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法规草案? 国家法规草案? 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公开征求《药品监管系统现有证明事项拟保留目录 (征求意见稿)》意?/a>

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公开征求《药品监管系统现有证明事项拟保留目录 (征求意见稿)》意?/h1>
扫描二维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缩小字体2019-09-18 01:55:33 来源9a href="http://www.nmpa.gov.cn/WS04/CL2138/358452.html" target="_blank" rel="nofollow">国家药监局浏览次数9span id="hits">619
核心提示:根据国务院部署及司法部相关文件要求,我局在前期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基础上,加大力度清理精简,形成《药品监管系统现有证明事项拟保留目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是2019??7日??6日、/div>
发布单位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2019-09-17 截止日期 2019-09-26
有效性状?/th> 地区 中国
备注 附件9br /> 药品监管系统现有证明事项拟保留目录(征求意见稿)
根据国务院部署及司法部相关文件要求,我局在前期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基础上,加大力度清理精简,形成《药品监管系统现有证明事项拟保留目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目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div>
一、对《目录》的说明
(一)证明事项清理范围限定在由药品监管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的,行政相对人在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和行政给付等过程中需要提供的证明事项、/div>
(二)按?ldquo;四个最?rdquo;要求,将事关群众用药安全,在行政许可、行政确认和行政给付等过程中确有必要,且目前尚无法实现全面有效信息共享核查的证明事项,统一列入《目录》。《目录》逐一明确了拟保留证明事项的名称、用途、设定依据等内容,以便规范管理和社会监督、/div>
(三)《目录》将实行动态管理,随着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和信息化水平的不断提高,适时对证明事项进行调整。鼓励地方先行先试进行探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管部门可结合自身实际,在条件具备的前提下,逐步自行取消有关证明事项、/div>
二、意见建议的反馈方式
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是2019??7?mdash;9?6日。有关单位和个人可将意见反馈至fzszonghechu@nmpa.gov.cn,请在电子邮件主题注?ldquo;证明事项清理、/div>
国家药监局综合号/div>
2019??2?/div>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br/>电询?535-2129301
QQ?891238009
食品标法? border=
实时把握 食品标法动?/span>
请扫码关?span class="color2">食品标法圇/span>

声明9/p>

凡本网所有原?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br>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br> 邮箱:law#www.sqrdapp.com(发邮件时请?换成@ QQ?39307733

[ 法规草案搜索] [ 加入收藏] [ 告诉好友]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按分类浏觇/strong>
推荐法规草案
点击排行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40 second(s), 11 queries, Memory 4.56 M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