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规范我市市县两级市场监管部门食品及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核查处置、信息发布等相关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和核查处置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市市场监管局草拟了《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及食用农产品抽检和核查处置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充分听取社会各界对此工作的意见建议。公开征求意见时间截止至2021年4月16日,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建议:
1.电子邮件:liwenbo@guiyang.gov.cn
2.传真/电话:0851-85283991
3.邮递信件:贵阳市观山湖区长岭北路金融城七号楼2953室。
贵阳市市场监管局
2021年4月2日
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及食用农产品抽检和核查处置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市县两级市场监管部门食品及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核查处置、信息发布等相关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和核查处置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现就我市食品及食用农产品抽检相关工作提出以下实施细则:
第一条我市市县两级市场监管部门可以自行抽样或委托承检机构抽样。其中,食用农产品委托抽样的,应当不少于 2名监管人员参与现场抽样。
第二条现场抽样时,首先确认被抽样主体持照持证合法生产经营,如遇非法经营、无证或未备案生产,或超范围生产经营情况,应立即停止抽样,将情况如实记录并转属地市场监管部门(或陪同抽样监管人员)立即按程序依法进行调查处置。
第三条对易腐烂变质的蔬菜、水果等食用农产品样品,鼓励现场进行均质制样,检验样品和备份样品须经食用农产品销售者一并签字确认。对确因无法满足现场制样条件的,抽样人员须现场告知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被抽样品将均质制样并保存备份样品,并将在实验室采取全程摄像方式进行并封签。
第四条现场封样时,抽样人员应按规定要求采取有效防拆封措施。抽样人员(含监管人员)、被抽样食品或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样品封条上共同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第五条抽样人员应当使用规范的抽样文书,详细记录被抽样生产经营者的名称或者姓名、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住所,食品或食用农产品名称(有俗称的应标明俗称)、产地(或生产者名称和地址)、是否具有合格证明文件,供货者名称和地址、进货日期,抽样批次等。在集中交易市场抽样的,应当记录销售者的摊位号码等信息。现场抽样时,抽样人员(含监管人员)、被抽样生产经营者,应当在抽样文书上共同签字或盖章。抽样记录保存期不得少于2年,鼓励抽样单位采取信息化形式保存抽样记录。
第六条带包装或附加标签的食品或食用农产品,以标识的生产者、产品名称、生产日期等内容一致的产品为一个抽样批次;简易包装或散装的食品或食用农产品,以同一产地、生产者或进货商,同一生产日期或进货日期的同一种产品为一个抽样批次。
第七条检验机构在接收样品时,应当核对样品与抽样文书信息。对记录信息不完整、不规范的样品应当拒绝接收,并书面说明理由,立即向组织或者实施抽样检验的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第八条承检机构应按规范采取冷冻或冷藏等方式妥善保存备份样品。自检验结论作出之日起,合格样品的备份样品应继续保存3个月,不合格样品的备份样品应继续保存6个月。
第九条承检机构对检验结论表明不合格的食品或食用农产品含有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或者存在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等情形的,应当在24小时内向委托检测的市场监管部门进行书面报告,委托检测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逐级上报至省局。
第十条被抽样食品或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对监督抽检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实施监督抽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上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检申请。复检申请人应当向复检机构先行支付复检费用。复检结论与初检结论一致的,复检费用由复检申请人承担。复检结论与初检结论不一致的,复检费用由实施监督抽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承担。逾期未提出复检的不予受理。
被抽样食品或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对抽样过程有异议的,应当在抽样完成后7个工作日内,向实施监督抽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对样品真实性、检验方法、标准适用等事项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不合格结论通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组织实施监督抽检的市场监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市县两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受理或者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或者证明材料不全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异议审核需要其他市场监管部门协助的,可书面发函请求协助,相关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无理由拒绝。
市县两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根据异议核查实际情况依法进行处理,对抽样过程异议的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异议审核,对样品真实性、检验方法、标准适用等事项有异议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异议审核,并将审核结论书面告知申请人,并及时将异议处理申请受理情况及审核结论通报不合格被抽样生产经营者住所地市场监管部门。
第十一条被抽样食品或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收到不合格检验结论后,应当立即对不合格食品或食用农产品依法采取停止销售、召回等措施,并及时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对停止销售、召回的不合格食品或食用农产品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要求采取处置措施,并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被抽样食品或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在复检和异议期间不得停止履行上述义务。未履行前款义务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法责令其履行。
第十二条抽检发现的不合格食品或食用农产品涉及种植、养殖环节的,由组织抽检的市场监管部门及时向产地同级农业农村部门通报;涉及进口环节的,及时向进口地海关通报。
第十三条对食品或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生产经营不合格食品或食用农产品等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查处,并开展跟踪抽检。
第十四条市县两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法依规、及时公布食品及食用农产品监督抽检结果、核查处置信息。与不合格食品及食用农产品核查处置有关的行政处罚信息,还应当依法归集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食品及食用农产品监督抽检结果按照“谁抽检谁公布”原则,市县两级市场监管部门对可能对公共利益产生重大影响、敏感性强波及面大、以及可能引发舆情或社会稳定的食品安全抽检信息,要根据具体内容组织食品安全风险分析研判,必要时应当组织相关部门、行业专家、执法办案机构集体会商,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及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发布。不属于市县两级发布的重大类别食品或食用农产品监督抽检信息,必须立即书面逐级报省局研判,一律不得自行发布。
第十五条市县两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按要求将食品及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和核查处置等信息,及时录入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
市县两级核查处置采取“双审核”原则,核查处置部门必须先将处置情况报食品相关监管处(科)室进行食品业务审核后,再提交案审委员会或法制审核部门审核。
第十六条 组建贵阳市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专家库,专家由省级食品安全专家库专家、市局检测中心、市县两级市场监管部门法律顾问、执法办案机构办案能手、承检机构专业人员组成。专家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就全市重大食品安全风险隐患、风险预警交流进行集体研判并形成书面专家意见。
第十七条市局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市县两级食品及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和核查处置的指导,各区(市、县)局在食品安全抽检及核查处置中如遇重大疑难问题可申请市局派专家指导或提级处置。
附件1.不合格(问题)食品核查处置业务审核表
市场监督管理局
不合格(问题)食品核查处置业务审核表
案件名称 |
当事人姓名(名称)+涉嫌+违法行为性质+案 |
审核事项 |
食品(食用农产品)核查处置业务事项 |
核查处置启动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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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农产品)控制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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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去向追溯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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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原因排查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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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行政处罚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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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检信息拟公示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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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落实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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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审核部门意见 |
部门负责人: 年 月 日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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