戴口罩应当遮住口鼻,当口罩出现脏污、变形、损坏、异味等情况时,应当及时更换。
鼓励收银、采购、仓储、保洁、迎宾、安保等不直接接触入口食品的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在工作时规范佩戴清洁的口罩。
第四条【疫情期间要求】 疫情期间,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在工作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防控要求规范佩戴口罩。
第五条【餐饮服务提供者职责】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履行监督管理责任,为本单位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免费提供符合相关要求的口罩,保证从业人员规范佩戴;开展对从业人员佩戴口罩的宣传教育,组织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食品安全知识。
线上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应当加强对送餐人员的培训和管理,保证送餐人员按照决定佩戴口罩。
第六条【行业协会职责】 餐饮服务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餐饮服务提供者的指导和服务,依照有关规定编制佩戴口罩的规程、指引等行业标准。
第七条【监督举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餐饮服务从业人员未按照要求规范佩戴口罩的,可以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等,方便公众举报。
第八条【法律责任】 餐饮服务从业人员未按照本决定要求佩戴口罩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餐饮服务提供者未尽到监督管理责任,其从业人员被累计处罚三人次以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依法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本条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第九条【实施日期】 本决定自2022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