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探索建立市场主体信用修复机制,规范信用修复程序,鼓励企业重塑信用,现就《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系统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信用修复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建议。请提出意见的单位和个人,于2019年6月29日前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将意见反馈给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联系人:梁华红,联系电话:0771—5561605
传真:0771-5531251
电子邮箱:gxgsqjc@163.com
通讯地址:广西南宁市青秀区怡宾路1号
邮政编码:530028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6月14日
(政府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系统严重
违法失信企业信用修复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探索建立市场主体信用修复机制,规范信用修复程序,鼓励失信市场主体重塑信用,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市场主体信用监管的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方案一) 本办法所称严重违法失信企业是指在广西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依据《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
(方案二) 在广西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依据《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的信用修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信用修复是指严重违法失信企业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经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予以移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修复信用记录的过程。
第四条 严重违法失信企业有下列四种情形之一的,可申请信用修复:
(一)企业因未在规定期限内公示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在被列入之日起3年内已补报并公示了企业年报信息,未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
(二)企业因未在责令的期限内公示有关企业信息,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在被列入之日起3年内已公示了相关企业信息,未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
(三)企业因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在被列入之日起3年内已公示了更正后的相关企业信息,未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
(四)企业因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在被列入之日起3年内已办理了登记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或者通过现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重新取得联系,未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
有其他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记录、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抽查检查结果为不予配合情形之一的除外。
第五条 严重违法失信企业申请信用修复,应当向属地管辖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提交下列材料:
(一)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信用修复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三)企业诚信守法经营承诺书。
第六条 受理申请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企业提出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告知企业不予受理理由。
第七条 受理申请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进行核查,自查实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填写《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信用修复核查意见表》,并将企业申请材料一并报送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八条 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自收到初审部门报送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信用修复的决定。同意修复的,出具《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信用修复决定书》。不同意修复的,出具《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不予信用修复通知书》。
第九条 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自作出同意信用修复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信用修复信息记于企业名下,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第十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情形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不申请信用修复的,应保留在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得自行作出信用修复决定。
第十一条 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将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信用修复中产生的证据、材料、文书等资料整理归档,不得擅自涂改、伪造、损毁档案资料、数据信息。
第十二条 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期限届满前完成注销程序的,自注销之日起终止公示,其相关严重违法失信信息记录至列入期限届满之日。因违反《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情形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自注销之日起对其原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相关限制性措施不再执行。
第十三条 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期限届满前被吊销的,自吊销之日起终止公示,其相关严重违法失信信息记录至列入期限届满之日。
第十四条 严重违法失信企业采取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等方式进行了信用修复的,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重新将其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同时取消其信用修复资格。
第十五条 对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信用修复作出的相关决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六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未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履行职责的,由上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七条 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信用修复相关文书样式由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统一制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信用修复申请表
2.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信用修复申请受理通知书
3.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信用修复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4.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信用修复核查意见表
5.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信用修复审批表
6.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信用修复决定书
7.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不予信用修复通知书
8.企业诚信守法经营承诺书
附件1
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信用修复申请表
名 称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
|
法定代表人
(或负责人)
|
|
联系
电话
|
|
住 所
(经营场所)
|
|
邮政
编码
|
|
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原因
|
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仍未履行相关义务
|
列入
日期
|
年
月 日
|
申请信用
修复理由
(在符合的情形中打√)
|
□1、企业因未在规定期限内公示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在被列入之日起3年内已补报并公示了企业年报信息,未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
□2、企业因未在责令的期限内公示有关企业信息,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在被列入之日起3年内已公示了相关企业信息,未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
□3、企业因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在被列入之日起3年内已公示了更正后的相关企业信息,未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
□4、企业因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在被列入之日起3年内已办理了登记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或者通过现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重新取得联系,未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
|
信用修复
主要事实
|
|
被委托人信息
|
姓名
|
|
联系
电话
|
|
身份证
件号码
|
|
委托
事项
|
□提交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信用修复申请材料
□签收受理回执
|
(被委托人身份证件复印件粘贴处)
|
申请企业
签字盖章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
企业应提交:1.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信用修复申请表》;2.营业执照复印件(A4纸、加盖公章,并提供原件核对);3.被委托人身份证件原件核对;4.企业诚信守法经营承诺书。
说明:法定代表人本人前来提交材料的,不需要填写被委托人信息。
附件2
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信用修复申请
受理通知书
市监信修受字〔 〕 号
:
我局收到你单位提交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信用修复申请表及有关材料。经审查,决定受理。
市场监督管理局(章)
年 月 日
送达人签字 受送达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当事人,一份存档。
附件3
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信用修复申请
不予受理通知书
市监信修不受字〔 〕 号
:
我局收到你单位提交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信用修复申请表及有关材料。经审查,因 (原因),不符合信用修复条件,决定不予受理。
市场监督管理局(章)
年 月 日
送达人签字 受送达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当事人,一份存档。
附件4
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信用修复核查意见表
企业名称
|
|
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注册号
|
|
法定代表人
(或负责人)
|
|
联系电话
|
|
指定代表或
委托代理人
|
|
联系电话
|
|
住所(经营场所)
|
|
登记机关
|
|
适用信用
修复情形
(在符合的情形中打√)
|
□1、企业因未在规定期限内公示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在被列入之日起3年内已补报并公示了企业年报信息,未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
□2、企业因未在责令的期限内公示有关企业信息,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在被列入之日起3年内已公示了相关企业信息,未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
□3、企业因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在被列入之日起3年内已公示了更正后的相关企业信息,未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
□4、企业因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在被列入之日起3年内已办理了登记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或者通过现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重新取得联系,未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
|
受理部门
核查情况
|
|
受理科(股)
经办人意见
|
年 月 日
|
受理科(股)
负责人意见
|
年 月 日
|
受理部门
分管领导意见
|
年 月 日
|
备 注
|
|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报送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一份存档。
附件5
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信用修复审批表
企业名称
|
|
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注册号
|
|
信用修复
的事实和依据
|
|
初审意见
|
年 月 日
|
复审意见
|
年 月 日
|
审核意见
|
年 月 日
|
备 注
|
|
附件6
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信用修复决定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
你单位因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仍未履行相关义务,于 年 月 日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系统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信用修复办法(试行)》有关规定,经你单位申请,决定予以信用修复,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如对本决定持有异议,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或者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年 月 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当事人,一份存档。
附件7
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不予信用修复通知书
:
你单位提交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信用修复申请,我局决定不予修复。
不予修复理由如下:
如对本决定持有异议,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60日内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或者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年 月 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当事人,一份存档。
附件8
企业诚信守法经营承诺书
我单位 (企业名称)现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信用修复,并郑重承诺:
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依法登记,合法经营,公平竞争,诚信自律,不损害市场经济秩序,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自觉履行企业在市场交易中应当承担的主体责任。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开展的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材料。发生登记事项变更的及时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二、认真学习并严格遵守《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等法规规章。依法按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西)公示企业信息,不隐瞒真实情况、不弄虚作假。
三、本单位提供给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信用修复的材料均合法、真实、准确和有效,无任何伪造或虚假成分,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四、信用修复一经完成,承诺不再发生同类失信行为,若再次发生同类违法失信行为,将自动放弃今后信用修复机会,并自愿接受因违法失信行为而产生的相应惩戒处理。
承诺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
(企业盖章)
年 月 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报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一份企业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