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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征求《“食安安徽”品牌标志监督管理办?征求意见?》意见的通知 (皖食安办函?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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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缩小字体2021-08-31 05:22:20 来源9a href="http://amr.ah.gov.cn/public/5248926/146019691.html" target="_blank" rel="nofollow">安徽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宣/a> 浏览次数9span id="hits">1632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加强“食安安徽”品牌建设工作,推动和规范我省食品品牌创建活动,根据工作安排,省食安办牵头起草了《“食安安徽”品牌标志监督管理办?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请于2021??日前以邮件形式反馈、/div>
发布单位
安徽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
安徽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宣/div>
发布文号 皖食安办函?021?7叶/td>
发布日期 2021-08-31 截止日期 2021-09-09
有效性状?/th> 地区 安徽
备注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ldquo;食安安徽品牌建设工作,推动和规范我省食品品牌创建活动,根据工作安排,省食安办牵头起草了?ldquo;食安安徽品牌标志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请于2021??日前以邮件形式反馈、/p>

联系人:陈烨;电话:0551-63356641:/p>

?nbsp; 箱:ahsab123@126.com

安徽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宣/p>

2021??1?/p>

食安安徽品牌标志监督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p>

第一 总则

第一?nbsp; 为了加强食安安徽品牌标志(以下简?ldquo;品牌标志)的监督管理,保?ldquo;食安安徽品牌工作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p>

第二?nbsp; 本办法所称的品牌标志是由安徽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ldquo;省食安办)确认发布的食安安徽形象标识。包含相关名称、图案、文字、色彩等、/p>

第三?nbsp; 本办法适用于品牌标志的发布、注册、使用、监督管理等方面、/p>

第二 品牌标志的发市/p>

第四?nbsp; 品牌标志应当体现食品、安全要素和安徽地域特征,力求构图简洁、色彩明快、庄重大方、/p>

第五?nbsp; 品牌标志由省食安办根据工作需要,按照相关程序确定发布、/p>

第六?nbsp; 品牌标志归省食安办所有、/p>

第三 品牌标志的注冋/p>

第七?nbsp; 品牌标志依法申请商标注册、/p>

第八?nbsp; 省食安办委托省质量品牌促进会代为持有品牌标志商标、/p>

第四 品牌标志的使?/p>

第九?nbsp; 获得食安安徽品牌认证评价的企业和组织,可以向省质量品牌促进会申请使用品牌标志、/p>

第十?nbsp; 省质量品牌促进会负责对使用申请进行审查,并在15日内报省食安办审核、/p>

第十一?nbsp; 省食安办审核同意后,批准省质量品牌促进会授权相关企业和组织使用品牌标志、/p>

第十二条 获得商标使用授权的企业和组织可以在产品及其包装、标签、说明书和对外宣传中使用品牌标志、/p>

第五 品牌标志的监睢/p>

第十三条 省食安办和省质量品牌促进会应当定期开展品牌标志使用的检查工作。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品牌标志使用的日常监管工作、/p>

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和相关规定使用品牌标志的企业和组织,应当采取如下措施9/p>

(一)未获得品牌标志使用授权在产品、服务或产品包装上、广告等其他宣传中使用品牌标志的,市场监管部门应责令其立即停止使用,并追究其法律责任、/p>

(二)获得品牌标志使用授权的企业和组织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评价要求的,由省食安办、省质量品牌促进会暂停或撤销其品牌标志使用授权、/p>

(三)伪造、冒用、非法买卖品牌标志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泔/strong>》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p>

第六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食安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p>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p>

地区9/font>安徽
标签9/font> 品牌 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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