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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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厅实施包容免罚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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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符合下列情形的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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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违法行为 |
适用条件 |
法定依据 |
1 |
企业、事业单位违规办理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登记,或者其占有、使用的军工关键设备设施损毁、报废、灭失或者权属发生变更未及时向负责登记的部门、单位报告 |
在限期内改正 |
《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管理条例》(2011年6月通过,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598号)第十九条 |
2 |
未经批准生产第二类、第三类、第四类含磷硫氟的监控化学品 |
在限期内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件》(1995年12月发布,2011年1月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第二十一条 |
3 |
未经批准使用第二类监控化学品 |
在限期内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件》(1995年12月发布,2011年1月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第二十二条 |
4 |
监控化学品生产特别许可证、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办理延期手续仍继续生产、使用监控化学品 |
在限期内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件>实施细则》(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8号)第四十九条 |
5 |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提交年度报告 |
在限期内改正 |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实施办法》(2018年11月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9号)第二十七条 |
二、下列轻微违法行为,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以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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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违法行为 |
适用条件 |
法定依据 |
6 |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非食用盐生产企业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保存生产销售记录,食盐定点批发企业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保存采购销售记录。 |
1.首次被发现; 2.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3.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 |
1.《食盐专营办法》(1996年5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7号发布 根据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2017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6号修订)第二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 |
三、下列违法行为,符合法定适用条件,依法减轻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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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违法行为 |
适用条件 |
法定依据 |
7 |
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超出国家规定的范围销售食盐。 |
1.首次被发现; 2.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3.积极整改并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 |
1.《食盐专营办法》(1996年5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7号发布,根据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2017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6号修订)第二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 |
8 |
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从除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其他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食盐,食盐零售单位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食盐的处罚 |
1.首次被发现; 2.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3.积极整改并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 |
1.《食盐专营办法》(1996年5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7号发布 根据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2017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6号修订)第二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