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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征集《宁夏回族自治区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实施细则》修订意见建议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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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缩小字体2022-03-18 03:09:12 来源9a href="http://lswz.nx.gov.cn/wzsy/tzgg/202203/t20220317_3382077.html" target="_blank" rel="nofollow">宁夏回族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浏览次数9span id="hits">326
核心提示:具体拟将第三章第十七条第二款“检验项目主要为国家粮食质量标准规定的各项质量指标;色泽、气味明显异常的粮食,应增加真菌毒素等相关食品安全指标的检验。”修改为“出库检验项目应包括常规质量指标和食品安全指标。在储存期间使用过储粮药剂未满安全间隔期的粮食,还应增加储粮药剂残留检验项目。储存期间使用储粮药剂未满安全间隔期的粮食,以及色泽、气味明显异常的粮食,应当由专业粮食检验机构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现就修订内容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建议,征集日期自公开征集之日起的7日内、/div>
发布单位
宁夏回族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2022-03-17 截止日期 2022-03-24
有效性状?/th> 地区 宁夏
备注

为了进一步保障粮食质量安全,维护粮食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加强粮食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根据新修订《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42号令)等法规规定,现?018??日施行的《宁夏回族自治区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实施细则》个别条款提出修订。具体拟将第三章第十七条第二?ldquo;检验项目主要为国家粮食质量标准规定的各项质量指标;色泽、气味明显异常的粮食,应增加真菌毒素等相关食品安全指标的检验?rdquo;修改?ldquo;出库检验项目应包括常规质量指标和食品安全指标。在储存期间使用过储粮药剂未满安全间隔期的粮食,还应增加储粮药剂残留检验项目。储存期间使用储粮药剂未满安全间隔期的粮食,以及色泽、气味明显异常的粮食,应当由专业粮食检验机构检验并出具检验报?rdquo;现就修订内容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建议,征集日期自公开征集之日起的7日内。联系人:刘新保,联系电话:0951-6986709,传真电??951-6986893,电子邮箱:nxlsjaq@163.com

宁夏回族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宣/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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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9/font>宁夏
标签9/font> 细则 检?nbsp;残留 储存 粮食 毒素 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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