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法规草案? 地方法规草案? 陕西省动物卫生监督所关于对《陕西省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的?陕动监函[2010]14?

陕西省动物卫生监督所关于对《陕西省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的?陕动监函[2010]14?

扫描二维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缩小字体2011-03-09 10:46:23 来源9a href="http://www.shxahi.org.cn/readnews.asp?id=854" target="_blank" rel="nofollow">陕西动物卫生监督所浏览次数9span id="hits">2803
核心提示:根据省畜牧兽医局安排和我所工作计划,我们组织人员根据《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和农业部有关规定,制订了《陕西省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暂行规定》,请你们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讨论,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整理后于8?5前将电子版反馈至省动物卫生监督所检疫监督科、/div>
发布单位 暂无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暂无 截止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th> 地区
备注 http://www.shxahi.org.cn/readnews.asp?id=854
各设区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杨陵区动物卫生监督所9/div>
  根据省畜牧兽医局安排和我所工作计划,我们组织人员根据《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和农业部有关规定,制订了《陕西省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暂行规定》,请你们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讨论,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整理后于8?5前将电子版反馈至省动物卫生监督所检疫监督科、/div>
   人: 宜学 任晓玱/div>
   箱: 516494228@qq.com zzrxl@sina.com
  联系电话 029-86254582?6254062
  附件:陕西省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暂行规宙/div>
  二○一○年八月六日
  陕西省跨省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检疫审批暂行规宙/div>
  第一 为了加强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及其精液、卵、胚胎、种蛋的检疫审批及管理工作,预防和控制动物疫病,促进养殖业发展,保护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div>
  第二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种用动物及其精液、卵、胚胎、种蛋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div>
  第三 省动物卫生监督所负责全省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及其精液、卵、胚胎、种蛋的检疫审批和有关管理工作,各设区市、县(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辖区的相关工作、/div>
  第四 跨省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卵、胚胎、种蛋实行检疫审批制度。审批流程为:引进单位或个人申请,填写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表;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受理、初审;市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受理、审核,省动物卫生监督所受理、审批、/div>
  第五 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表包括《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表(申报书)》和《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表?种。申请人应在拟调运前30-60天提出申请,填写《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表(申报书)》和《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表》、/div>
  第六 申请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及其精液、卵、胚胎、种蛋的单位或个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表(申报书)》;
  (二)《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表》;
  (三)输入地相应乳用种用动物养殖场所《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明》复印件:/div>
  (四)输入地相应乳用种用动物养殖场为种畜禽场的,需提供《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div>
  (五)动物输入后在饲养场内隔离的,需提供饲养场内隔离场所情况,包括平面图、地址、规模等证明材料复印件;
  (六)动物输入后在动物隔离场所隔离的,需提供该隔离场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复印件、/div>
  第七 检疫审批,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表(申报书)》和《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表》备注栏内签署初审意见、加盖公章,市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签署审核意见,加盖公章,省动物卫生监督所进行审批。县、市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均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不同意受理或引进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省动物卫生监督所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做出受理决定,4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经审查合格的签发《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表》,不同意跨省引进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div>
  第八 同意受理的条仵
  (一)申请材料齐全;
  (二)审批表填写规范、/div>
  第九 批准引进的条仵
  (一)随附材料真实;
  (二)随附材料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div>
  第十 引进单位或个人持省动物卫生监督所签发的《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表》向输出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行检疫申报,取得输出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签发的动物检疫证明,进行调运、/div>
  第十一 运输途中,如果遇到疫区等,承运人要绕道而行,严禁进入疫区;如果调运中的乳用种用动物发生疑似疫情,应立即终止运输,并及时报告当地或所在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div>
  第十二条 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及其精液、卵、胚胎、种蛋到达输入地后,申请人应?小时内报告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下对引进的动物进行隔离观察,大中型乳用种用动物隔离期?5天,小型乳用种用动物隔离期为30天、/div>
  第十三条 输入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引进乳用种用动物隔离观察期间,按照《动物检疫管理办法》进行隔离观察检疫。经隔离观察合格的方可混群饲养;不合格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隔离观察期如发现动物疫情的,按照《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规定上报、/div>
  第十四条 隔离观察期间产生的饲养、防疫费用由申请人承担、/div>
  第十四条 引进动物隔离观察合格后,需继续在省内运输的,应当申请更换《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更换《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不得收费、/div>
  第十五条 引进动物隔离观察期满后,输入地动物卫生监督应逐级向省动物卫生监督所报告监督情况和结果、/div>
  第十六条 对未经检疫审批跨省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卵、胚胎、种蛋的和跨省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后未按规定进行报告、隔离观察的行为,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div>
  第十七条 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表有效期为7-21天。逾期未引进的,申请人应当重新申请,办理审批手续、/div>
  第十八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及农业部相关规定执行、/div>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div>
标签9/font> 农业 检疫监?nbsp;工作计划 动物卫生 动物检?nbsp;动物防疫 畜牧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br/>电询?535-2129301
QQ?891238009
食品标法? border=
实时把握 食品标法动?/span>
请扫码关?span class="color2">食品标法圇/span>

声明9/p>

凡本网所有原?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br>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br> 邮箱:law#www.sqrdapp.com(发邮件时请?换成@ QQ?39307733

  • 下一篇:
[ 法规草案搜索] [ 加入收藏] [ 告诉好友]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按分类浏觇/strong>
推荐法规草案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78 second(s), 11 queries, Memory 0.78 M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