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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征求《企业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守法指南(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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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1-11-22 11:47:12  来源: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浏览次数:635
核心提示:根据《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委办发〔2020〕28号),结合我市实际,重庆市生态环境局组织起草了《企业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守法指南(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市生态环境局网站查阅。
发布单位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2021-11-18 截止日期 2021-11-29
有效性状态 地区 重庆
备注  
      为建立健全我市环境治理的企业责任体系,提高治污能力 和水平,督促企业严格落实污染治理、损害赔偿和生态修复责任,严格执行法律法规,接受社会监督,根据《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委办发〔2020〕28号),结合我市实际,重庆市生态环境局组织起草了《企业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守法指南(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市生态环境局网站查阅。征求意见时间为2021年11月19日至2021年11月29日。有关意见可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fgc89188806@126.com。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1月19日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企业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守法指南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服务工作,帮助企业提高环境管理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南作为企业环境管理工作的指引。

第二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承担领导责任,在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保障治污设施正常运行、杜绝超标和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污、规范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处理处置、预防发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接受执法检查等方面履行职责。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对以上生态环境管理工作承担直接责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指具体行为主要获利者和在生产、经营中有决定权的管理、指挥、组织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指直接实施具体行为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建设项目开工前,应当根据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不得开工建设。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第四条 采取有效措施,收集和处理生产废水,防止污染环境。含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工业废水应当分类收集和处理,不得稀释排放。依法排放水污染物的,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第五条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少大气污染,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第六条 采取有效措施,减轻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排放噪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厂(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七条 采取措施,防治或者减少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制度,明确管理部门与责任人,建立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管理台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规范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规范建设贮存场所、规范制作标示标牌并张贴,危险废物(《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列明的除外)处置应选择有资质单位进行并严格执行转移联单制度,严禁擅自倾倒、堆放或经营、处置危险废物。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

第八条 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采取各类有效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医疗废物、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光辐射、电磁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第九条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突发环境事件时,应当立即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采取切断或者控制污染源以及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向事发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同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

第十条 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布的重点排污和环境风险管控单位名录中列明的企业事业单位为重点排污单位。重点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有关环保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一条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安装使用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保证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设备正常运行,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第十二条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依法按时、如实披露环境信息,全面反映企业遵守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和环境治理情况。

第十三条 重点排污单位是环境风险防范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

(一)建立环境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排查治理环境污染事故与辐射事故隐患,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台账,定期检测、维护有关报警装置、应急设施设备,确保正常使用,并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风险防控情况;

(二)进行环境风险评估,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将评估报告和应急预案报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并根据环境风险评估情况完成隐患整改;

(三)针对可能出现的突发环境事件,制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控措施,建设相应的应急设施,配备必要的应急设备、物资和器材,组织人员培训和应急演练。

第十四条 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应当对其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和公众人身、财产损害依法承担行政、刑事、和民事责任。

环保行政责任指违反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实施破坏或者污染环境的单位或者个人所应承担的行政方面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处罚、行政拘留、行政处分等。

环保刑事责任指违反环境保护相关法律,严重污染环境,构成犯罪而应依法承担的刑事责任。

环保民事责任指企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人身权利损害、生态环境损害而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本守法指南主要规范企业环境管理流程中应履行的主要责任。同时应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具体要求。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具体要求可自行查询或通过网络、电话等其他方式向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了解、咨询。

 地区: 重庆 
 标签: 体系 环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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