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法规草案? 地方法规草案? 天津市司法局关于公开征求《关于修?lt;天津市城市供水用水条?gt;等两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天津市司法局关于公开征求《关于修?lt;天津市城市供水用水条?gt;等两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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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缩小字体2020-06-10 03:04:50 来源9a href="http://sf.tj.gov.cn/XXGS8259/TZGG8848/202009/t20200909_3651238.html" target="_blank" rel="nofollow">天津市司法局浏览次数9span id="hits">1291
核心提示:天津市司法局对照《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26号),做出了关于修改《天津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天津市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两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时间?020??0日、/div>
发布单位
天津市司法局
天津市司法局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2020-06-10 截止日期 2020-07-10
有效性状?/th> 地区 天津
备注
  天津市司法局对照《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26号),组织开展了地方性法规和市政府规章清理工作,形成了《关于修?lt;天津市城市供水用水条?gt;等两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草案征求意见稿)》。为提高清理工作质量,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div>
  欢迎社会各界提出意见建议,可将书面意见建议,直接寄送天津市司法局法律法规研究?47房间,地址:天津市南开区水上公园北?2号,邮政编码?00191。也可通过传真或电子邮箱反馈,传真02223082547,电子邮箱:ssfjfyc@tj.gov.cn。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0??0日,提出意见建议的,请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进一步联系、/div>
  特此公告、/div>
  附件 关于修改《天津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等两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草案征求意见稿(/div>
  天津市司法局
  2020??0?/div>
  (联系人:张庭;联系电话?2223082547(/div>
  附件
  关于修改《天津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等两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草案征求意见稿(/div>
  一、关于《天津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div>
  将第三十一条修改为?ldquo;用户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供水企业交纳水费,不得拖欠和拒付?rdquo;
  二、关于《天津市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div>
  将第五条第二款修改为?ldquo;公安、农业农村、水务、应急管理、通信、民航等部门以及有关军事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人工影响天气的相关工作?rdquo;
  关于修改《天津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等两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草案征求意见稿附理由版(/div>
  一、关于《天津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div>
  将第三十一?ldquo;用户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供水企业交纳水费,不得拖欠和拒付。无正当理由不交纳水费的,按日加收不超过千分之五的违约金;超过两个交费周期,拒不交纳水费的,供水企业可以依据合同约定采取停水措施。用户足额补交欠费后,供水企业应当及时恢复供水?rdquo;修改为:用户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供水企业交纳水费,不得拖欠和拒付?rdquo;
  修改理由?. 国务院令?26号删除了《城市供水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ldquo;未按规定缴纳水费行为的罚则,并取消了针对此行为的停水措施?. 《天津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规定的用户依据合同交纳水费行为,系用户与供水企业之间发生的民事行为,双方应当遵从合同约定。国家推?ldquo;放管?rdquo;改革有关工作,地方立法不宜以行政手段对未交纳水费的行为,通过设定违约金、停水措施进行干预、/div>
  二、关于《天津市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div>
  将第五条第二?ldquo;公安、农业、水务、安全生产监管、通信、民航等部门以及有关军事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人工影响天气的相关工作?rdquo;修改为:公安、农业农村、水务、应急管理、通信、民航等部门以及有关军事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人工影响天气的相关工作?rdquo;
  修改理由?. 机构改革后,部门职责调整和名称变化?. 与《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中的部门名称表述相一致、/div>
地区9/font>天津
标签9/font> 地方性法?nbsp;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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