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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司法局、上海市城管局关于《城市管理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 (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全面深化国际一流营商环境建设实施方案》有关要求,在城市管理领域探索包容审慎监管,激发市场活力,不断优化更具国际竞争力的营商环境,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制定本清单。
 
    下列轻微违法行为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一、 违反《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施工单位未按照要求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进行公示,首次被发现,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二、 违反《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第十条,施工单位未按照要求设置施工铭牌,首次被发现,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三、 违反《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脚手架杆件不符合要求,首次被发现,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四、 违反《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单位或个人占用道路、广场从事经营性车辆清洗活动,首次被发现的;
 
    五、 违反《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施工单位未按规定设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首次被发现的;
 
    六、 违反《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单位从事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未达到城市容貌标准或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首次被发现的;
 
    七、 违反《上海市餐厨废弃油脂处理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收运单位未按照要求办理收运合同备案,首次被发现的;
 
    八、 《上海市餐厨废弃油脂处理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处置单位未按照要求办理处置合同备案,首次被发现的;
 
    九、 违反《上海市餐厨废弃油脂处理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收运单位或者处置单位未按照要求报送信息管理系统记录的信息,首次被发现的;
 
    十、 违反《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房地产经纪机构擅自对外发布房源信息,首次被发现,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十一、 违反《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房地产经纪机构未按照规定如实记录业务情况,首次被发现,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十二、 违反《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房地产经纪机构未按照规定保存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首次被发现,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其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城市管理轻微违法违规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对于适用不予行政处罚的城市管理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城管执法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通过批评教育、指导约谈等措施,促进经营者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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