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经国务院同意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建立健全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机制的实施意见》(发改体改〔2019〕1494号),根据省政府工作要求,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研究起草了《广东省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各界人士积极献言献策。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0年3月17日至3月26日。欢迎各界人士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
1.信函请寄至:广州市东风中路305号广东省发展改革委(体制改革综合处),邮编510031。
2.传真请发至:(020)83133094
3.电子邮件请发至:fgw_tgc@gd.gov.cn
4.在下方表格填写意见并在线提交。
附件:广东省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2020年3月13日
附件
广东省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增强涉企政策科学性、规范性、协同性,营造稳定透明可预期政策环境,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建立健全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机制的实施意见》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编制和制定行业发展规划、行业发展和改革政策、行业标准和规范,制定市场准入、环境保护、安全生产、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对企业切身利益或者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影响企业生产经营的专项政策,应充分听取企业家的意见建议。
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编制区域发展规划、制定重大改革方案和对外开放政策、分析经济形势和制定宏观调控政策、研究布局经济社会发展重大战略、重大规划、重大改革、重大政策、重大项目,除依法需要保密和重要敏感事项外,应通过适当形式、在一定范围内听取企业家的意见建议。
出台前依法需要保密的涉企政策,可视情况通过签订保密协议等方式,听取企业家的意见建议。
第三条【企业家代表选取原则】本办法所称企业家指企业主要负责人及其代表。政策制定部门可依托工商业联合会、企业联合会和行业协会商会等机构,按照科学合理的原则,选取不同行政区划、不同所有制、不同类型、不同行业、不同规模企业的企业家,做到覆盖面广、代表性强。
第四条【参与政策制定的方式】政策制定部门在政策起草过程中应通过召开座谈会、实地走访、问卷调查、书面发函、个别访谈等方式,广泛听取与政策关联性强的企业家意见;对关系企业切身利益、专业性较强的涉企专项政策,可吸收相关领域企业家代表共同参与起草。
涉企政策出台前,适宜公开征求意见的,政策制定部门应同步通过省政府和本部门门户网站向企业家公开征求意见并设置合理的征求意见期限。
企业家应如实向政策制定部门反映掌握的信息。在涉企政策未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或正式发布前,企业家应履行保密义务,不得擅自对外发布信息。
第五条【征求意见准备】 政策制定部门在征求企业家意见前,具备条件的,应向企业家提供政策初稿和起草说明。起草说明包括:政策起草依据、适用对象和标准、政策兑现程序、上级相关政策要求、新旧政策差异、同类地区做法、对相关行业或企业群体可能产生的重大影响等内容。
第六条【意见处理与反馈】对企业家和行业协会商会提出的意见建议,政策制定部门应认真研究处理,并将意见采纳情况以适当方式反馈。对合理的意见建议,应充分吸收采纳;对不予采纳的,应在反馈时说明理由。按程序上报省政府审议的涉企政策,政策制定部门应对征求企业家意见采纳情况进行专门说明。
第七条【政策公开】依托“数字政府”公共服务平台,发挥省级跨部门涉企政策“一站式”网上发布平台作用,集中权威发布涉企政策。涉企政策出台后,除依法需要保密外,应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及时通过省政府门户网站、网上政务平台等予以公开。
第八条【政策解读宣传】涉企政策公布后,政策制定部门应同步组织开展解读,利用各种媒介及时发布政府的权威解读。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相关行业协会商会等开展涉企政策宣传解读等工作。
第九条【政策执行监督】依托政府门户网站、12345热线开通监督举报渠道,接受企业家和社会公众对涉企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对反映政策执行不到位或“选择性执行”等问题线索,有关部门要予以核实,依法依规积极研究推动解决,并适时反馈处理结果。
第十条【政策实施情况收集】涉企政策实施后,实施部门应主动收集企业家及有关方面对政策实施情况的意见建议。鼓励行业协会商会经常性征集企业家意见和诉求,并向政策制定部门反馈。
第十一条【政策实施后评估】涉企政策实施一定时间后,政策制定部门可委托独立的第三方机构开展政策实施后评估。省工商联每年可选择若干重大省级涉企政策,组织开展由相关企业家代表、行业协会商会、相关领域专家学者参与的政策实施后评估工作,形成评估报告向政策制定部门反馈,评估报告应当作为涉企政策调整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政策调整】对反映问题比较集中的涉企政策,政策制定部门应认真研究政策调整的必要性。对确需调整的涉企政策,要听取企业家和有关方面意见建议,及时调整。对可能增加企业成本、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政策调整,应在听取相关行业协会商会和行业企业意见的基础上合理设置缓冲过渡期,给企业留出必要的适应调整时间。
第十三条 省政府部门制定涉企政策,适用本办法,各市、县(市、区)参照执行。本办法由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0年XX月XX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