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民政府,市质量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工业集团公司、各有关行业协会9/p>
为贯彻落实《质量发展纲?2011-2020?》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的实施意见》,树立我市质量先进典范,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将开展政府质量奖评选表彰工作,现将《天津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印发你们,请各有关单位根据自身工作特点,提出修改意见。请?013??0日(周一)下班前将修改意见(加盖单位公章)反馈至天津市质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质监局质量管理处)。逾期不反馈视为无意见、/p>
联系人:杨眉 邮箱9a href="//www.sqrdapp.com/law/draft/mailto:bgsym@tjjj.gov.cn">bgsym@tjjj.gov.cn
电话?7182121 传真?7182036
附件 天津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p>
天津市质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3??3?/p>
附件
天津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总则
第一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表彰在质量工作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企业或组织,引导和激励广大企业或组织建立和实施卓越绩效模式,提高产品、工程和服务质量水平,增强竞争优势,尽快形成一批拥有自主品牌和国际竞争力的大型企业集团,增强我市经济的综合竞争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泔/strong>》、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质量发展纲要?011-2020年)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p>
第二 天津市政府质量奖是天津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奖项,主要授予实施卓越绩效模式,质量管理成效显著,产品、服务和工程质量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在全国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对天津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卓越贡献的企业或组织、/p>
第三 政府质量奖的评定工作,坚持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在企业或组织申请的基础上,好中选优,严格按照标准和程序进行、/p>
第四 政府质量奖每两年评选一次,每次获得政府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原则上总数不超?家。需调整年度获奖数量的,由评审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方案,提请市人民政府审批。市政府对获得政府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给予表彰奖励,颁发奖牌和证书,每家获奖企业或组织一次性奖励人民币100万元、/p>
组织机构与职财/p>
第五 由天津市质量工作领导小组组成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ldquo;评审委员?rdquo;),天津市质量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担任评审委员会主任。天津市质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作?ldquo;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秘书?rdquo;(以下简?ldquo;评审委员会秘书处),设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具体组织政府质量奖的评审工作、/p>
第六 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㈠ 组织、指导和监督政府质量奖评审活动的开展,决定政府质量奖评审过程的重大事项:/p>
㈡ 审定《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程序等重要工作规范:/p>
㈢ 审查、公示评审结果,向市政府提请审定政府质量奖拟奖企业或组织名单、/p>
第七 评审委员会秘书处的主要职责是9/p>
㈠ 负责制定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开展政府质量奖的申报、评审和宣传、推广、培育工作;
㈡ 负责向评审委员会报告政府质量奖的评审结果,提出提请审议的候选企业或组织名单:/p>
㈢ 负责组织制(修)订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规范及评审员资质标准:/p>
㈣ 负责建立评审员专家库,实行评审员绩效考评和继续教育制度,根据需要组建若干专业评审组:/p>
㈤ 负责评审人员履行职责情况的考核、监督;
㈥ 负责社会各界反映问题的调查核实,监督获奖企业或组织持续实施卓越绩效模式,规范使用获奖荣誉、/p>
第八 政府质量奖的培育、推广和评审,应充分发挥社会团体和技术机构的作用、/p>
第九 本市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区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各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负责本地区、本行业的政府质量奖培育、发动、组织宣传和推广获奖企业或组织的先进经验和成果工作,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地区政府质量奖的推荐工作、/p>
申报条件
第十 企业或组织申报政府质量奖必须具备以下条件9/p>
㈠ 在天津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年以上生产经营的制造业、建筑业、服务业企业或组织;
㈡ 掌握产品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自有品牌;产品服务和经营质量、技术创新、产品研发、节能减排、市场竞争力在国内同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佌
㈢质量管理成绩显著,运用现代质量管理理论和方法,并在质量管理工作中取得实际成效,具有良好的示范和带动作用,自主创新能力、市场竞争力等在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佌
