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法规草案? 地方法规草案? 关于公开征求《江西省市场监管局食品安全“黑名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关于公开征求《江西省市场监管局食品安全“黑名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扫描二维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缩小字体2019-11-25 10:04:28 来源9a href="http://www.jiangxi.gov.cn/art/2019/11/22/art_5400_831350.html?xxgkhide=1" target="_blank" rel="nofollow">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浏览次数9span id="hits">1861
核心提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我局研究草拟了《江西省市场监管局食品安全“黑名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附件),现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建议。征求意见结束日期为2019?2?日、/div>
发布单位
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2019-11-22 截止日期 2019-12-06
有效性状?/th> 地区 江西
备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食品安全泔/strong>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我局研究草拟了《江西省市场监管局食品安全黑名?rdquo;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附件),现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建议。公众可以在2019?2?日前,通过电子邮件反馈有关意见和建议、/div>
电子邮箱:jxsjfgc@amr.jiangxi.gov.cn
附件:江西省市场监管局食品安全黑名?rdquo;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div>
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1?2?/div>
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食品安?ldquo;黑名?rdquo;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
第一 为加强食品安全监管,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推进诚信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div>
第二 本办法所称食品生产经营者,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含保健食品)及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div>
全省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适用本办法管理食品安?ldquo;黑名?rdquo;、/div>
第三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谁处罚、谁公布的原则,依法公开、客观及时、公平公正地做好食品安全黑名?rdquo;管理工作,严格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div>
第四 应当依法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相关限制措施的,或者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相关行为有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严重社会影响等情形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有关信息归集至食品安全黑名?rdquo;向社会公布:
(一)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人民法院司法判决明确相关责任人员在缓刑期限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的;
(二)受到吊销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行政处罚的:/div>
(三)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受到警告行政处罚的;
(四)隐瞒真实情况或者以提交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登记,受到吊销登记证行政处罚的:/div>
(五)因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而被撤销许可的;
(六)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发布保健食品广告,受到警告行政处罚的;
(七)通过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号,受到行政处罚的;
(八)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登记证,受到吊销登记证行政处罚的:/div>
(九)发布违法广告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的;
(十)未经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登记,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
(十一)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行政处罚决定仍未履行到位的;
(十二)其他依法应当采取相关限制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有严重社会影响的其他情形、/div>
第五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西)[以下简?ldquo;公示系统]地方频道设立食品安全黑名?rsquo;专栏[以下简?ldquo;专栏],为全省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供食品安全黑名?rdquo;集中公布平台、/div>
第六 专栏公布的信息应包括9/div>
(一)行政处理决定书编号、责任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职务、隐去第十一至第十四位的身份证号)、违法事实、禁止从事的活动种类及期限等:/div>
(二)刑事判决书编号、责任人的基本情况(姓名、职务、隐去第十一至第十四位的身份证号)、犯罪事实、所判刑罚以及相应的禁止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种类及期限等:/div>
(三)食品安?ldquo;黑名?rdquo;的公布期限、/div>
第七 食品安全黑名?rdquo;的公布期限,应当与其被依法采取相关限制措施的期限一致。未规定相关限制措施期限的,公布期限为两年,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公布期限自食品生产经营者被依法采取限制措施之日起计算、/div>
第八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案件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情形的,案件承办机构应当制作专栏公布信息,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在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公布、/div>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机构接到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文书或者推送的相关信息后,对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情形的,应当自接到判决文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将判决文书及其他相关材料按刑事犯罪行为所涉食品监管职责转交食品安全监管机构。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应自收到转交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按照前款规定公布、/div>
第九 食品安全黑名?rdquo;公布期间,当事人对处理决定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相关信息不停止公布、/div>
第十 据以公布食品安全黑名?rdquo;的行政处理决定文书、刑事判决书等生效法律文书被改变或者撤销的,在专栏中进行公布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改变或者撤销的生效法律文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相应变更或者撤下原公布?ldquo;黑名?rdquo;信息、/div>
第十一 食品安全黑名?rdquo;的公布期限届满后,相关信息应当从专栏中撤下、/div>
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食品安?ldquo;黑名?rdquo;公布期间,又出现本办法第四条所列情形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再行公布相关信息、/div>
第十二条 鼓励社会公众对专栏公布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监督,发现有违法行为的,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div>
第十三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通过增加抽查比例等方式对专栏中公布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重点监管、/div>
第十四条 食品安全黑名?rdquo;公布期间,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从事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依法从重处罚、/div>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9 日起施行、/div>
地区9/font>江西
标签9/font> 信息公开 市场监管 食品安全?nbsp;黑名?nbsp;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br/>电询?535-2129301
QQ?891238009
食品标法? border=
实时把握 食品标法动?/span>
请扫码关?span class="color2">食品标法圇/span>

声明9/p>

凡本网所有原?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br>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br> 邮箱:law#www.sqrdapp.com(发邮件时请?换成@ QQ?39307733

[ 法规草案搜索] [ 加入收藏] [ 告诉好友]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按分类浏觇/strong>
推荐法规草案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39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58 M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