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公?021年拟发布的重大行政决策《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公示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欢迎各界人士通过网络发送电子邮件或以信函方式提出修改意见或建议、/p>
公开征求意见起止时间?021?0?2?7?0-2021?1?2?7?0
地址:杭州市江干区凤起东?09?13宣/p>
邮箱:hcc13587801068@163.com
联系人:黄晨?/p>
电话?571-86438451
附件?nbsp;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公示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doc
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0?2?/p>
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公示实施办法
第一 为推进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建设,提高行政执法的透明度,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和《浙江省行政处罚结果信息网上公开暂行办法》等,结合执法实际,制定本办法、/p>
第二 本办法适用于行政登记、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行为相关信息的公示、/p>
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行政机关对行政执法公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p>
第三 市局各执法机构负责依?ldquo;谁执法、谁公示、谁负责的原则,落实行政执法信息保密审查机制,依法、客观、及时地公示并动态调整行政执法信息、/p>
办公室负责对行政执法公示信息保密审查情况的监督检查、/p>
法规处负责对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p>
信息管理办公室负责提供行政执法公示的技术支持和保障、/p>
第四?nbsp; 事前公示内容包括9/p>
(一)执法主体。市局及所属执法机构的职责和办公时间、地址、联系方式,所属执法人员姓名、职务、办公电话等:/p>
(二)执法依据。市局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权责清单?ldquo;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事项清单等;
(三)执法程序。市局行政执法的种类,流程,时限,所需材料、示范文书等:/p>
(四)公众监督方式。投诉监督电话、地址等、/p>
第五 事中公示内容包括9/p>
(一)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应当按照规定着制式服装、佩戴或出示执法证件,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p>
(二)行政执法人员应公示岗位信息,服务窗口应提供服务指南,明示办理进度查询、咨询服务等信息、/p>
第六 事后公示内容包括9/p>
(一)行政登记。作出行政登记决定的登记机关名称、时间以及行政登记的种类、登记事项、有效期限等:/p>
(二)行政处罚。适用普通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公示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行政处罚信息摘要,行政处罚信息摘要应当附于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前,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违法行为类型、行政处罚内容、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处罚机关名称和日期、/p>
(三)行政检查。作出行政检查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时间以及行政检查依据、事项、方式、对象、检查结果等、/p>
第七 行政执法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局各执法机构应当报法规处审核,并经市局主要负责人批准,不予公开9/p>
(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
(二)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保密部门等有权机关及省级以上行政机关认为应当保密或者不适宜公开的、/p>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应当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市局各执法机构依法不予公开、/p>
第八 本办法第四条第(一)项规定的执法主体、第(二)项规定的责任清单,由组织人事处经所属机构负责人批准后,自内容存在或者变更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分别通过市局互联网门户网站或中国杭州网站、浙江政务服务网等公示、/p>
本办法第四条第(二)项规定的市局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权利清单和规范性文件,由法规处经所属机构负责人批准后,自内容存在或者变更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分别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市局互联网门户网站或?ldquo;中国杭州网站等公示、/p>
本办法第四条第(二)项规定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事项清单,由信用监督管理处经所属机构负责人批准后,自内容存在或者变更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分别通过市局互联网门户网站等公示、/p>
本办法第四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事前公示内容,由行政登记、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行为的承办机构经所属机构负责人批准后,自内容存在或者变更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等公示、/p>
第九 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规定的事中公示内容,由承办机构执法人员实时公示、/p>
本办法第五条(二)项规定的行政登记服务信息由注册审批分局执法人员实时公示,岗位信息由注册审批分局协调行政审批中心公示,按照行政审批中心的统一要求,在办公场所设置岗位公示牌。其他岗位信息由办公室经所属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在各办公室门口设置公示牌、/p>
第十 事后公示信息,由承办机构经所属负责人批准后予以公示、/p>
第十一 行政登记信息,应当由承办机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者市局互联网门户网站、浙江政府服务网公示、/p>
第十二条 行政处罚信息,应当由承办机构自作出或者变更处罚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浙江政务服务网公示。行政处罚当事人登记地(住所地)不在浙江省的,承办机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通过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将行政处罚信息推送至当事人登记地(住所地)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由其协助依法公示、/p>
第十三条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信息,应当由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处和网络经营监督管理分局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自检验结论异议期满或者收到复检结论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通过市局互联网门户网站公示、/p>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结果信息,应当由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处自检验结论异议期满或者收到复检结论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通过市局互联网门户网站?ldquo;中国杭州网站公示、/p>
化妆品抽样检验结果信息,应当由化妆品监督管理处自检验结论异议期满或者收到复检结论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通过市局互联网门户网站?ldquo;中国杭州网站公示、/p>
双随?rdquo;抽查事项的行政检查信息,应当由承办机构自作出检查结果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者市局互联网门户网站?ldquo;中国杭州网站公示、/p>
第十四条 市局各执法机构发现公示的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市局公示的信息不准确的,有权要求市局予以更正;承办机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并自作出处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结果告知申请人、/p>
第十五条 行政登记、行政检查信息长期公开、/p>
行政处罚信息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期限为三年,在其他互联网上的公示期限为五年。法律法规规章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p>
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限届满的,承办机构应当将已公示的信息撤除,记录于内部行政处罚案卷、系统等,停止对外公示、/p>
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行政处罚信息提前停止公示、信用修复等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p>
第十六条 公开的行政登记、行政处罚决定依法被变更、被撤销、被确认违法或者被确认无效的,承办机构应当在收到行政登记、行政处罚决定被改变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撤回原行政登记、行政处罚公示信息并作出说明、/p>
第十七条 公开的原行政检查结果依法被变更、被撤销、被确认违法或者被确认无效的,承办机构应当在收到行政检查结果被改变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通过原公示平台将改变决定公示、/p>
第十八条 企业经营异常名录依照《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公示、/p>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对不按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行为,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p>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 ?nbsp; ?nbsp; 日起施行、/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