㈣符合国家、天津市产业、环保、质量等有关政策,列入国家强制监督管理范围内的应取得有关证照。产品质量达到行业先进水平,近五年各级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中未发现质量问颗
㈤ 依法诚信经营,切实履行社会责任,具有良好的社会信用记录。市场信誉良好,顾客满意程度高,经济效益好。经营规模、年利税额、总资产贡献率等指标位居国内同行业前列,并保持良好的发展势头;
㈥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近五年来没有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卫生等事故,没有因违反生产经营、知识产权、劳动保障、环保、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税收等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p>
第四 评审标准及方弎/p>
第十二条 天津市政府质量奖评审标准采用国家标准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国家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GB/Z19579《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为基础制定,并根据质量管理理论和实践的最新发展及时修订和更新、/p>
第十三条 为保证政府质量奖评审标准的有效实施和对不同行业评审的一致性,对不同行业经营规模、质量管理、技术创新与管理创新、市场占有率、顾客满意程度、诚信记录和社会贡献等方面的特殊要求可制定评审细则,并根据实际情况和经济发展需要,适时进行修订、/p>
第十四条 政府质量奖的评审主要包括:申报企业或组织的资格审查、申报材料评审、现场评审、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审议。材料评审和现场评审均须依据评审标准逐条评分后进行综合评价、/p>
第十五条 获得政府质量奖企业或组织的总评分应不低?00分(?00分);若当年申请政府质量奖企业或组织的总评分不能达到上述要求,该奖项将空缺、/p>
第五 评审程序
(一)确定评审相关事项。每次政府质量奖评审,由评审委员会审定申报政府质量奖相关要求、/p>
(二)公布评审相关事项。向社会公布当年政府质量奖评审的相关要求、/p>
( 三)企业和组织申报。企业和组织在规定时间内将申报材料报送所在区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p>
四)组织推荐。各区县政府在收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交的申报材料后,核实申请企业或组织是否符合申报条件、申报内容是否属实,并形成推荐意见连同申报材料送评审委员会秘书处、/p>
(五)材料初审。评审委员会秘书处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核并送评审专家组评审。对申报材料不完备的企业或组织,及时通知其补充完善、/p>
六)材料评审。评审专家组依据评审标准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形成材料评审报告,提出进入现场考评的企业或组织名单(原则上不超?0家)。对未进入现场考评的企业或组织,评审委员会秘书处应书面告知、/p>
(七)现场考评。评审专家组依据评审标准对进入现场考评的企业或组织进行现场考评,形成现场考评报告、/p>
(八)综合评价。评审专家组在现场考评结束后对参评企业或组织进行综合评价,并按得分高低排序,形成综合评价报告,提出推荐获奖企业或组织名单送评审委员会秘书处、/p>
九)征求意见。评审委员会秘书处征求市质量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意见并汇总,连同推荐获奖企业或组织名单、综合评价报告提交评审委员会审议、/p>
十)审议公示。评审委员会审议评审报告,确定拟获奖企业或组织名单,通过主要新闻媒体向社会进行公示。评审委员会秘书处负责受理和核查公示期间的投诉并向评审委员会提交书面核查报告、/p>
十一)审定报批。评审委员会根据公示情况,提出获奖企业或组织名单报请市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后公布、/p>
十二)表彰奖励。市人民政府对获得天津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进行表彰奖励、/p>
第六 表彰、奖励及经费
第二十四 由天津市人民政府对获得政府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进行表彰,并颁发奖杯、证书和奖金、/p>
第二十五 市人民政府向获得政府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一次性奖?00万元,奖励经费由市财政统一安排、/p>
第二十六 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经费每年由市财政纳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预算、/p>
第七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 政府质量奖评审过程邀请监察部门实施全过程监督,对评审过程中发现的各种违法违规现象,及时采取纠正措施、/p>
第二十八 企业或组织提供的申报材料应当真实,严禁弄虚作假。对采用不正当手段骗取政府质量奖的,经查证属实,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请市人民政府批准撤销其政府质量奖称号,收回奖杯、证书,追缴奖金,并予以通报批评,三年内不再受理其政府质量奖申请、/p>
第二十九 天津市政府质量奖有效期为5年,获奖企业或组织使用政府质量奖称号进行形象宣传时,必须注明获奖年度;获奖企业或组织不得使用政府质量奖称号进行产品宣传。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责令限期改正、/p>
第三十条 参与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应实事求是、公正廉洁,依法保守企业或组织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严格遵守评审程序和相关规定;对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违反评审纪律,造成不良后果的机构和个人,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警告、取消评审工作资格等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p>
第三十一 获奖企业或组织应履行向社会公开和推广卓越绩效管理方法和经验的义务。各区县人民政府、各行业管理部门、各行业协会应宣传、推广获奖企业或组织的先进经验、成果和方法,推进卓越绩效模式的实施、/p>
第八 附则
第三十二 各区县人民政府可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区县相应的质量奖励规定、/p>
第三十三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