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辽宁省辽宁优品认证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在网上公布,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具体内容公告如下9/p>
一、各单位、组织和公民可以通过信函、电话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对该文件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和建议、/p>
二、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8?6日、/p>
三、联系人:朴 联系电话?24-81203680:/p>
寄信地址: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认证监管处(地址:沈阳市皇姑区崇山中?5号,邮编?10031);
电子邮箱?3889801419@163.com、/p>
辽宁?ldquo;辽宁优品认证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 刘/p>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加强辽宁省品牌建设,促进质量提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泔/strong>》《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规定,结合辽宁实际,制定本办法、/p>
第二条【适用范围 在辽宁省境内开?ldquo;辽宁优品认证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p>
第三 【概念 辽宁优品认证是自愿性认证,是认证机构采用国际通行的合格评定方式,运用认证手段对辽宁的高端产品和服务开展的第三方评价、/p>
第四条【工作原则 辽宁优品认证坚持标准引领、政府引导、社会共建、分步推进的原则,实施统一的认证目录、标准和认证实施规则及认证标志、/p>
第五条【职责分工 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辽宁优品认证总体规划、顶层设计、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等工作、/p>
全省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辽宁优品认证的监督管理工作、/p>
第六条【认证联盟 辽宁优品国际认证联盟(以下简称认证联盟),是基于相关合格评定规则和准则要求的基础上,承认并遵守联盟章程的自愿性合作组织,负责辽宁优品认证体系建设和组织实施、/p>
认证联盟的组织机构包括认证联盟成员大会、理事会以及联盟秘书处,联盟秘书处负责认证联盟日常事务管理、/p>
具备认证资质及相关能力,且愿意遵守认证联盟章程规定的机构,可以自愿参加认证联盟、/p>
第七条【社会共建 支持社会各方?ldquo;辽宁优品认证开展宣传、培训、研究和推荐等工作,采信认证结果。对辽宁优品认证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或举报,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p>
第二 认证标准
第八条【标准体系 辽宁优品认证标准体系?ldquo;辽宁优品认证通用要求、认证系列技术标准等组成、/p>
第九条【通用要求 辽宁优品认证通用要求规定辽宁优品认证的术语和定义、原则、基本要求、组织实施等内容,以地方标准形式发布实施、/p>
第十条【认证技术标准制定 企业、认证机构、标准化研究机构、协会、商会、联合会等社会团体可以提?ldquo;辽宁优品认证技术标准制定需求,由相关主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规定,以团体标准形式制定、发布标准、/p>
辽宁优品认证技术标准应当达 国内领先、国际一?rdquo;的水平,且应当通过辽宁优品认证技术标准先进性评价、/p>
鼓励行业协会、科研机构、学术团体和企业积极参与辽宁优品认证技术标准制定工作、/p>
第三 认证实施
第十一条【联盟认证 认证联盟在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具体组织实施辽宁优品认证相关工作、/p>
第十二条【认证实施规则 认证联盟组织制定相关产品和服务认证实施规则,对认证程序、认证依据、现场检查、检查人员、服务管理能力审核要求等做出规定、/p>
第十三条【申请认证 相应产品和服务认证委托人可自愿向认证联盟成员申请辽宁优品认证、/p>
第十四条【认证实施 认证机构委托认证联盟组织专家按照辽宁优品认证通用要求,对认证委托人是否符合自主创新、品质高端、服务优质、信誉过硬、社会公认等情况进行评定。对符合要求的,认证机构可根据其申请开展相应的产品或服务认证、/p>
第十五条【获得认证 对通过认证的,认证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向认证委托人出?ldquo;辽宁优品认证证书,并通过其网站或者其他形式,向公众提供查询认证证书有效性的方式、/p>
获得认证证书的认证委托人,可以使?ldquo;辽宁优品认证标志、/p>
第十六条【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辽宁优品认证证书格式和认证标志由认证联盟统一发布。其制定、使用与监督管理应当符合《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及认证联盟制定发布的相关规定、/p>
认证证书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基本内容:
(一)获得认证主体的名称、地址:/p>
(二)获得认证的产品名称,以及对产品功能、特征的必要描述或者服务所覆盖的业务范围;
(三)认证依据的标准、技术要求;
(四)认证模式;
(五)认证证书编号;
(六)发证机构、发证日期和有效期;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p>
第十七条【鼓励互认 鼓励认证联盟和联盟成员认证机构推?ldquo;辽宁优品认证国际国内互认、/p>
第十八条【认证收费 认证机构在认证活动中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得乱收费、/p>
第四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跟踪调查 认证机构应当对其认证?ldquo;辽宁优品产品和服务实施有效的跟踪调查,对于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求的,认证机构应当暂停其使用直至撤销认证证书,并予公布、/p>
认证机构未实施有效的跟踪监督且发现问题未及时采取纠正措施,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p>
第二十条【行政监管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获?ldquo;辽宁优品认证的产品或服务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问题的,要及时将相关信息通报相应的认证机构和认证联盟、/p>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认证联盟成员机构开展的辽宁优品认证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认证机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规定开展认证活动的,要依法予以查处、/p>
第二十一条【认证联盟管理 认证机构未按照法律法规、认证联盟章程等有关规定开展认证活动的,认证联盟应当依据章程和合同约定及时进行处理。涉及违法行为的,要移交相关部门进行处理、/p>
认证联盟应当在每年的3月底前向省市场监管部门提交上一年度工作报告,并对其真实性、有效性负责、/p>
第五 刘/p>
第二十二条【生效日期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