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推进我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的落实见效,结合贵州实际,我厅草拟了《关于进一步完善贵州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 强化制度落实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详见附件)。按照相关规定,现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请于2021年4月15日前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书面反馈我厅。
一、征求意见时间
2021年4月1日至4月15日(法定节假日除外,共10个工作日)。
二、意见反馈方式
联系人:杨建,联系电话:0851-85820390,电子邮箱:1007689322@qq.com
附件:关于进一步完善贵州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 强化制度落实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2021年4月1日
附件
关于进一步完善贵州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 强化制度落实有关事项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市(州)生态环境局、财政局:
为强化社会监督,引导和鼓励公众和社会组织积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进一步推进我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的落实见效,依法及时查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保障公众环境健康,现就进一步完善贵州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强化制度落实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增加一项举报奖励情形
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违反环境保护法规定,不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致使县级以上城市、工业园区生活污水应收未收,直接溢流直排污染外环境,造成水体严重污染的,经生态环境部门调查核实,给予200-1000元奖励。
二、健全举报奖励制度
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和生态环境重点问题,明确规定实施奖励的环境违法行为类型,并根据所举报违法行为被发现的难易程度、违法行为对生态环境的危害程度、违法行为的社会影响范围等因素,设定不同档次的奖励标准。对首次向我省生态环境部门举报偷排漏排、篡改伪造监测数据、非法倾倒危险废物,以及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违法排放危险废物等性质恶劣、行为隐蔽、日常监管难以发现的重大环境违法行为,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查实的,给予举报人罚款金额5%、最高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首次向我省生态环境部门举报环境污染特别严重或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的环境违法行为,查证属实后给予举报人最高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规范奖励发放主体和程序
根据举报奖励办法规定,实施奖励一般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生态环境部门,原则上以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部门为主。各地要结合市级以下生态环境管理体制改革的情况,规范奖励发放程序,在严格依法的前提下,提高举报奖励工作效率,优化、简化审核发放流程,减少获取不必要的个人信息,确保奖金足额发放。对实施重奖的,举报人就发放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在合法基础上可以酌情考虑。鼓励探索使用电子支付等便捷方式发放奖金,方便举报人领取。
四、加强资金保障和监督管理
各市、州财政部门要将举报奖励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通过非税收入管理安排不低于10%的年度环保罚没收入用于举报奖励并及时兑现。实施奖励的生态环境部门要依法使用举报奖励经费,接受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