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构建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相适应的生态环境保护法规制度,打造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中国典范,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市人民政府组织起草了《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并经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六次会议第一次审议。为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根据《深圳市制定法规条例》规定,现将《条例》和有关说明在“深圳人大网”、“深圳政府在线”、“深圳新闻网”、“i深圳”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有关意见建议可通过寄送、电邮或者传真等方式反馈至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办公室。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1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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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