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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服务单位现榨饮料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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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缩小字体2011-11-17 02:07:41 来源: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9span id="hits">2151
核心提示:为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现榨饮料安全管理,保障公众饮食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餐饮服务单位现榨饮料管理办法(征求意见?、/div>
发布单位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管号/div>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2010-07-30 截止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th> 地区 中国
备注

  为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现榨饮料安全管理,保障公众饮食安全,根据〉a href="//www.sqrdapp.com/law/show-194804.html" target="_blank">食品安全泔/strong>》、《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我们组织起草了《餐饮服务单位现榨饮料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见附?),现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p>

  如有修改意见,请填写反馈意见表(见附?),并于2010??0日之前,以纸质或电子邮件形式反馈我局食品安全监管司、/p>

  传  真:010-88375603

  E-mail:shiql@sda.gov.cn

  附件1.《餐饮服务单位现榨饮料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p>

  2.反馈意见表附件下载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管号/p>

  二〇一〇年七月三十?/p>


第一?nbsp; 为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现榨饮料安全管理,保障公众饮食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a href="//www.sqrdapp.com/law/show-142697.html">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侊/a>》,〉a href="//www.sqrdapp.com/law/show-158649.html">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和〉a href="//www.sqrdapp.com/law/show-158651.html">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办法、/p>

  第二?nbsp; 餐饮服务提供者制作、销售现榨饮料,应遵守本办法、/p>

  第三?nbsp; 本办法规定的现榨饮料是指以新鲜水果、蔬菜及谷类、豆类等杂粮为原料,在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条件下,现场制作的供消费者直接饮用的非定型包装饮品、/p>

  采用浓浆、浓缩汁、果蔬粉调配而成的饮料,不得声称为现榨饮料、/p>

  第四条 根据原辅料及加工工艺不同,现榨饮料分为现榨果蔬汁和现榨杂粮饮品、/p>

  现榨果蔬汁是指以新鲜水果或蔬菜为主要原料,经挑选、清洗、消毒、漂洗、沥干,采用现场榨汁加工,不经任何杀菌处理的非定型包装饮料。因工艺需要,现榨果蔬汁可适量添加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的饮用水等、/p>

  现榨杂粮饮品是指以谷物、豆类等杂粮类为主要原料,经烘炒、研磨、蒸煮、加热等工艺,现场加工制成的非定型包装饮料。因工艺需要,现榨杂粮饮品可适量添加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饮用水、食用糖等、/p>

  第五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现榨饮料管理制度,确保现榨饮料安全、/p>

  第六?nbsp; 餐饮服务提供者制售现榨饮料,应设置布局合理的现榨饮料专用操作场所,配备无毒、无害且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现榨饮料专用设备、工用具,并由专人加工制作、/p>

  第七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现榨饮料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现榨饮料、/p>

  第八条 现榨饮料操作人员在操作前应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洗手并进行手部消毒;操作时应佩戴一次性口罩;操作中如接触其他不洁物品后应立即洗手消毒、/p>

  第九?nbsp; 采购和使用的原料应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p>

  (一)现榨饮料果蔬必须新鲜,无腐烂,无霉变,无虫蛀,无破损等、/p>

  (二)杂粮及其制品必须无霉变、无虫蛀、无腐败变质、无杂质等、/p>

  第十?nbsp; 现榨饮料不得使用非食品原料;不得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使用回收的食品作原料、/p>

  第十一条 现榨饮料使用的水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添加的冰块应符合GB2759.1《冷冻饮品卫生标准》要求、/p>

  第十二条 饮料现榨应严格进行原料清洁整理,未经清洗处理的果蔬和杂粮不得使用,在压榨前应再次检查待加工的原辅料,发现有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使用、/p>

  第十三条 饮料现榨操作前,应检查设备、工用具的清洁状况,现榨饮料的设备、工用具在每餐次使用前应消毒,用后应洗净并在专用保洁设施内存放。使用过程中更换榨汁品种时,接触食品的设备必须洗净、消毒、/p>

  第十四条 现榨饮料应存放于加盖的容器中,加工后至食用的间隔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p>

  第十五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不得供应腐败变质、酸败、霉变生虫、混有异物、掺杂使假、隔顿隔夜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现榨饮料、/p>

  现榨杂粮饮品应烧熟煮透后方可供应、/p>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进行查处、/p>

  (一)未依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使用非食品原料、回收的食品原料和食品添加剂的;

  (二)未依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供应腐败变质、酸败、混有异物、掺杂使假、隔顿隔夜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现榨饮料的、/p>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未对设备、工用具进行清洗、消毒和保洁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进行查处、/p>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p>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br />

地区9/font>中国
标签9/font> 规章 餐饮服务许可 餐饮服务 饮食 饮料 食品安全?nb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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